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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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动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2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40号),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南银综2053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

2、法所称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的财政性资金;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担公司”)是辖区内管理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资本金、承担政策性涉农贷款担保的指定机构;合作银行是指与农担公司建立信贷合作关系、发放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县农业担保机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围绕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遵循“专注农业、市场运作、银担共赢”的原则,以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为方向,推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服务应优先满足从事粮食生产和现

3、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担保需求,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包括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生产、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品种、市场开拓和品牌建设、土地长期租赁、流动资金等方面。第五条县农担公司在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重点支持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第三章运作方式第六条县农担公司资本金全额存入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除扣应划承担担保债务外,只进不出。承担涉农担保贷款的合作银行按不高于资本金金额的1

4、0倍发放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第七条为促进县农担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69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21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和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21号),县农担公司根据农业主体经营类型,一般按担保贷款额的年0.5-1收取担保服务费。(粮食项目按照担保贷款额的年0.5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其它项目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收取的担保服务费。)于放款前按用款金额及期限一次性收取,提早还款的担保费不退还。第九条申请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县域

5、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未解决经济纠纷的农林牧渔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二)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三)符合承贷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加强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管理,切实增强政策性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信用推介、资本金担保、按时付息、到期归还”的小额分散原则,对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小微企业,一般情况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单户担保贷款余额控制在10-100万元之间,对于采用

6、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由县农担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有贷款意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贷款申请,经合作银行、农担公司、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农办)把关核查后,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照贷款、担保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程序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书及风险评估报告,县农担公司对符合“双控”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担保贷款。第十二条为加强管理,确保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操作,成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工作开展中的重大事项。小组由分管财

7、政副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副县长、分管县城投公司工作的同志担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合作银行、农担公司为成员(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各1人,合作银行、农担公司各2人),具体职责如下:(一)财政局职责财政部门对开展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县级农担公司给予担保风险补偿。(二)农业农村局(农办)职责负责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涉及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事项的受理、审核、推荐。(三)合作银行职责负责对推荐到本单位的涉及农业信贷融资担保贷款工作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批,对已发放贷款进行监管,对逾期及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利息)进行追偿。(四)担保公司职责根据财政部、农

8、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40号)精神,对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给予担保。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涉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程序:(一)由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向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分别提出贷款申请、担保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贷款担保申请表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二)合作银行和农担公司按程序联合开展尽职调查,完成尽职调查报告书及风险评估报告,对符合“双控”条件的贷款申请提交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研究。(三)审批研究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万(含50万)以下,由副组长召集审批小组会议研究,参会人数不得低于80,同意人数必须不低于参会人数

9、的70,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小组副组长审批,并报组长备案;单户担保贷款金额50万(不含50万)以上,20万(含20万)以下,由组长召集各成员参加会议研究,参会人数不得低于小组人数80,同意人数必须不低于参会人数的70,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小组组长审批;农担公司按小组审批的意见提供贷款担保,出具担保意见函。(四)借款申请人与合作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后,合作银行经确认担保费到账后,按自身流程完成贷款发放。第十四条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实行优惠利率,一般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上浮30,还款方式由承贷银行与贷款主体商定。第十五条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农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在具备相应的条件下为

10、涉农小额贷款项目提供必要的技术及信息支持,借款人需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为防范贷款风险,减少损失,当不良贷款率达到5时,县农担公司和合作银行应书面报告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审批小组,同时立即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待不良贷款率恢复到5以内时,方可恢复办理业务。第四章监督和审计第十六条为防范和控制风险,应加强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资本金和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办)、工信商务局、金融办、人行县支行等部门每半年应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定期召开涉农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涉农小额担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分析p ,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

11、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并向县政府报告。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禁止用于一般性业务费和“三公”经费支出,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申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申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要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第十九条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推进专项资金等创新信贷服务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谋求私利,但因客观原因造成未达到预期目标效果或非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在各类考核中,不做负面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县城市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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