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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发布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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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发布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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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6889-2008代替 GB 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LandfillSite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08-04-02 发布2008-07-01 实施H家帯量> W检恳总局都发布、/- 、■刖盲 I 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选址要求 5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 6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 7运行要求 8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0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II 实施要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 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 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 条件,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 求。

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 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2、 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3、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4、 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 和生活污水处理污泥的入场要求;5、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XGB16889-1997)废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 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 场、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 和监 督管理本标准的部分规定也适用于与生活垃圾填埋场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转 运站的建设、运行本标准只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 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750-1985GB 7466-198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水质水质总鎔的测定六价铭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脐分光光度法GB 7468-198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水质总汞的测定高猛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腺分光光度法GB 7470-1987水质铅的测定双硫月宗分光光度法水质镉的测定双硫月宗分光光度法GB 7485-1987水质总碑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 7488-1987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0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 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鋁酸钱分光光度法GB 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水质色度的测定GB 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鎔酸盐法 GB 13486GB 14554GB/TGB/T146751467814848GB/TGB/TGB/T 50123HJ/T 38-1999HJ/T 195-200515562.1便携式热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式比较臭袋法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瞇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 色谱法地下水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排放口(源)HJ/T 228HJ/T 229HJ/T 276町/T 341-2007HJ/T 347-2007CJ/T 234土工试验方法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桂的测定气相色谱法水质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水质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300固 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醋酸缓冲溶液法 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1287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字(1996) 470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运行期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作业的时期3.2后期维护与管理期 生活垃圾填埋场终止填埋作业后,进行后续维护、污染控制和环 境保护管理直至填埋场达到稳定化的时期3.3防渗衬层设置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及四周边坡的由天然材料和(或)人工合成 材料组成的防止渗漏的垫层3.4天然基础层位于防渗衬层下部,由未经扰动的土壤等构成的基础层3.5天然粘土防渗衬层由经过处理的天然粘土机械压实形成的防渗衬层3.6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一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3.7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由两层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与粘土(或具有同等以上隔 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组成的防渗衬层3.8环境敏感点指生活垃圾填埋场周围可能受污染物影响的住宅、学校、医院、行政 办公区、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地点3.9场界指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 用权(或所有权)的场地或建筑物边界3. 10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3.11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 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选址要求4. 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4.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 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 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拟建有可靠 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 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4. 4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 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 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 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4. 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 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 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 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 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 离。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5设计、施工与验收要求5. 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包括下列主要设施:防渗衬层系统、渗滤液导排系统、渗滤液 处理设施、雨污分流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地下水监测设施、填埋气体导排系 统、覆盖和封场系统5.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 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5. 3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根据填埋区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并经当 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选择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单层人工合 成材料防渗衬层或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作为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区和其 他渗滤液流经或储留设施的防渗衬层填埋场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按照 GB/T 50123中13. 3节“变水头渗透试验”的规定进行测定5. 4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 0xl0_7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用天 然粘土防渗衬层采用天然粘土防渗衬层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 压实后的粘土防渗衬层饱和渗透系数应小于1.0xl(f7cm/s;(2) 粘土防渗衬层的厚度应不小于2m5. 5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 0xl(T'cm/s,且厚度不小于2m,可采 用单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

人工合成材料衬层下应具有厚度不小于 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 0xl0_7cm/s的天然粘土防渗 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 层应采用满足CJ/T 234中规定技术要求的高密度聚乙烯或者其他具有同 等效力的人工合成材料5. 6如果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小于1. 0xl(F'cm/s,或者天然基础层厚度 小于2m,应采用双层人工合成材料防渗衬层下层人工合成材料防衬层下应 具有厚度不小于0.75m,且其被压实后的饱和渗透系数小于1.0xl(r7cm/s 的天然粘土衬层,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衬层;两层人工合成 材料衬层之间应布设导水层及渗漏检测层人工合成材料的性能要求同第 5. 5 条5. 7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置防渗衬层渗漏检测系统,以保证在防渗衬层发生渗滤 液渗漏时能及时发现并采取必要的污染控制措施5. 8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导排系统,该导排系统应确保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内 防渗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不大于30cm为检测渗滤液深度,生活垃圾填埋场内 应设置渗滤液监测井5.9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以在填埋场的运行期和后期维护与管理 期内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5. 10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应设渗滤液调节池,并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 臭物质的排放5.11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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