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文集 关于规范政府选购货物、工程项目补充合同的思索 近年来,选购中心项目数量不断增多,补充合同的数量、金额也水涨船高因此,中心须要规范补充合同审签手续,通过补充合同提升选购效率,消退规避公开招标的暗箱操作中心转型后,规范补充合同签订依旧是一项重要工作 一、签订补充合同的法律依据签订补充合同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选购法》关于单一来源选购的相关规定我国《政府选购法》第39条对单一来源选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实行单一来源选购方式选购的,选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选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选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选购实行单一来源选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详细包括: 1、遵循的原则选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选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选购应当遵循公开透亮原则、公允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开展选购补充合同的签订基础是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之前签订的主合同选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货物型号、货物单价均不行变,且补充合同不行超出预算剩余资金的范围 2、保证选购质量政府选购的质量干脆关系到政府机关履行行政事务的效果,因此,保证选购质量特别重要补充合同须承诺,产品质量、参数严格遵循招标时的约定。
3、价格合理单一来源选购虽然缺乏竞争性,但也要根据物有所值原则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产品价格只能在原中标单价的基础上优 惠,不能超出投标文件上的单价报价 二、补充合同签订的程序流程 1、完成招标及主合同的签订招标及主合同的签订是补充合同的前置条件完成主合同签后,选购人和供应商在预算资金范围内,依据实际工作须要和投标单价,确定补充选购的数量和总价 2、选购方式申请报批 依据政府选购法第31条,第3款的要求,“ 3、必需保证原有选购项目的一样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须要接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选购人向厅业务处室和厅政府选购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附上买卖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选购数量和选购金额待厅业务处室和厅政府选购监管部门批准后,选购人可从单一供应商处干脆续签合同购买 3、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签订补充选购合同 4、由于工程项目的特别性,变更金额往往超出原合同选购金额百分之十因此,签订补充合同时须要供应审计报告为佐证 关于政府选购工程类项目签证问题的探讨 近年来,工程项目变更数量逐年增多,少部分项目实际合同额竟超出原合同30%之多,工程项目投标时中标价虽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已形同虚设,招标成果被部分选购人、监理和施工方,通过诸多变更签证而肆意变更。
由于工程项目特别性,变更签证现象屡见不鲜,而工程变更恰是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系列问题的干脆推手因此,严格限制项目变更的随意性是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限制工程项目造价的有效途径 缘由分析: (一)工程项目前期打算不充分 一是勘察工作不到位由于部分选购人未经验过类似工程项目,不重视前期勘察工作,通常做法是找人编制一套资料应付了事,而设计单位又往往以上述假设资料为基础进行设计例如,海事局立体车库项目由于勘察设计不到位,导致中标单位根据图纸无法施工,造成了十几万的钢结构预制件报废,给选购人和中标人都造成巨大损失 二是设计工作不深化有的设计单位根本不到项目实施现场进行细心调研、科学设计,而是依据选购人供应零星资料、国家设计规范进行草率设计,最终导致内容不科学、设计预期太保守,甚至是基本功能都未实现个别设计单位和选购人勾结,有意丢失重要设计内容,使得选购人可以轻松签证,由中标人进行利益输送例如,某单位设计图纸丢失一半的卫生间,造成选购人大量签证,最终结算价远超中 标价格 三是预算估价不精确有的设计单位根据行业报价提出估算价,对政府选购的公允竞争不了解,造成估算、预算、中标价严峻脱节,进而影响项目造价限制。
例如,省新闻出版学院的图书馆电力改造项目,设计单位的估算价约200万元,选购人按正常竞争后的造价申请了180万元,结果中标价格约120万元(供应商平均报价约130万元) 四是选购人相识不明晰部分选购人对建设程序相识不足,对项目功能需求模糊,又不能正确与设计单位刚好沟通,也不组织专家图纸会审,不断催生“三边”工程,项目变更也就顺理成章了 (二)选购人方人为调整规模标准 有的选购人以抢进度、降成本为由,试图申请变更招标方式;有的选购人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致使结算价大大高出中标价; 有的选购人讲不相关的项目随意打包,造成稀有的资质条件以规避竞争;有的选购人对招投标成果置若罔闻,肆意增加施工项目;有的甚至存在人为压低项目投资概算,以获得上级顺当批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再按自己意图,对原设计进行大量的变更,提高建设标准,造成投资的大幅增加 (三)施工方设法增加赢利砝码 有的施工方投标中采纳所谓不平衡报价法,盲目压价,甚至比成本价还要低,中标后,设法通过中途变更来实现其利润,甚至有的施工队不惜代价拉拢项目相关管理方进行违规签证,增加工程造价,导致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成为习以为常,工程造 价失控也是情理之中。
(四)选购人、供应商勾结,在清单中留下漏洞有的选购人在编制清单时有意留下漏洞,如漏掉一半的洗手间或某些主材暂定价单价明显偏高,为下一步签证时创建利润空间 (五)监理方履行职责不能到位 监理方理应做好“三控”(投资限制、进度限制和质量限制)工作,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方、选购人、施工方相勾结部分监理方为了蝇头小利,对投资限制不能尽责,对施工方提出的违规变更也是得过且过,使得审计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因此,监理的不能依法履责是造成工程变更和投资追加的重要缘由之一 相关对策: 以上种种缘由导致产生的工程项目变更,造成项目建设周期延长,投资增加,资源奢侈,严峻制约政府投资项目效益的充分发挥而要想最大限度规避上述问题,往往不是一个部门能够解决,须要相关部门协同协作,实行有效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和设计概算的审查力度,对设计不够的工程不予选购,严厉杜绝“三边”项目的发生 二是强化勘察设计约束管理优选勘察设计单位,推行限额设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保证运用功能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方案,促使技术性与经济性有机结合。
选购人须将勘察设计任务托付具有相应 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并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工程投资总额激励设计单位深化理解规划意图,既满意选购人对建筑功能需求,又充分体现节能环保凡因设计单位错误、漏项等缘由造成工程投资超支,应相应扣减设计费用,并作不良行为公示以严谨周密的设计合同约束设计行为,从而使设计变更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严格限制造价确定程序通过竞争优选相应资质的造价询问单位,依据市场和国家标准精确计算工程造价向全部投标单位公开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由设计单位和造价询问单位回复投标单位提出的关于技术和造价方面的疑问,尽量将工程技术和清单编制错误及清单漏项等方面的问题处理在施工前招标文件中明确与施工单位各自应担当的风险范围及处理方法,且变更工程的单价确定要合理 四是督促监理依法履行职责监理作为建设项目三大主体之一,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通过招标程序优选监理单位,明确监理方职责,对不履职和乱履职的监理方要扣减监理费监理方需切实履行“三管三控一协调”(三控:质量限制、投资限制、进度限制,三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平安管理,一协调:协调与相关单位关系)的职责 五是从严审批工程变更项目。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发生变更,需刚好向资金支出处室申请,支出处室机构、选购处依据实际状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批复未经批准而擅自变更项目,变更无效,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变更项目工程款,从源头上限制虚假变更 六是加强投资审计监督力度 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变更项目进行重点审计,加强竣工结算审计,对超概算项目从严审计,真正做到去伪存真,确保国有资金不予流失 《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选购管理方法》学习心得 《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选购管理方法》已于2022年1月21日发布该方法的发布是对政府选购方式的重要补充,须要刚好学习、深刻领悟,现将学习心得汇报如下,请领导和同志们指责 为了深化政府选购制度改革,适应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须要,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选购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财库〔2022〕214号,以下简称《磋商方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选购管理方法》(财库〔2022〕215号,以下简称《PPP方法》)。
一、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的核心内容 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核心内容是“先明确选购需求、后竞争报价”的两阶段选购模式,提倡“物有所值”的价值目标 二、与竞争性谈判选购方式有哪些联系和区分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两种选购方式在流程设计和详细规则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分:在“明确选购需求”阶段,二者关于选购程序、供应商来源方式、磋商或谈判公告要求、响应文件要求、磋商或谈判小组组成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一样;在“竞争报价”阶段,竞争性磋商采纳了类似公开招标的“综合评分法”,区分于竞争性谈判的“最低 价成交” 三、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磋商方法》规定了五种适用情形:一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是技术困难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三是因艺术品选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缘由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是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须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需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选购方式在政府购买服务、PPP、科技创新扶持、技术困难的专用设备等项目选购中将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四: PPP项目的意义 PPP是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生产者”转为“供应者”而进行的特别选购活动从法律定义上看,PPP属于服务项目政府选购范畴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选购管理,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选购制度与国际规则对接,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选购协定》(GPA)对政府选购的定义—为了政府目的以任何合同方式开展的选购活动政府选购法律制度规定了优先选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企业等宏观调控和政策功能目标将PPP项目选择合作者的过程纳入政府选购管理,将更加有利于PPP项目发挥公共性和公益性作用 五、《PPP方法》的关注意点 一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选购过程顺畅高效和实现“物有所值”价值目标,新增了竞争性磋商这一新的选购方式,引入了两阶段选购 模式二是为了保证PPP项目选购的胜利率和削减后续争议,新增了强制资格预审、现场考察和答疑、选购结果及合同文本公示等规范性要求三是为了保证项目选购的质量和效果,创新了选购结果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程序四是为了维护国家平安和发挥政府选购政策功能,要求必需在资格预审公告、选购公告、选购文件、项目合同中列明选购本国货物和服务、技术引进和转让等政策要求。
五是结合PPP项目金额大、后续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