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及完善

上传人:gg****m 文档编号:233078454 上传时间:2022-01-0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1.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及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及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及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及完善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及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及完善(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浅谈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及完善历史上有文字记载,又有实物流传至今的商标,首推中国 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的“白兔商标。一直以来商标 作为市场上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第一信息源,有着不可 替代的地位。驰名商标更是蕴含着无限的商机,所以驰名商 标的认定一直是商家追逐的焦点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笔 者从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三方 面作以探讨,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一、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国际上最早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正式法律文本是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我国1985年加入该公约, 但该文本并未明确认定条件,只是规定“商标注册或使用国 主管机关认定已经在该国驰名”

2、,了 RIPS协议虽然扩大了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也未对此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国家 商标主管部门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 过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并通过调查问卷和商标主管机关的 个案认定等方式主动认定了一批驰名商标1996年驰名商 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出台,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驰 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行政规章,2003年我国驰名商标认定 和保护规定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并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五个 方面的因素。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中的问题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认定门槛低,导致认定泛滥。二是认定标准不统一, 导致一定自由裁星空间。

3、三是法院系统内部缺乏有效的沟通 与信息共享。2驰名商标认定的空间性问题有待进一步商榷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的地域限定为在中国,虽然相对于我 国国情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 议的精神不符。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 者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 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 使用;这些规定肯定了驰名商标可以突破地域性而受到保护 的精神。而根据保护规定,国外的驰名商标在我国受到 侵害时,却不能得到足够的法律救济。3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上存在的问题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包括工商行政

4、管理局及人民 法院。但应看到两者在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的区 别,其中商标局采用行政程序,以主动(事前)认定和被动(事 后)认定两种方式确认驰名商标;随着rRIPS协议“司法 审查”制度的落实,商标权属的终局决定权由行政机关不合 理垄断的局面被打破。法院以司法程序、仅以被动认定的方 式来确认驰名商标,而且商标局的确认是非终局性的,人民 法院的确认则具有终局效力。另外,对驰名商标认定,除行 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外,作为准司法机关的仲裁机关也应 对此有所作为。三、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机制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应当坚持被动认定原则、个案有效 原则以及按需认定原则,一是明确认

5、定法院,精选几个具有 专业水准的法院作为认定机构。统一标准,规范认定行为。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和公众形成健康的驰名商标意识。 禁止企业在广告宜传以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中国驰名商 标”字样。三是完善制度,在备案制度之外,建立起法院系 统驰名商标认定信息平台。2驰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应明确一是驰名商标的地域不应仅限于一个国家范围内。驰 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对这一问题做出明确的答 复。二是驰名商标的地域应限于国家的一个区域或几个区 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 定驰名,综上所述,驰名商标不一定是“中国驰名商标, 它可以是在外国驰名的商标,也可以是在地方驰名的商标, 笔者

6、认为,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描述中,应当在驰名 商标的前面加上“在某某省区域内”等区域性修饰语。一方 面解决驰名商标的地域性问题,另一方面适应我国行政区划 的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3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除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商标局认定和法院的个案司法 认定外,新的商标法已经允许当事人通过司法审查的途 径保护驰名商标,虽然未对商标纠纷是否可以提交仲裁明文 规定,但同样未加明文禁止。作为“准司法”途径的仲裁方 式,在驰名商标认定方面有独特的优势。首先,驰名商标认 定有较强的技术性和复杂性。仲裁员裁决纠纷时,不仅可以 适用法律的规定,还可适用行业习惯,因此赋予仲裁机构驰 名商标的认定权应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其次,当今技术产品 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这就要求驰名商标纠纷要快速解决。 而仲裁实行一裁终裁制,加之纠纷双方仲裁适用的程序还可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具体约定,都符合驰名商标保护对高效率 的要求。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逐渐完 善,并与世界接轨。但也应看到,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公众中 被曲解为是一种荣誉,忽略了它作为法律保护手段的实质, 结果是某些商家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所以,驰名商 标保护和认定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法制建设的推进和全社会 的广泛参与,才能使驰名商标认定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