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铸造世界网铸造杂志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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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失模铸造模样材料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Lost foam casting material STMMA foaming copolymer resi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本稿完成日期:)XXXX - XX - XX 实施XXXX - XX - XX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4)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消失模铸造模样材料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消失模铸造模样材料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2、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珠粒直径为0. 25-0. 90 mm的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系列。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3技术要求3. 1 外观乳白色不透明珠粒。3.2理化性能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理化性能指标项目指标STMMA-1STMMA-2STMMA-3STMMA-4范围粒度,0. 600. 90 mm, N90. 00.

3、450. 60 mm, N90. 00. 350. 50 mm, N90. 00. 250. 35 mm, N90. 0发泡倍率,倍(120 C, 10 min)N50. 0N50. 0N45.0N40. 0挥发分,7.0N7. 0N7. 0N6. 0表观密度,g/mL0. 530. 604试验方法4. 1外观目测。4.2树脂的取样4.2. 1.1取样器:由内外两根相套的不锈钢管所组成,内管能紧密地套在外管内,并能自由旋转。外 管的外径为18 mm,管壁厚度2 mm,总长1 300 mm,底部为圆球状,封口,上部开口。内管的外径为 14 mm,管壁厚度2 mm,总长1 500 mm,上部开口。

4、内外两根管的左右各均匀地布约20多个取样孔, 取样孔的直径为3 mm,孔的分布总长度约1 200 mm。当两根取样管旋转一定角度时,内外管的取样孔 可相通,如图lo图1取样器示意图2. 1.2 搪瓷盘:尺寸约 300 mmX500 mmX 50 mm。4. 2. 1.3 有机玻璃直尺:长度约300-500 mm。4.2.1.4样品袋,材质为塑料袋,可封口。4.2.2取样规则4. 2. 2. 1需要从同一批(生产厂以每釜产品为一批)中取样,共有n个包装件时,当n小于或等于3 时,每件取样不得少于4次;当n大于3时,采取随机取样方法,取样的总件数按公式插+1计算(出 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取其整数),

5、每件取样不得少于2次。4. 2. 2. 2同时对m批树脂产品进行取样时,生产厂仍按4. 2. 2. 1条对各批产品分别取样。使用单位可 以根据收到货物的总件数,按公式插+1计算得出取样件数,以随机取样方法进行取样。4. 2. 2. 3对树脂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全面检验时,最终取样量不得少于200 go4.2.3操作步骤 4. 2. 3.1打开包装件,将取样器内外管的取样孔对准,缓慢地垂直插入树脂层底部,稍稍旋转取样器 外管,使树脂能尽量多地进入取样器;然后,旋转取样器内管,使样品保留在取样器内,抽出取样器, 把树脂样品从取样器的上部倒入样品袋中。4. 2. 3. 2将试样倒入搪瓷盘中,堆成一个圆

6、锥状,对样堆进行翻动,再将试样摊平,厚度约10 mm20 mmo4. 2. 3. 3重复4. 2. 3. 2条操作23次,使试样得到充分的混合。4. 2. 3. 4用有机玻璃直尺将试样分成若干个等份,使每个等份试样的重量在100 g左右,收集其中两 份,装于密封的样品袋中,其中一袋供理化性能检验用,另一袋密封保存二个月以备查。4.3范围粒度的测定4. 3. 1. 1 试验筛:200 mmX45 mm,筛孔孔径分别为 0. 25、0.35、0.45、0.50、0.60、0. 90 mm。4. 3. 1.2架盘天平:感量0.01 g,最大称量310 go4. 3. 1.3旋振筛:XZS型,筛面层数

7、16层,振幅5 mm。4. 3. 1.4 搪瓷盘:尺寸约 300 mmX 450 mmX 50 mm4. 3. 1.5 玻璃烧杯:100 mLo4.3.2试验步骤1在旋振筛中,按表2规定,从上到下依次摆好大孔径的试验筛、小孔径的试验筛和搪瓷盘。表2试验筛及孔径产品型号规格所用的试验筛及孔径,mm上部试验筛下部试验筛STMMA-10. 900. 60STMMA-20. 600. 45STMMA-30. 500. 35STMMA-40. 350. 254.3. 2.2用100 mL玻璃烧杯各量取50 g试样两份,在架盘天平中称量(精确至0.01 g),分别放入 最上层的试验筛中,在旋振筛中振动5

8、min。4. 3. 2. 3分别收集上部试验筛上和搪瓷盘中的树脂颗粒,用架盘天平称取其质量(精确至0.01 g)。4.3.3粒度的计算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的范围粒度g (%)按式(1)进行计算:m, - 777, - 777,p=X100(1)式中:Zffl 树脂样品的质量,g;nk在上部试验筛上树脂的质量,g;nt在搪瓷盘中树脂的质量,g。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大于2 %,取两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4.4发泡倍率的测定4. 4. 1发泡倍率的定义及测定方法发泡倍率:是指树脂珠粒在发泡前后的体积之比。取一定量的STMMA共聚树脂,在一定温度的烘箱内发泡一定的时间,用排水法测定发泡后树

9、脂珠粒 的体积。4. 4.2仪器和设备4. 4. 2. 1架盘天平:感量0.01 g,最大称量310 go4. 4. 2. 2鼓风式烘箱:最高温度200 C,温度波动2 C。4. 4. 2. 3 量筒:500 mL, 1000 mL。4. 4. 2. 4 搪瓷盘:尺寸约 300 mmX 450 mmX50 miiio4. 4. 2. 5 秒表:分度 0.02 So4. 4. 2. 6网状压水器,自制,下部是一个圆形的金属网,金属网的直径稍小于1 000 mL量筒的直径, 网上孔径小于0.5 mm,金属网的四周及小孔均不会让发泡珠粒溢出。并预先用排水法测定金属网的真 体积。4. 4.3试验步骤4

10、. 4. 3.1用架盘天平精确称取2.00 g (+0. 02 g)试样(精确至0. 01 g)两份,分别均匀分散地倒入 已在规定温度的烘箱中预热的搪瓷盘中,放入烘箱中,烘箱温度120 C,发泡时间10 min,用秒表记 录时间。4. 4. 3. 2将发泡后的树脂珠粒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4. 4. 3. 3将冷却后的树脂珠粒全部倒入1 000 mL的量筒中,用500 mL量筒准确量取500 mL水,倒入 1 000 mL量筒中,用自制的网状压水器将树脂珠粒全部压入水中,而网状压水器底部的圆盘正好刚浸 入水中,记录此时量筒中的水位(mL)。4. 4.4发泡倍率的计算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的发

11、泡倍率/(倍)按式(2)进行计算:X = i 一岭(2)/ d()式中:K量筒中水加树脂珠粒加压水器圆盘的体积,mL;佐倒入量筒中水的体积,mL;*压水器圆盘的体积,mL;发泡前树脂珠粒样品的质量,goA树脂珠粒设定的真密度(1.00) , g/mLo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大于2,取两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4.5表观密度的测定4. 5. 1表观密度的测定方法及定义表观密度:是指单位视体积中干态树脂珠粒的质量。将树脂珠粒装入一个定制的,净容积为100 mL的不锈钢量筒中,并称取其质量(g),树脂珠粒的 质量与体积之比,即是树脂珠粒的表观密度。4.5.2仪器和设备4. 5. 2. 1不锈钢量

12、筒:定制,净容量100 mL,并经过校验。4. 5. 2. 2架盘天平:感量0.01 g,最大称量100 g4. 5. 2. 3有机玻璃直尺:长度约300 mm4. 5. 2.4 玻璃烧杯:250 mLo4. 5. 3试验步骤1在架盘天平上称取空不锈钢量筒的质量(精确至0.01 g) o4. 5. 3. 2用干燥清洁的烧杯量取约150 mL的树脂珠粒,在离不锈钢量筒约100 mm高度处将树脂珠粒 缓慢地倒入不锈钢量筒内,并在桌面上不断地墩击量筒,直至树脂珠粒满出量筒,且在墩击时体积保持 不变为止。4. 5. 3. 3用有机玻璃直尺横向刮去不锈钢量筒上部的树脂珠粒,使树脂珠粒的堆积平面与量筒的平

13、面 完全相齐。4. 5.3.4在架盘天平上称取盛满树脂珠粒的不锈钢量筒的质量(精确至0.01 g)。4.5.4表观密度的计算STMMA可发性共聚树脂的表观密度d (g/mL)按式(3)进行计算:匕式中:阻一盛满树脂珠粒的不锈钢量筒的质量,g;nt空不锈钢量筒的质量,g;V-1不锈钢量筒的容积,mLo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大于0. 02 g/mL,取两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4.6挥发分的测定采用GB/T 291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其中,热空气温度为150 C,时间为1 h。5检验规则1产品:每釜为一批。5.2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0. 0 g样品,分作两份,分别装于密封的样品袋中。

14、样品袋上应粘贴 注有产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人姓名的标签。其中一袋供理化性能检验用, 另一袋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查,保存温度W 15 C。5. 3每批产品必须由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保证出厂的所有产品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 并附有质量检验报告单。5.4本标准“3.1外观”和“3.2理化性能”为出厂检验项目,每批必须检验。5.5使用单位如需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如需复验,应在收到产品1个月内 向生产厂提出。5.6除发泡倍率外,其他指标的检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重新自该批产品中两倍的包 装件中取样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定等级。5.7当供需

15、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发生异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后,依法仲 裁。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 1标志每一包装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代号、规格型号、生产厂名、地址、产品标 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并有“防火”警示标志。图形符号应符合GB 191的规定。2包装产品应包装在内衬塑料袋的木质纤维桶或铁桶中,每一包装件应附有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明产品名 称、型号、批号、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和检验员号。6.3运输和贮存本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应注意防火,避免H晒雨淋。本产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中,库房的温度应低于15 C。 本产品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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