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拆除重做的材料残值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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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拆除重做的,材料残值的归属上海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 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 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 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 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l63 com )。、本案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方

2、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竣工完成后,经鉴定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做,并且施工方不具 备承揽相应工程的施工资质的,应当由建设方委托具有施工资质的其 他企业施工,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重修费用;对于建设工程拆除下来的材料归属,由于承包方已经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了建设工程拆除重做的费用,故建设工程拆除下来的材料应归承包方所有,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由上海丙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 司设计,由上海市丙建筑工程公司总包。在该工程项目中,乙公司将 新建车间屋面等安装工程直接分包给甲公司施工。甲公司签约后,开 始实际施工。2005年6月6日,乙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对本案工程 的分项工程质量通过了验收,但书面

3、验收单上注明的施工单位为上海 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嗣后,乙公司接收并使用该工 程。2005年8月,由于麦莎台风的影响,甲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屋面 部分彩钢瓦被刮飞,乙公司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上海市房屋 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后认为:施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 责任方,应对该屋面的钢结构屋面板全面拆除后重作。对重作的费用, 经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后,鉴定结论为:本 案所涉上海市奉贤区临海工业区工业大道钢结构厂房项目工程总价 为4, 044, 935元。甲公司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本案钢结 构屋面的南北向宽度为27米,总长约141米,东西向柱距9米,

4、总 长约252米,就工程规模,已超出甲公司专业承包范围。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屋面拆除重做工作的承担者及拆除下来之材料的归属。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质量鉴定单位已明确该工程需重作,而甲公司又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由甲公司重作的条件不成就,甲 公司应就重作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对彩钢屋面进行重作 后,原有屋面材料尚存的残值,考虑到甲公司对引起本案工程质量负 有主要过错,故在乙公司负担了 30%的重作费用后,法院酌定该些原材料归乙公司所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承建了乙公司的新建厂房钢结构安装 工程,现其中屋面部分因质量不合格需拆除重做,按理应由甲公司将 屋面拆除后重新安装至符合要求为止

5、,现由于甲公司缺乏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拆除.重做的工作只能由乙公司委托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 的企业承担,甲公司根据其过错责任比例承担拆除重做的损失赔偿 费亠关于屋面拆除下来的材料归属,由于甲公司已经根据其过错责任赔偿了屋面拆除重做的费用,故屋面拆除下来的材料应归甲公司所有,原审法院将之判归乙公司,所作处理欠妥,依法应予纠正。二、案件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06 )奉民一(民)重字第2703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13号三、基本案情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由上海丙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 司设计,由上海市丙建筑工程公司总包。在该工程项目中,乙公司将 新

6、建车间屋面等安装工程直接分包给甲公司施工。为此,双方于2004 年10月4日签订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承包 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位于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 区的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范围为:车间混凝土入埋螺栓, 柱系统、吊车梁系统、屋面梁系统、屋面標条系统,墙面標条系统钢 结构,屋面彩板,四周墙面围板等安装;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所 有材料由乙公司提供;该合同还对价款、付款方式、各方责任等作出 了约定。在该合同上,甲公司签有公司合同章,并由周某某代表签字。甲公司签约后,开始实际施工。2004年10月15日、18日,乙 公司及其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了验收,认为

7、符合施工验收规范和 设计要求。2005年6月6日,乙公司聘请的监理单位对本案工程的 分项工程质量通过了验收,但书面验收单上注明的施工单位为上海丁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嗣后,乙公司接收并使用该工程。2005年8月,由于麦莎台风的影响,甲公司完成的钢结构屋面 部分彩钢瓦被刮飞,乙公司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006年1月10 0,甲公司代表周某某在“情况说明”上确认:结算额为人民币(币种下同)1,400, 776.75元,至该日止乙公司已 经付款1,260,000元,余款140,776.75元作为质保金;确认甲公司 在施工中未按工程要求(施工)少装支架,按照要求需装支架6万个, 实际只

8、装12万个,造成屋面施工质量问题,已经多次发生屋面彩钢 瓦刮飞,引起严重物损;另还发生地脚螺栓失窃、施工中损坏彩钢板 等事项。上述情况由甲公司承担,与乙公司协商进行解决。由于双方对屋面产生的质量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遂诉 讼法院。由于甲公司对乙公司委托的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房屋质量检 测站(以下简称建科院检测站)的鉴定报告提出重大异议,请求重新 鉴定,原审法院重审中予以准许,并委托了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 本案工程的质量进行重新鉴定。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于2010年8 月18日作出了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施工方是引起本 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修复意见为:1、应对该屋面的钢结构屋

9、 面板全面拆除,按规范图纸要求补足固定支架和螺钉后重新安装彩钢 板屋面板;2、在拆除屋面彩钢板过程中,应精细化施工,尽可能保 护拆除的屋面彩钢板,以便重新利用;3、对于损坏的彩钢板、采光 板和保温棉应采用同等规格的材料进行更换。对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经庭审质证,双方对该报告均无异议, 法院予以采纳。但对屋面彩钢板拆除后的重新利用问题,乙公司认为 会影响钢板的使用寿命,而甲公司则提出应重新使用。上海市房屋质 量检测站认为,对能否再次利用的判断非其专业范围,其只是给出比 较经济的合理化建议。对此问题,法院在2011年4月12日的庭审中 再次询问甲公司,甲公司当庭表示:为了利用而拆除的话,成本可能 更

10、高,精细化的拆除比造价还要高。重审审理中,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质量鉴定后认为:施 工方是引起本案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应对该屋面的钢结构屋面板 全面拆除后重作。对重作的费用,经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进行评估鉴定后,鉴定结论为:本案所涉上海市奉贤区临海工业区工 业大道钢结构厂房项目工程总价为4, 044, 935元。重审中还查明,甲公司为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本案钢 结构屋面的南北向宽度为27米,总长约141米,东西向柱距9米, 总长约252米,就工程规模,已超出甲公司专业承包范围。乙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上海乙钢结构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一份,旨在证明双方

11、就本案安装工程约定有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承包形式 为包工不包料,合同签约人为周某某。2、情况说明一份,旨在证明甲公司代表周某某于2006年1月10日确认:工程款经过结算,其中乙公司已付款1,260,000元,余 款140,776.75元留作保证金;甲公司未按工程要求进行施工,应安 装支架6万个,实际只安装了 1. 2万个,造成屋面彩钢瓦几次被刮飞, 致使严重物损等,上述情况由甲公司承担。3、整改方案一份,旨在证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之后,甲公司向 法院提交过整改方案。4、质量检测报告一份,旨在证明建科院检测站作出了检测结论, 认定本案工程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且专家认为全面整改即为重 作。5、造

12、价评估报告一份,旨在证明本案工程重作所需费用为4, 044, 935 元。6、支票、现金签收凭据一份,旨在证明甲公司已实际收取乙公 司支付的工程款1,260,000元。7、工程结算书封面页一份,旨在证明吴某某系甲公司人员;甲 公司曾准备以其他单位顶替结算工程款,被乙公司拒绝的事实。8、证明和发票各一张,旨在证明乙公司因抢修屋面已实际支出 费用 58, 575.80 元。甲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甲公司的施工资质证书一份,旨在证明其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包资质为三级,承接本案工程系超越了资质等级。2、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及附件,旨在证明实际施工单位为案外 人丁公司,而非甲公司。3、开工报告一份,证明内

13、容同证据2。4、竣工报告一份,证明内容同证据2。5、工程结算书封面页一份(引用乙公司提供的证据7),旨在证 明吴某某非甲公司人员,甲公司也没有收取过相关的工程款。6、隐蔽工程验收单一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四份,旨在证 明本案工程施工完成后,已通过乙公司及监理单位的验收。7、腾讯网关于麦莎台风的报导二则,旨在证明造成屋面掀开、 漏水系不可抗力引起。对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甲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 异议,但认为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对证据2,认为周某某系挂靠人, 且其对工程质量的自认、工程款金额的确认及对外承担责任的确认等 均未经得甲公司的授权;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是基 于弥

14、补挂靠人的过错愿意承担整改责任;对证据4,认为该检测报告 缺乏相应科学依据,是片面的,且全面整改和重作不应等同;对证据 5,认为该评估报告是基于重作而评估,且造价按定额计算,故对评 估的基础和结论均有异议;对证据6,认为对部分由吴某某收取的款 项不予认可;对证据7,认为吴某某非甲公司人员;对证据8,认为 发票并不能证明乙公司已实际支出该款项。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乙公司对证据1、6、7的真 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4,认为均系甲公司因缺乏相应施工资质, 为验收之需而制作的备案资料,甲公司为本案工程的施工单位;对证 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恰恰能反映吴某某系现场代表 甲公司

15、的施工人员。对乙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证如下:证据1、3, 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纳;对证据2,因周某某为甲 公司的签约代表,周某某在该工程中实施的行为代表甲公司,由此产 生的权利义务应由甲公司享有和承担,故对该证据予以采纳;对证据4, 因建科院检测站在鉴定程序中缺少通知甲公司到场的通知证明, 且该站对全面整改等文字表述没有作出进一步说明,而法院在重审期 间要求该站进行补充鉴定,其也没有出具具体意见,故对该证明不予 采纳;对证据5,因再次作出的检测结论已明确本案工程需重作,故 该评估报告基于重作得出的结论,予以采纳。需说明的是,该评估报 告虽已过评估基准日,但在征求乙公

16、司、甲公司意见后,双方均未对 此表示异议,故仍采纳该评估报告的结论;对证据6、7,因周某某 在情况报告上确认过已付款金额,而总额中包含了吴某某的收款金 额,即周某某认可吴某某的收款行为系代表甲公司,故对两份证据均 予以确认;对证据8,因系案外人出具的证明和发票,凭此不能单独 证明案外人对屋面进行抢修的事实,而乙公司未能补强有关证据,故 不予采纳。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法院认证如下:证据1、 6、7,因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纳;对证据2、3、4,因甲 公司的签约代表人周某某对工程存在的质量予以了确认,且在法院组 织的调解过程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基础关系并未提出异议,并递 交了整改方案,而案外人丁公司向法院作出书面声明,指出该公司从 未承接过乙公司的主车间工程,甲公司证据中加盖的丁公司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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