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用抗蠕虫药物药效评价试验指导原则—、概述(一) 定义与目的宠物(犬、猫等)用抗蠕虫药物是指用于预防和治疗宠物蠕虫感染的各种化 学药品及制剂宠物用抗蠕虫药物药效评价试验是评价宠物用抗蠕虫药物的剂量 确定试验,也称II期临床试验,目的是了解不同剂量的受试药物对靶动物的抗蠕 虫效果,确定受试药物的治疗作用及剂量二) 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申报防治宠物蠕虫感染的所有抗蠕虫药物,包括我国未批 准在宠物用的抗蠕虫药物及各种制剂,或者改变已批准药物在其他宠物使用,均 应进行药效评价试验按每种适应症进行试验,一般采用人工诱发感染,条件不 允许时也可选择自然感染病例人工诱发感染可以选择少量最新野外分离的蠕虫 株进行诱导感染;对于稀有蠕虫种类可以使用实验室保存的蠕虫株进行诱导感 染对于幼虫阶段的蠕虫应当使用诱导感染;选择自然感染病例,研究受试药物 对蠕虫成虫的药效;对于定居阶段的蠕虫只能使用自然感染病例不能选用对药 物有耐药性的蠕虫种进行本试验二、试验设计(一)试验动物1. 品种:应与药物申报应用的动物相同,品种不限,注明动物品种、体型、 体重、性别和年龄避免使用可能过敏或中毒的动物以成年动物为主,若药物 拟用于幼年动物,则需要选择幼年动物。
2. 来源:选用人工诱发感染,动物应健康,从有试验动物资质证明的饲养单 位购买如果没有资质证明,动物应来源清楚,并经检疫合格后才能用于试验; 选用符合受试药物目标适应症的自然感染病例,每组试验动物的年龄、体型大小、 体重范围、性别等应尽量一致,应来源清楚,饲养规范,动物主人能较好执行临 床兽医医嘱3. 数量:选用人工诱发感染,每组不少于(含)6只;选用自然感染病例, 每组不少于(含)10只4. 自然感染病例动物选择标准:试验前制定试验动物的选择标准,注明其品 种、体型、体重、性别和年龄试验前用过药物的动物、患过传染病或患过敏症 的动物,均不应入选动物一般需要7天左右的时间适应实验环境和驯服自然感染病例的选择是根据粪便中蠕虫虫卵的排出或者节片的排出对于犬 恶丝虫而言,应根据寄生虫学或者免疫学方法进行选择每个试验组的动物应当 加以标记,用适当的方法进行重复,并在最终的报告中标明5•人工诱发感染病例(1)人工诱发感染推荐使用的寄生虫种类与数量①可以人工诱发感染犬的寄生虫种群数量应根据分离的种群数量而定,最终 报告中应记录犬感染的幼虫或虫卵数量犬常用蠕虫感染种类及其推荐数量范围感染部位寄生虫数量范围犬弓首蛔虫100—500存在于哺乳期或5月龄以下的犬狮弓首蛔虫200-300犬钩虫100-300小肠巴西钩口线虫100-300窄头钩虫1000-5000粪类圆线虫1000-5000细粒棘球绦虫20000-40000绦虫属5〜15大肠狐鞭虫100-500心脏犬恶丝虫30〜100杀成虫和杀微丝呦药试验,使用5〜15对成虫即可使试验犬感染。
②可以人工诱发感染猫的寄生虫种群数量应根据分离的种群数量而定,最终报告中应当记录猫感染的幼虫或虫卵数量猫常用蠕虫感染种类及其推荐数量范围感染部位寄生虫数量范围猫弓首蛔虫100-500狮弓首线虫200-3000小肠管状钩虫100-300巴西钩口线虫100-300粪类圆线虫1000-5000巨颈绦虫5〜15大肠钟形鞭虫100-500心脏犬恶丝虫30〜100**对于杀成虫和杀微丝呦的试验使用5〜15对成虫即可使试验猫感染2)人工诱发感染的感染时间抗蠕虫药物对每种寄生虫各个生长阶段的药效要求,参考自然感染的不同阶 段或诱发感染过程中蠕虫的日龄犬人工诱发感染试验用寄生虫的感染时间如下表寄生虫成虫阶段幼虫阶段粪类圆线虫5〜9日狐鞭虫84日犬钩虫大于21日6~8 日* (L4)巴西钩口线虫大于21日6~8 日(L4)窄头钩虫大于21日6~8 日(L4)犬弓首蛔虫49日3 〜5 日(L3/L4), 14 〜21 日(L4/L5)狮弓首线虫70日35 日(L4)犬恶丝虫180日2 日(L3), 20〜40 日(L4), 70-120 日(L5),220日(微丝蝴)细粒棘球绦虫大于28日绦虫属大于35日*对于体壁幼虫,试验应在分娩前2日进行。
对于犬弓首蛔虫体壁幼虫和成虫乳汁转移或人工诱发感染妊娠母犬的实验, 要求在分娩前进行,并根据母犬乳汁中幼虫的计数以及所产幼犬小肠的成虫数量 来考察药效猫人工诱发感染试验用寄生虫的感染时间寄生虫成虫阶段幼虫阶段粪类圆线虫5〜9日钟形鞭虫84日管状钩虫大于21日巴西钩口线虫大于21日6~8 日(L4)猫弓首蛔虫60日3 〜5 日(L3/L4), 28 日(L4/L5)狮弓首线虫70日35 日(L4)犬恶丝虫180日2 日(L3), 20〜40 日(L4), 70-120 日(L5),220日(微丝蝴)巨颈绦虫大于35日对于猫弓首蛔虫体壁幼虫和成虫乳汁转移或人工诱发感染妊娠母猫的实验,要求在分娩前或刚分娩后进行,并根据母猫乳汁中幼虫的计数以及所产幼猫小肠 的成虫数量来考察药效3)人工诱发感染试验动物年龄的选择一般需要约6月龄的犬以下情况例外(见下表):寄生虫种类试验犬年龄类圆线虫小于6月龄犬钩虫、巴西钩口线虫、管状线虫、窄头钩虫6~12周龄犬弓首蛔虫、狮弓首线虫2〜6周龄犬恶丝虫3月龄或3月龄以上中殖孔绦虫属8周龄或8周龄以上窄头钩虫和狐鞭虫年长的犬更好6•病例淘汰标准:使用受试药物不足推荐给药疗程的动物;因伴发其他疾病 或需要联合用药,或中断治疗的动物,均应予以淘汰。
二) 试验药物1•受试药物及来源:受试药物应与拟上市的制剂完全一致、同一剂型,有完 整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合乎规定格式的说明书受试药物应来源于同一批号,由 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并在GMP验收合格的车间生产的样品,并提供产品检验合格 报告2. 对照药物及来源:对照药物应当是已经在我国批准上市,与受试药物作用 相似、适应症相同的药物来源可以从市场购买或者由申报单位提供,并提供产 品检验合格报告三) 给药方案按照受试药物拟在临床采用的给药方案(给药剂量、给药方法、每天给药次 数和治疗周期等)给药对照药物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说明书给药四) 试验周期对于人工诱发感染,从试验动物被人工诱发感染蠕虫出现临床症状后,按照 受试药物的适应症与用药说明书进行给药对于自然感染病例,根据蠕虫的生活周期,确定抗蠕虫药物的试验周期按 照受试药物的适应症与用药说明书给药停药后7天内至少随访1次大多数犬寄生虫从给药结束到动物剖检一般只需要7天但是,以下寄生虫 例外:泡翼绦虫属、旋尾丝虫、狐膀胱毛细线虫、肾膨节线虫、细粒棘球绦虫、 绦虫属、犬复孔绦虫、中殖孔绦虫属等,需要10〜14天;狐锯体线虫,14天; 类丝虫,42天;犬恶丝虫,42天。
大多数猫寄生虫从给药结束到动物剖检一般只需要7天以下寄生虫例外: 泡翼绦虫属、嗜气锯体线虫、多房棘球绦虫、巨颈绦虫、犬复孔绦虫等,10〜14 天;狐锯体线虫,14天;犬恶丝虫,根据实验设计而变化五) 试验分组1. 选用人工诱发感染,试验要求分成以下六组:(1)空白对照(不感染不给药)组;(2) 感染不给药组;(3) 受试药物推荐剂量加倍组;(4) 受试药物推荐剂量组;(5) 受试药物推荐剂量减半组;(6) 药物对照组2. 选用自然感染病例,试验要求分成以下五组:(1) 空白对照(不给药)组;(2) 受试药物推荐剂量加倍组;(3) 受试药物推荐剂量减半组;(4) 受试药物推荐剂量组;(5) 药物对照组六)观察指标详细观察并记录试验开始前、试验开始后、给药过程中和停药后各个阶段受 试动物的生理状态、临床症状,以及症状的发生、发展、消失和转归情况;并按 照试验设计检测必要的血液常规指标和生化指标;检测与抗蠕虫效果有关的指 标,并尽量使用定量指标来评估药效1. 临床检查:进行临床全身检查,包括体温、呼吸、心率、可视黏膜颜色、 饮水情况、采食情况、尿液情况观察等,一般也作血液常规和生化指标(尤其是 肝功能、肾功能等)检查,观察给药后临床症状的消失和转归情况。
2. 粪便蠕虫成虫和虫卵检查:检杳粪便中排出的蠕虫数量、每克粪便中虫卵的数量等,计算虫卵减少率虫卵减少率(%)—给药前平均虫卵数/g —给药后平均虫卵数/g给药前平均虫卵数/gxlOO%3. 体内成虫和虫卵的检查:试验结束时,试验犬或猫应实施安乐死术,其安乐死动物数量至少达到试验动物总量的50%应根据蠕虫感染特点的组织或脏器 进行剖检,检杳有无成虫、虫卵4•病理剖检:应对死亡的试验动物进行病理剖检,必要时进行相关的组织病理学检杳,并提供照片,以确定死亡与药物之间是否存在一定关系七)统计分析选择合适的统计分析程序,对数据进行分析将受试药物组间、受试药物组 与对照组(包括空白对照组、药物对照组或感染不给药组)进行显著性比较,确 定受试药物的治疗效果及其剂量八)结果评价每头(只)动物的临床药效试验结果按下列标准评价:1. 治愈:寄生虫感染所致的临床症状(腹泻、消瘦、粪便性状改变、或呕吐 等)消失,粪便中蠕虫虫卵减少率>95%,试验动物的体征恢复正常2. 显效:病情好转,粪便的性状接近正常(粪便基本成形),粪便中蠕虫虫 卵减少率>80%,动物的体征好转但未完全恢复正常3. 有效:病情好转,粪便的性状接近正常(基本成形),粪便中蠕虫虫卵减 少率>60%,动物的体征好转但未完全恢复。
4. 无效:用药后,动物病情无明显缓解甚至加重;粪便不成形,粪便中蠕虫 虫卵减少率W60%,动物仍有腹泻、呕吐等临床表现之后,分别计算每个试验组的相应百分率三、试验报告为公正、科学地评价药物疗效,对试验报告内容做如下要求:1. 试验目的2. 受试药物需注明宠物药名称、生产厂家、规格、生产批号及用法与用量3. 试验时间与地点4. 试验设计者、负责人、参加者及电子邮箱5. 归纳总结该药物的疗效,确认受试药物的适应症、推荐剂量、给药方法、 给药次数和给药间隔等6. 试验数据,应有详细的试验原始记录原始资料保存处、联系人、7. 试验单位(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