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DOC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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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DOC 56页)(1998 年1 月实施 2000 年5 月第一次修订 2001 年6 月第二次修订2002 年2 月第三次修订 2004 年12 月第四次修订 2006 年5 月第五次修订 2020 年9 月第六次修订)第一章 总 那么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爱护证券市场秩序,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治理方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2、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那么。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那么。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有关事项。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股东、实际操纵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那么及本所其他规定。1.5 本

3、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那么及本所其他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股东、实际操纵人、收购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差不多原那么和一样规定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那么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

4、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那么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阻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地猎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操纵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布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定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形,不得有虚假记载

5、。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推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以后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慎重、客观。2.7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8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要紧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形,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形,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那么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形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2.9 上市公司和相关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操纵在最小范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治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2.11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那么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刻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明白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

7、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纳中文文本,同时采纳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2 本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那么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形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显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能够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2.13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

8、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赶忙向本所报告。2.1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公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公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布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2.15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宅,供公众查阅。2.16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 的畅通。2.17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

9、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隐秘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能够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专门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能够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样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缘故差不多排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18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那么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能

10、够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那么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1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那么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能够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形。2.20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那么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那么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阻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那么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2.21 上市公司对本规那么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能够向本所咨询。2.22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操纵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11、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2.23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奋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声明与承诺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12、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说明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在充分明白得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

13、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那么受查处的情形;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形;四其他任职情形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形;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形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

14、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那么及本所其他规定,同意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治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治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显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阻碍的事项。3.1.5 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原那么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慎重态度勤奋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说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

15、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并连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治理状况和公司差不多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阻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截了当从事经营治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形为由推卸责任;三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和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奋义务。3.1.6 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提早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3.1.7 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形。3.1.8 上市公司在公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本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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