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根据《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管理》(GA654-2006 )、《河北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 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等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行政辖区内的学校、托儿 所、幼儿园第三条“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 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自我 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第四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 操作规程第五条 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建立防火档案第六条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并按 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 应及时处理第七条单位应组建义务消防队,人数不应少于本单位 教职员工数量的30%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由消防安全责 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宜少于一次,研究解决消 防安全问题,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第九条 单位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中寄宿制的学 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
防火巡查 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用火、用电是否安全;通道、出口是否畅通;照明、标志是否完好;消防设施是否完好;人员是否在岗在位;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十条单位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防设施至少每年 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月进行一次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 容: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安全疏散和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完好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防火巡查落实情况;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教职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第十一条单位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 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 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 的进行确认单位要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 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 相应措施,保障安全第十二条实验室等场所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时,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 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第十三条 教学楼、集体宿舍、实验室、礼堂、多功能 厅、学生食堂、微机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公共疏散走道、 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第十四条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每间 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第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 儿童活动场所不应使用明火取暖、照明,厨房、烧水间应单 独设置第十六条 单位应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 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 负责人,并明确分工协作;火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 障措施第十七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 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承担 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 部门主管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 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 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能就地进行火 灾扑救;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 并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十八条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 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第十九条 单位应通过张贴图画,播放消防视频、广播, 印发消防刊物,举办消防运动会、消防演讲比赛等形式对师 生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单位应对学生、儿童 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启蒙教育,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参 加消防夏令营等活动第二十条 单位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全校师生的集 中消防培训,并对新上岗的教职员工、新入学的学生进行上 岗、入学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培训旬括下列内容: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 作规程等;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 技能;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在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 和器材等部位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识。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未尽事项,按有关的消防法律法规 和标准执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消防安全标识设置要求第一条学校宣传栏应定期张贴消防法规、消防常识、 火灾案例等消防宣传内容第二条学校的集体宿舍、礼堂、多功能厅、学生食堂、 微机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场所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 禁烟标识第三条 教学楼、集体宿舍、实验室、礼堂、多功能厅、 学生食堂、微机室、图书馆、阅览室等场所的安全出口上方 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第四条教学楼、集体宿舍、礼堂、多功能厅、学生食堂、微机室、图书馆、阅览室等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在距离 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 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 Oni,对于代形走道,不应大于 10. 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 0mo第五条 安全出口的门上应设置“严禁锁闭”标识;常 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常闭式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 通电梯应在电梯门及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 标识第六条 灭火器宜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放置点、 灭火器的箱盖上方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使用方法、 维护保养责任人、编号及维修时间第七条室内消火栓箱上应设置标识,标明名称、操作 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及维修时间。
第八条室外地上消火栓顶部应刷涂反光漆,在消火栓 上部适当位置设置铭牌,铭牌上应注明编号、责任人地上 水泵结合器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类型标识第九条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附近的墙面上应 设置标识,标明名称、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 养时间第十条 消防车道的地面醒目位置应标注“消防车道严 禁占用”标识第十一条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 免进”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 消防水泵、水泵控制柜上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 人、维护保养时间消防水泵的阀门应标明开启方向,管道 应用箭头标明水流方向第十二条消防水池醒目位置应设置标识,标明取水 口、容积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消防安全管 理工作定期更新第十四条 单位应加强对消防标识的维护、管理,如有 破损、缺失的,应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