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

上传人:ss****gk 文档编号:232393194 上传时间:2021-12-30 格式:DOC 页数:23 大小:81.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编者按:中国古代社会历史在唐宋时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 一基本结论已为国内外史学界所认同。20世纪以来,不少学者曾力求 从文化、政治、阶级、阶层、经济、婚姻等不同的专题研究入手,试 图对唐宋时期社会变迁作出“知微见著”的分析概括,取得了一些令 人瞩目的成果。而社会经济研究,无疑是研究的基础。我们约请部分 对这一问题作过深入研究的专家学者就唐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商品经 济、经济制度、制度变迁等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推动对唐宋时期社会 变迁的研究。关键词:社会经济变迁;唐宋唐宋土地制度的承继与变化论唐宋时期土地制度变迁者,常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唐宋时期土 地制度的变迁是从中唐以前

2、的授田制,发展为宋代的“田制不立”、“不 抑兼并”.最早陷入这个误区的可能是南宋的叶适与郑樵。叶适认为, 北齐、北周时期,“田皆在官”;“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 今,授田之制亡矣”。郑樵也认为北魏太和九年(485)后至隋唐实行普 遍授田制,“天下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叶适的上述论断,今人 仍常引用。实际上,汉代只有限田制,而无普遍的授田制。西晋占田课田制 所规定的吏民占田额也只是允许占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五 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 令,则开始有后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 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3、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 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 条后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从“地令”(田令)的行 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 后者为主,前者为辅。关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地令” (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 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 家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 1条);

4、“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 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 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唐田令第30条)。因为北朝隋唐规定的 “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 田可退。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自然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 只有家内账面调整而已。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 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我们知道,汉唐间官田的最大宗就是 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极盛。唐代屯田最盛时,全国约有992屯,共 有地约4. 5万顷,加上其他官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等 等),充其量也不过10万顷。相对于全国数百万户来说,区

5、区10万顷 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来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 更何况绝大多数的屯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不可能,事 实上也没有拿来给民户授田。官荒田自可用来授田,官荒田的给授实 际上就是鼓励垦荒。宋代也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只是形式与做法与唐 前期不同而已。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许多“全无地者”,唐前期的诏令曾谈到 这一问题,出土文书也证明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均田制下并非“无 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唐律明确承认均田制下的百姓田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 令第34条就规定“公荒田”可以用来授田,“私田不合”。可见,即 使是荒地,“官”与“民”(亦即“公” “私”)的产权也是很分

6、明的。 由此可见,均田制下绝大多数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代时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 抑兼并”。论者常据此认定“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宋代的基本国 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宋人讲俄朝)“田制不立”,根据是宋 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 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 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 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据宋史上述记载,很 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兴元年(1022)上述上书者所言的结论。 但事实并非如此。关于乾兴元年上封者的

7、建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 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详尽的记述。两相比对,不难发现,乾兴元年十二 月某“上封者”虽然谈到赋役不均与豪强兼并问题,但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之语。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 等人,不是宋人。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苏洵、 欧阳修、张载、苏辙、魏了釦 黄缙、陆文圭、陈旅等等,皆持此说。 时人的所谓田制,绝大多数即取此义。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独宋代 没有,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 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 等等。王应麟、廖行之、张方平等皆持此说。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 仅两汉

8、、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王应麟所说的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体现在 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计15条, 见魏书卷一一 0食货志。北齐、北周、隋田令(或曰地 令)现不存,其大旨见于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唐田令计 55条,近因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所存宋天圣令而得以复原。唐安史乱后,均田制名实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条款已经失 效,但仍有少数条款继续行用,并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宋代也有 田令。天圣令田令共有7条。天圣以后,随着田制的日益完 备,田令的条目也逐渐增多。仅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就可以 辑出庆元令田令15条。庆元条法事类共80卷,现存38卷,

9、 不到全书一半。从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不到一半的残本中,就可辑 出庆元田令15条,推测庆元田令全部应有30条左右。除了 田令,宋代还有田格、农田敕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 自然也都与田制有关。宋代长期实行鼓励农民垦荒政策,招诱逃户归 业政策,这些政策应该也属田制范畴。要言之,只要我们不像欧阳修 等人那样,认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么,我们 就应该承认,宋代是有“田制”的,并非“田制不立”。说宋代“不抑 兼并”者,常引用王明清挥塵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 检中的“不抑兼并”一语为证。其实,王明清先人王锂枢廷备检引 只是说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 不

10、抑兼并”,而不是说整个宋朝政府机构都“不抑兼并”。实际上,宋 元丰官制就明确提到户部“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豪强兼并问题是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很突出的现实问题,因 而也是官僚士大夫们经常讨论的话题。官僚士大夫谈论抑制兼并的资 料不胜枚举,可谓俯拾皆是。即使是政见不同的双方,不管他们的真 意如何,都以抑制兼并为辞。这说明,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还是当时 政坛的主流思想。事实上,宋代政府还是实行抑制兼并政策的。笔者以为,宋代抑 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 请射荒田;(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4) 规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

11、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以上事实说明,宋朝政府仍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只是其抑制 土地兼并的措施与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并的效果比北 朝、隋唐更差而已。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谓实行均田制时期,主要 是通过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的办法,抑制土地兼 并。北魏至唐前期,土地兼并现象一直普遍存在。北朝时期,即如北 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所云:“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 亘陌,贫无立锥之地。”唐前期,也是既出现像卢从愿、李燈那样的“多 田翁”或“地僻”,同时又大量存在“全无地”的贫民,故杜佑通典 卷二田制引述唐田令之后评论说:“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 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

12、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宋朝政府不再规定 一般地主占田的最高限额,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因而宋代土地兼并 之风比北朝、隋唐更盛,说明宋代抑制土地兼并之力度与效果皆不及 此前的北朝、隋唐。但不能因此就说,宋代的基本国策是不抑兼并, 甚或说宋代实行促进土地兼并政策。上面的讨论,表明北朝、隋唐均田制成立之时,我国土地制度的 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唐建中元年(780)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我 国土地制度的性质也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我们对秦汉至两宋土 地制度情况的基本估计。同时我们又认为,宋与中唐以前相比,我国 的土地制度情况还是发生了许多明显的变化。具体地说也就是,在民 田方面,土地所有权继续深化,土

13、地买卖更频繁,土地所有权的转换 加速,土地更集中,贫富分化更严重,租佃关系也更发达;在官田的 运营方面,大量官田民田化:或仿效民田办法出租土地,或仿效民田 办法出卖官田。上述这些变化大体上都属于量变范畴,或者是量变过 程中的部分质变,不是从“抑制兼并”到“田制不立”、“不抑兼并”。 全面、准确地把握唐宋时期土地制度的这一变化,必将有助于全面、 准确地研究唐宋时期各个领域的变化。对于唐宋时期的社会变动,其实唐宋时代的人已感受至深,他们 常常惊呼世道之怪和世道之乱。如北宋苏洵、石介等人都对此作过系 统总结。他们的总结,涉及到了等级制的变动、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动、 人心风俗的变动、社会力量的变动。这些

14、变动,如果从现象上看,无 疑是“乱”和“怪”。因为,这些变动打破了人们早已习惯的社会状态。 但如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审视,无疑是一种变革。换言之,变是通 过乱体现出来;表面是乱,实质是变。这是传统中国社会变革的一大 特点。因此,对于唐宋社会,我们应该以变动的历史观,透过怪和乱 的表面,从社会变革的深层来思考,去阐释那引发社会变革的深层动 因。应该从生产力的发展去找寻唐宋社会变革的深层原因。但问题是, 生产力的发展又是怎样引起唐宋社会的变革的呢?人类社会有两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历 史比商品经济悠久,商品经济的前程则比自然经济远大。随着生产力 的发展,分工不断推进,生产越来越

15、朝着交换价值的方向发展,这就 必然推动商品经济的发展。于是乎,在商品经济业已存在的社会中, 生产力的发展最终集中表现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唐宋社会,生产力的 大发展使商品经济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少学者称之为中国 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第二个高峰。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对立运动关系。商品经济 的发展,就是自然经济的退却。伴随着自然经济的退却,原来建诸其 上的社会关系、政治制度、思想观念必然受到冲击,发生相应的变动。 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具体说来,商品经济对唐宋社 会变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商品经济赋予了唐宋社会新的时代特征。商品经济是与自 然经济相对立的一

16、种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具有很强的封闭性和稳定性。 与此不同,商品经济则是一种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和交换经济,其经 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都必须仰赖于外部市场。它具有开放性、流 变性和分化性等内在特征。这样,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原有的生产方 式和社会关系必将发生一定的冲击和瓦解。而从唐宋社会的各个方面 来看,则无不深深打上商品经济的烙印。在政治领域,门阀士族衰落, 庶族地主兴起。伴随着门阀土族的衰亡,科举制大兴并取代了过去的 九品中正制。对于科举制,我们以往更多地强调它是统治阶级的选官 制度,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实际上,它的产生,在当时具有重大的 历史进步意义。它使社会各阶层都有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尽管这 种平等竞争极为有限,但在古代那样的等级社会中,它确实是一个了 不起的进步。这充分体现了商品经济的平等性和竞争性,是商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