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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及有效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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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要件分析作者:张巍 发布时间:2013-03-18 11:05:23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其为近代德国民法乃至整个大陆法系现代民 法的标志性概念德国伟大法学家萨维尼给法律行为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 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了这一定义我国《民法 通则》第54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要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根据台湾著名法 学家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 件,前者系一切法律行为所共通的要件,即:(1)当事人2)标的3) 意思表示;后者系个别法律行为的特有的要件,如要式行为须践履一定方式,要 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同样,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 效要件,前者系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2)标的须可能、确定、适法、妥当3)意思表示须健全后者系个别法律 行为特有的要件,如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于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发生效 力;遗嘱行为则须俟遗嘱人死亡,始生效力;法律行为为处分行为时,当事人须 有处分权。

佟柔教授则认为,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算合法,并能产生 行为人所与其的法律后果,即:1•行为人合格实施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资格首先是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说,无形为能力的人不能进行合 法有效的法律行为但法律和习惯并不禁止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为某些细小与他们年龄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对于法人来说,为法律行为时,应由 法人的代表(或它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人章程、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但是法律并不禁止法人从事某些虽不属于其业务范围,却为维持其存在和活动所 必须的法律行为其次,法律行为属于处分某种权利时,则行为人应是对该项权利有处分权能 的人如房屋的所有人即使对该项房屋有处分权能的人;如该项房屋的承租人, 只对承租房屋有占有、使用之权,而无处分权能,即不能处分(出卖)该项房屋2•意思表示应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志意思表示通常都是与行为人内心的真实意志一致的但是也有由于客观上可 主观上的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真实意志表示不一致的情况如因受威胁、 诈欺、或由于误解而发生的民事行为就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根据意思表 示是否与行为人真实意志相一致来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这样确认并不 是忽视行为人意思的外部表现一切有行为能力的人,在正常的情况下对其所为 的意思表示都应承担责任,不能借口系出于无心、考虑不周、估计不足等而不承 担责任但是意思表示如果是在外界(只要是对方)力量控制之下发生的譬如 因受他人的胁迫、诈欺而为意思表示,如果单依外部表示来认定行为的有效性, 显然是不合理的应为建立法律行为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当事人参与经济 活动时能够表达其真实意思因此法律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外 部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确认其合法有效3.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法律行为所以能受法律和国家保护的根本原应,首先在于它的内容合法,否 则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如标的、价金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计划指令的合同行 为,剥夺未成年子女依法应继承遗产份额的遗嘱行为等,都是不合法行为虽然 这些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并且能够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由于其内容违反法 律,因而也就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道德规范所引起的后果,不像法律规范所引起的后果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质, 但在民事活动中,如果行为的内容、目的显然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准则时,却足以 作为确认行为无效的依据因为不道德的行为不应得到社会主义法律的确认和保 护。

4.合于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律行为有效成立不仅要求内容合于法律规定,而且表现形式也须合于法律 规定法律对某些法律行为应该采用哪种形式规定了具体要求时,这些规定即带 有强制的性质,当事人无权选择,如不遵从法定的形式,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这是国家从维护社会主义秩序出发而对某些法律行为进行干预和监督的一种措 施房绍坤教授在其主编的《民法》当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归纳如下, 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其认为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条件有以下几项:第一,须有行为人行为人是 民事行为的主体,是民事行为成立的首要条件第二,须有意思表示意思表示 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民事行为区别于事实行为的根本特点因此,没有意 思表示就不会有民事行为第三,须有标的民事行为的标的也就是意思表示的 内容,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没有标的,也就无意思表示的内 容,民事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成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要件,其认为何种民事行为需要特别的成立条件依 民事行为的性质而有所不同例如,要式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是须具备特别要求 的形式再如,实践行为的特殊成立条件是须有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同时,房绍坤教授把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也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殊生 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为: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 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只有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 人,才能实施相应的民事行为就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 施民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 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行为则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实施第二,意思 表不真实意思表不真实是指意思表不是行为人基于自己的利益在自愿的基础上 作出的,且内在意思与其外部表示相一致只有意思表示真实的民事行为,才能 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意思与其表示不一致,或者当事人的意思不是自愿形成 的,则该意思表示即位不真实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 表示不自由第三,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涉会公共利益, 是指民事行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公 序良俗民事行为的内容不仅须合法,而且可能和确定所谓可能,是指民事行 为的内容是能够实现的;所谓确定,是指民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能够确定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其指出,是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 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要件。

例如,死后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为行为 人死亡;依法需要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等生效的民事行为,审批、登记手续就属 于特殊的生效要件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三学者观点是一致的,佟柔教授虽未对法律 行为的成立要件作出分析,但其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分析是以承认法律行为 成立为前提的,即须具备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在学术上,对民事法律行为 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一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前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只须具备 意思表示即可后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 笔者赞成三要素说,即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具备当事人、标的和意思表示三要 素一要素说认为当事人作为法律行为的主体,与标的、目的、表示行为等诸要 素都应包含在意思表示中诚然,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 行为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其概念分析也可知道,意思表示必定为 当事人所作出但笔者认为,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上,三要素说更为合理, 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采取三要素说, 逻辑清晰,条理分明,能让人更加容易理解和分析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民事法律 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大多数学者都采相同观点,即认为特殊民事法律行为的成 立除了需要具备其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要满足一些特别要件,行为所需满足 的要件依行为性质而异。

如要物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为物的交付;要式行为的成 立,除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外,还需具备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 行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等特殊要件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大多数学者观点是一致的,只在某些方面有 所差异,概括而言,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若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力,应 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合格,即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 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笔者认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若要产生当事人所预期效力,除满足以上三条件外,还须具 备一个条件,即标的须确定且可能此也是王泽鉴教授所持的观点学术上争议最多的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否应该包括合法性根 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此概念可知,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 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关于这一规定,引起了学术界的很大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 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它导致了民法学理论的冲突 和认识的混乱,同时也违背了逻辑规则笔者也赞同此观点,我国《民法通则》 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是我们立法技术上的一个失误,合法性并非民事 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和成立要件,只能将其作为国家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 律评价和法律控制的生效要件来看待。

意思表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和 本质特征因此,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合法性要件剔除是法律实质精神的要求, 也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相信随着我国立法技术的完善,这一落 后的立法概念一定会被剔除作者单位:江西省余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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