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农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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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津市农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农村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努力遏制 和预防农村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等问题,确保农村各项工程建 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河纪监发2009 1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工 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集体房屋建筑、工业厂房、道路建设、 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用建设项日的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条农村工程项目凡达到以下标准或限额的工程建设活动,必须 进行招标。(-)使用集体投资、群众集资、国家项目资金支持、国有资金投资、 国家融资或者金融机构贷款进行新建、扩建、

2、改建、维修的工程建设项 目;(二)第一款活动中的勘察、设计、施工、室内装饰装修、监理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三)集体房屋建筑、工业厂房、道路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室内装饰装修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 同金额不足上列限额但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止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召开会议

3、征求意见。乡镇工程建设项目要召开人大代表、政 协委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和退休老干部参加的座谈会,通报工程项 目规模,资金投入数额和筹资办法,广泛征求意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 工程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把工程项 日规模,资金投入数额,筹资办法等情况及时通报,需经三分之二以上 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 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向群众公布。第七条在招标工作中,要成立相应的工程招标领导班子,村级建设 T程要由镇包村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老村干 参加,加强对村级工程的监督;乡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要成立以乡镇主 要领导为组

4、长,司法、国土、财政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招标领导 班子,负责对工程项目的程序、方案、经费支出等进行审查监督。第八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第九条招标人已办理完发改批文、规划许可、节能认定、纪检审批 表等招标前置手续后,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并办理发包许可证;2、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公告备案;3、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4、在运城日报或山西招投标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5、发售(放)招标文件;6、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 术、经济专家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2/3;7、组织开标评标会;开标会应邀请所有投

5、标人参加;评标应按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评标完成后应作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 总结报告,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8、确定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 知所有投标人;9、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10、中标结果、合同备案。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工程项目特点和需 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条款、投标人的资 格审查要求、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标准和方法、拟签订合 同的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要求。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Z日止,-般不少于20日。第十二

6、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金 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 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资质(资格)。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 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 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 文件的要求。第十六条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 标人与中标人

7、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以客观、公正为基本内容的职业 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条采川财政资金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控制价(拦标 价)应在发售(放)招标文件时公开。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工程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第二十一条不足第二条规模标准的,经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询价采购等其他方式发包。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 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 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少于三个时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 标时应适当放宽对投标人的条件。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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