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管理,根据《广 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引进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 务单位传播的下列境外视听节目,适用本规定:(一) 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二) 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其他境外视听 节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进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第三条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有利于丰富人 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吸收世界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中外文 化平等交流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 的授权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应当确保在著作权授权范围和 期限内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公众监督引进、传播境外视听节目活动第二章节目引进第七条国家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实行许可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引进境外视听节目 的总量、题材和产地等进行调控和规划第九条境外视听节目由下列单位引进:(一) 设区的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二) 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 可项目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三) 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的机构;(四) 依法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五) 其他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单 位。
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播出的境外影视剧由符合国务 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单位引进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引进以下境外视 听节目的审批工作:(一) 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二) 重大题材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 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境外纪录片和其他视听节目;中央和国务院直属单位及其所属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 位、中央单位依法开办的有线数字付费频道引进境外视听节 目,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方 面题材的境外纪录片和其他视听节目的引进审批工作第十二条申请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应当按照广播电视 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节目类别提交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材 料:(一) 《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申请表》;(二) 引进合同(中外文);(三) 图像、声音、字幕、时码符合送审要求的完整样 片一套;(四) 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五) 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六) 材料真实合法承诺书第十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外视听节 目,由引进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 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将初核意见 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 为20 Ho同意引进的,发给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不同意 引进的,应当书面通知引进单位并说明理由需要组织专家 评审的,评审时间为30日第十六条 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 单位凭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接收卫星传 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第十七条引进境外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 违反中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 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 危害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 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 怖主义、极端主义的;(三) 诋毁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 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 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四) 煽动破坏中国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五) 危害中国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A)其他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不得引进、传播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尊严、荣 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 参与制作或者有上述行为的个人参加的节目第三章传播规范第十九条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建立并定期更新统 一的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播出目录,向社会公 布,未列入目录的境外视听节目不得在信息网络传播依法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颁发的其他批准文件的境外视听节目,可以列入境外视听节 目播出目录第二十条 播出境外视听节目,应当使用经广播电视主 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节目版本,并在片头标明许可证或者批准 文件编号第二十一条 播出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以外 的其他境外视听节目,应当重新包装、编辑,不得直接作为 节(栏)目播出节目中不得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 字的画面、声音,不得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 内容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许可项目 含有相应业务类别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以对广播电 视播出机构以直播方式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进行同步转播,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直播境外视听节目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 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 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不得在19 : 00—22 : 00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第二十三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可供播出的境外电 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 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第二十四条 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内容编审、安全播出、版权保护等内容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 体系,并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体系提供必要 的信号接入条件第二十五条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总编辑制 度,负责组织审核节目内容,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合规第二十六条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应当配备与其业务 相适应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执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制度 所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 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60日,并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 门依法查询第二十七条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直播境外的视听节 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等技术手段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 对节目的监听监看,发现违规内容应当立即停止播出并保存 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 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应当建立内容投诉 受理机制,及时受理并认真处理公众对境外视听节目的投 诉。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监管系统,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播 出境外视听节目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整 改,并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投 诉、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 报、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公众监督引进、传播 境外视听节目活动第三十一条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出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总编辑进行约谈违规引进、播出境外视听节目三次以上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有审批权限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整 改,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降低该单位 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的比例;整改后再次出现违规行为,或者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或禁止其引进、播出境外视听节目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建立境外视听节 目违规失信名单制度,将严重违反本规定引进、播出境外视 听节目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不良从业记录记入名单,并 向社会公布对列入名单的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日常监督检查。
国有企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广播电视主管 部门可以向该单位提出对其依法进行处分的建议第三十三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国务院广播 电视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换特定境外视听节目的 决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擅自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擅自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 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 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引进境外视听节目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 内容,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 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 播出未列入播出目录的境外视听节目的;(二) 使用未经审核通过的境外视听节目版本的;(三) 节目中出现境外频道台标或者相关文字的画面、 声音,出现宣传境外媒体频道的广告等类似内容的;(四) 违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关于境外视听节目引进播 出数量、比例和时段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 以下罚款:(一) 未按要求建立内容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的;(二) 未在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片头标明许可证或者批 准文件编号的;(三)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其许可证或者 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视听节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引进用于电影院放映、音像制品出版的境外视听节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一条本规定自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9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