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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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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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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36号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发〔1992〕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 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 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 定通知如下:一、 证明书费(一)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每份30元二) 不可抗拒力证明书,按争议金额的0.5%收取,最高不超过800 yG o经调查证实不具备条件而不能发给不可抗拒力证明书的,收费最高不 超过100元二、 认证费(一) 商标注册认证,每份40元二) 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每份40元三) 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每份10元认证不另收翻译费三、 仲裁费(一)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收费,按《国务院关于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国函〔1988〕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 海事仲裁收费,按《国务院关于将海事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 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修订仲裁规则的批复》(国函〔1988〕90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四、 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和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分别 按附件一和附件二执行五、 上述各项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 务会计报表六、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 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七、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 为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六月十日起执行附件一: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涉外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案件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争议金额(人民币) 调解收费(人民币)1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4% -6%,最低不少于1500元100000元至500000元 争议金额的2.5% ~4%1000000 元至 5000000 元争议金额的1% ~ 1.75%5000000 元至 10000000 元争议金额的0.75%〜1%10000000 元至 50000000 元 争议金额的 0.5 % ~ 0.75 %50000000元以上争议金额的().5%申请调解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由调解中心秘书处决定调解收费金额 调解人员认为确有必要到外地察看调查的,调解人员的食宿、交通费 用等实际开支,按合理的费用标准向当事人收取。

申请调解时,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50%的调解费予付金,结案时 再收取50%调解撤案或调解不成功的,按收费标准酌情收取10% ~50%,已发生 的合理的实际开支,可以向当事人另行收取北京调解中心与外国有关机 构进行联合调解的案件的收费,参照上述调解收费表与该外国机构协商确 定调解员的国际旅差费及外国调解员的报酬向当事人另行收取附件二:涉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收费、因财产权而申请调解的案件,按调解标的金额依下列标准缴纳调解费:(一) 港币(下同)十万元以下者,缴费二千元二) 超过十万元者,超过部分,按千分之五计算二、 非因财产权而申请调解的案件,应缴纳调解费二千元调解请求既有非财产权请求,又有财产权请求的,其调解费分别计算三、 调解标的价额,由调解员核定,不能核定者,其标的价额视为十 万兀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应预缴调解费百分之五十,他方当事人 同意调解时,亦预缴调解费百分之五十调解标的金额以港币计算以其他货币计算者,按申请日香港外汇市 场兑换率折算五、 抄录、翻译、邮电、运送及登载新闻等费用按实计收六、 证人、鉴定人、翻译因咨询或翻译而出席调解会议时,除交通费、 滞留期间的食宿依中等标准核实计算外,另给出席费每次一百元;滞留一 日以上者,除出席费外,每日给滞留费三百元。

七、 调解员出席调解的交通费、食宿费依中等标准核实计算八、 鉴定人的鉴定费,视案件的繁简,由调解员酌定以上六至八项费用,由当事人预缴九、 上述各项调解费用,除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由当事人平均分 担2、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ATA单证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年3月8日 计价费〔1996〕378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你会《关于核定ATA单证册收费标准的请示》(贸促法字〔 1995〕 367号)、《关于核定ATA单证册收费标准的补充说明》(贸促法字〔 1996〕201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ATA 单证册手续费的复函》的规定,现将ATA单证册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一、 ATA单证册工本费办理ATA单证册可向申办单位、个人或 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办人”)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90元二、 出证手续费办理ATA单证册出证时,可向申办人收取出证 手续费,每证210元三、 担保手续费根据担保货物金额的大小,按下列收费标准向 申办人收取担保手续费:货物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以下的,收取 200元;货物金额50001 - 100000元的,收取400元;货物金额100001 - 500000元的,收取800元;货物金额500001 - 1000000元的,收取 1100元;货物金额1000001元以上的,收取1600元。

四、 上述三项为办理一份ATA单证册的收费标准申办人要求增 加单证册份数,每增加一个国家的ATA单证册,按上述收费标准的20% 收费五、 请接到本通知后,到北京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北京 市财政局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对外经 济贸易文件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 1999〕1165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你会《关于提高涉外经贸文件认证收费标准的申请》(〔98〕贸促发字第349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 将你会对申请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进行认证的收费标准,由每份40元调整为每份100元申请人要求在I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认 证证书可另收50元加急费认证不另收翻译费二、 商标注册认证和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的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 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通 知》(〔1 992〕价费字2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三、 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 续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价费字236号文件第二条的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1 999年9月2日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 标准的通知浙价费〔 2004〕34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 格〔 2004〕28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做好有关收费标准的调 整工作二、《通知》规定的降低发展改革部门收取的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 保护费、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 查询费,因我省无此收费项目,各地不得收取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2839号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 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 24号)的精神,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 改价格[2004] 1196号)的规定,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有关收 费进行了清理,决定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公安部门1、 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2、 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二) 发展改革部门3、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申请费由每件4140元降为每件1000 元,撤销请求费由每件2484元降为每件2000元,证书公告费由每件1656 元改为据实收取三) 教育部门4、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 每人每科100元降为每人每科80元其中,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 中心和各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每人每科收取3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每人每科收取50元四) 旅游部门5、 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60元降为每证40元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 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 收费标准执行六) 新闻出版部门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收费标准在现 行基础上下调50%七) 交通部门8、 海事调解费,调解成功的收费标准由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1%降 低为0.7%,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功的收费标准由 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0.5%降低为0.35%,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9、 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对外轮节日和夜间的护航费收费 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收费标准执行八)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0、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份50元降为每份35元二、 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 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三、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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