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教讒员会文件渝价(2012) 292号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委、 教育局,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委直属中小学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通过社会各界的共 同努力,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人民 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充分肯定但是,在少数地方和少数学校仍然 存在乱收费的情况,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 度关注,损害了我市教育的整体形象为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和强调如下,请认真 贯彻执行一、切实规范幼儿园收费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 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 价〔2012) 30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 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 456 号)规定各区县应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民 办幼儿园保教费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住宿费根据住宿成本合 理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价格主 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收费各区县应将辖 区内民办幼儿园备案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严禁幼儿园擅自提价针对目前民办幼儿园收费上涨明显的情况,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报备幼儿园的成本情况, 保持幼儿园收费水平、调整频率的相对稳定同时,各区县应加 大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明码标价、未及时到价格 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按《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 处罚,特别是对搞价格联盟串通涨价的民办幼儿园要坚决依法查 处二、进一步明确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收费 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庆市义务教育免费提供作业本和免费提供初中教辅资料的通知》(渝财教〔2012〕128号)规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取消义务教育阶 段作业本代收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含民办)提供作业 本,免费向义务教育初中学生统一提供教辅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和课余 时间上网费(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按规定 向学生收取学费、择校费、课本费以及课余时间上网费、军训费 (服务性收费,坚持自愿原则)夕卜,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 学校应具备与学分制教学管理相配套的学分制收费系统,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学校要通过广播、校园网或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对经批准的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 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要让 广大师生知晓和明白学分制收费政策学校要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并明确告知学生,依此类推直至 毕业时结清严禁学校借学分制名义违规收费;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多修学分而收费未进行学费结算、未明确告知学生、强迫或变 相强迫学生多修学分而违规收费,甚至因学校责任造成群体性事 件,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学校应对学分制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凡是超过学分制试行期的,应重新申报学分制收费标准宿费标准,应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1、 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 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市教育或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 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市教育或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送 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2、 经区县(自治县)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 批准的民办学校,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 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区县(自治县)教育或人 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区县(自治县)教育或人力和 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 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下列程序报价格主管部 门和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经市级及以上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的民办学校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教育或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 行政部门备案2•经区县(自治县)教育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批 准的民办学校报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或人力和社 会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具体操作时,各学校将备案材料交教育部门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初审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行 政部门汇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民办学校应按 规定将所有办学成本列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学费标准范围,由价 格主管部门据实核定学费标准民办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 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对 接受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 学期预收五、严禁违规收取退费手续费公办幼儿园退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 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渝价〔2009〕456号)规定执行公办高校退费按照《重庆市 教育委员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教财〔2006) 25号)规定执行其他 公办学校参照公办高校退费规定执行民办学校退费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 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 487号)规定执行属于正当退学退费的,学校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严禁任何学 校、任何个人借机刁难学生或违规收取退费手续费二o-二年九月三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学校 收费 批复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政府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