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一)

上传人:学*** 文档编号:231085545 上传时间:2021-12-28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6.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一)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一)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一)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一)(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一) 简述合同的解释原则(一) 论文关键词:民法合同解释原则自由裁量权 论文 是民间性质组织,其对合同的解释是一种民间性质的活动,仲裁裁决的约束力来自于当事人对仲裁方式的选择和仲裁效力的认可。相比之下,法院对合同的解释才是根本的。 关于合同解释的对象,也是合同解释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是指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阐明或明确的部分。我国新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合同的解释的对象是“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我国的多数学者认为应做扩大理解,不仅包括有争议的列入合同中的条款,如合同标的、数

2、量、质量、付款方式等明示条款,而且亦包括当事人有争议的未列入合同中但影响合同权利义务规定的内容如默示条款、共同规则等。 二、大陆法系合同解释理论和方法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秉承了主观主义的解释理论,即通过探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为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其理论建立在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大陆法系民法典将合同理解为一种合意。如,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据此,合意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或灵魂,除却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后达成意思上的一致,否则合同就失去存在的根基。因此,合同的内容及法律效

3、果的确定,应以当事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为准,而不能以其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为准。尽管外部表示作为内心意思的证据是必要的,但仅具参考作用,并无本身的价值。2 其次,立法者认识到语言文字本身的多义性、复杂性和局限性,在表达当事人真实内心意思时具有局限性,从而让他们确立这样的观念:为了真实反映当事人的真正的意思,在解释合同时,可以不拘泥于文字,甚至撇开合同文字条款本身,而从其他方面探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法国民法典1157条规定:“解释合同时,应探求订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德国民法典第13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词句”;第157条规定:“契

4、约的解释,应遵守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 从上述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将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作为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以达到公平和正义为解释合同的追求理念。但是,法院在解释合同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方法去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并非主观臆断、将个人的意思强加于当事人的思想上,使合同解释成为司法专横。概括起来,大陆法系系主要有目的解释原则、习惯解释原则、诚信解释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就方法论而言,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理论原则在适用位阶上处于第一位,其他原则都围绕或为这一基本原则服务的。 1、目的解释原则 目的往往表明当事人的追求,通过订立合同所预期达到的目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都有明

5、确的目的,为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解释合同时所采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文字可能做两种解释时,应采取做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396条规定:“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对有多重意思的表达应采取其更符合契约性质和目的的意思”。我国新的合同法也规定了在解释合同时,对争议条款可按照其订立的目的进行解释。 2、习惯解释原则 习惯是其行业、部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反复使用并被该领域内的人所普遍遵循。从某种意义上说,习惯就是自治法律,除非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声明某习惯不适用,当合同存在着漏洞或争议时,得以习惯进行补充或阐明。该原则在法国、德国等民法典中(如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

6、、第1160条、德国民法典第157条)有明确的规定,在日本、美国等也有众多的判例予以确定。 关于合同解释是适用缔约人的习惯、是缔约地的习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依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之”。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1368 条规定:“模棱两可的条款要根据契约缔结地的一般惯例进行解释。在契约中,若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主,则模棱两可得条款要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一般惯例进行解释”。可见,大陆法系在习惯的适用上一般是遵循契约订立地的习惯。 3、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原则性强,弹性大,其基本精神在于保障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和合理。早于

7、1900年德国民法典就规定:“契约的解释,应遵循诚实和信用的原则”。 4、利益衡量原则 利益衡量原则来源于利益法学。利益法学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法官在解释合同时,既要衡量缔约各方的利益,又要衡量社会利益,尤其在合同效力上更考虑社会利益。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如果一个条款可能做两种解释时,宁舍弃使该条款不能产生任何效果的解释,而采取实质可能产生某些效果的解释。”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第1367条规定:“在有疑问的情况下,不是将契约或个别条款解释为无任何效力,而是在得有一定效力的意思内进行解释

8、。”为了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法官应少认定合同无效,增加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范畴。3 二战后,发达国家进入了现代化市场经济时期,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国家干预经济的现象非常普遍。法律思想也由单纯的个人本位转变为社会本位,法律的价值标准也从强调绝对的自由和公平转向强调交易的安全和效益并兼顾公平和正义,法官或仲裁员更趋向于从“理性人”的角度去探求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上述的习惯解释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趋势,大陆法系各国关于合同的解释的理论更趋于表示说,演化为以表示说为原则,以表示说为补充,或以表示说为原则,以意思说为补充的“折衷说”的解释倾向。4 三、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解释的理论及其方法原

9、则 英美法系在合同的解释上坚持表示说。表示说认为,对合同的解释应该以客观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标准,而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解释,这种采用客观标准的解释方法,注重合同文句,而不必探求当事人内心的“真意”。“合同的当事人因为他的同意而受到约束。但是合意并不是一种心理状态,而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并且作为一种行为,是从行为中推断出来的。要判断当事人,不是看他心里有什么,而要看他说了什么,写过什么,普通法特别注重与外部表示。”5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释理论,在各个时期受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法律哲学思想的影响,也呈现出不同的状态,但是在每一种状态的背后都有公平和正义为指引方向,并且越来越趋于对弱势的人性关怀

10、。 19世纪初,表示说的主要理论有两大规则:其一,证言规则(ParoleEvidenceRule),即严格按照合同文字本身所确定的内容解释合同,而不去探究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2条规定:“书面文件构成最终意思表示当事人在确认性备忘录中所同意的条款或当事方所商定的最终协定条款,不得以任何千古协定或同时达成的口头协议加以反驳”。其二,平意原则(PlainMeaningRule),即对文字必须按他的通常具有的、普通说话者所理解的平白朴实的意思去理解。如果文字简单明白,就要按文字本身具有的意思解释,而不得求助于任何外部证据。若说诤言规则为了交易的安全,则平意原则更趋向于对合同中

11、非专业当事人的利益保护。 20世纪以来,由于经济生活的变化,完全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的严格表示说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表现在默示条款理论的建立和假定意图理论的兴起。默示条款理论认为,即使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条款,解释者可依法加入,以实现情理和正义。假定意图理论主张,解释者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去试图发现当事人如果当初设想到这种情况大概会具有的意图,以公平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此外,参照行业惯例解释,依交易过程和履行过程解释,从事前协商或事后行为判断当事人意图等新的规则的确立,使合同解释的标准更为客观和公正。6 现代美国法院在合同解释问题上已经放弃了极端的合同解释客观原则,而代之为修正的客观原则。按照这一

12、原则,法院在解释合同时,应以合同当事人赋予合同语言的含义为合同语言的含义。如果当事人双方赋予合同语言以某种含义,那么这一含义便具有决定意义和法律意思,即使这一含义与一个明智的第三人对合同语言的理解不同;如果合同当事人赋予合同语言的含义互不相同,而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有理由知道另一方当事人赋予合同语言的含义,那么法院将以另一方当事人赋予合同语言的含义为合同的含义。在确定合同当事人赋予合同语言的含义和一方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当事人赋予合同语言的含义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与合同有关的各种因素,包括最初谈判的内容、行业术语的含义和双方业务往来的历史记录等。 使用修正的客观原则来解释合同的关键,是

13、确定一方当事人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另一方当事人赋予合同语言的含义。如果一方当事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另一方当事人赋予合同语言的含义,那么这一含义就是合同的含义,双方均受这一含义的约束。但如果合同双方赋予合同语言的意义有实质性的区别,而任何一方都不知道,也没有理由知道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那么法院将倾向于认定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同。7 此外,英美法系对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亦应引起关注,这些司法判例中引申出来的合同解释原则,更清楚明白地表达了对弱势的人性关怀。英国保险判例确立了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用语按期通常意义解释原则、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依其字面含义进行严格解释的原则,美国保险法合同解释理论发展了合理期待原则。 3 /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