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融资租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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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融资租赁特征 2011年1月(总第264期) 法制与经济 FAZHIYUJINGJI NO.1,2011 (Cumulatively,NO.264) 这一平台赢得资金和收益。 2.融资租赁主体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其中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一般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承租人的身份我国合同法并未有所规定,但我国曾签署的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一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涉及所有的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除非该设备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由此,可以推出就目前而言,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能是

2、自然人。 3.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广泛性和限定性。笔者认为,根据融资租赁的特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租赁物必须是实物财产;(2)租赁物必须是使用权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3)租赁物必须为不可消耗物;(4)租赁物必须是国家允许自由流通的物;(5)租赁物必须不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 (二)从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来讲 1.全额清偿性。传统租赁是非全额清偿的,出租人的投资回收来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内所交纳的租金之和。反之,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物件报废之前收回的租金之和小于其租赁投资总额,也就意味着出租人

3、在承担租赁物件过时的风险和租赁投资的风险。传统租赁中承租人可单方解约,停付租金;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一旦由非归责于出租人的理由拒付租金,且超过催告的合理期限,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承租人负责对租赁物进行维修,在租赁期间内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融资租赁的“中途禁止解约条款”。与一般合同一样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所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对于承租人而言: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贷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够的资

4、金购买设备又难以获得贷款,且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配套设备的投入,若允许出租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将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而蒙受损失。另一方面,对出租人而言:(1)购买设备需要大量资金,这些资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资金以外,绝大部分来自第三者的融资,包括国外金融机构的融资,出租人除了要支付这些融资的本息外,还承担着汇率变动的风险。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则出租人很难收回投入的资金,更不用说偿付融资本息。(2)由于租赁标的的排他性使用,使得标的转手困难,容易使出租人遭受损失。如果允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将使出租人所投入的各项资金成本难以收回。 三、结语 从国外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积极发展融资租赁投资,使具有资金来源优势、租赁物专业管理优势和独立负债优势的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形成一个专门从事融资租赁物的购置、投资和管理的新兴服务产业,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是市场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 但是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行业监管还存在漏洞,体制上还没完全做到与国际先进立法以及融资租赁发达国家的体制保持一致,故迫切需要一部先进的融资租赁法的出台来规范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解释 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17. 李秀英.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初探.2006-7-11.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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