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房地产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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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房地产法概述 房地产法教案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第一节房地产的概念 一房地产的含义和属性 (一)不动产和房地产 1、不动产 概念界定:财产物不动产房地产 A.物的物理属性:土地及其定着物 B.从属于或者附着于自然不动产的动产,因其用途而成为不动产 C.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权利 2、房地产不动产的主要部分 房地产一词本是经济学概念,后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内地和港澳两地。无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没有“房地产”这一法律称谓,我国现行许多法律法规都使用了房地产一词,但并没有明确其含义。 房和地有机整体论。认为“房地产是房屋建筑物和建筑地块的有机组成体”。 房产和地产统称论。认为“房地产从字面上看是房产

2、和地产的统称,即房产和土地财产的合称”。 “房地产是指建筑地块和建筑地块上,以房屋为主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延伸的权利。 界定房地产的两个基本点 首先,房产是不能够和地产分开的,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作为土地本身而言,大致有三类用途:承载用地(建筑用地,城市商业用地);养力用地(种植,养殖用地);富源(矿藏)地。只有第一类地才是房地产中的“地”。 其次,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于是房地产的价值就不仅仅取决于自身,还取决于它与自然区位和社会网络的关系,比如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商业街区,车库等配套措施于是,关于房地产的界定,还应该包括它的衍生权利。 我国当前房地产制度的狭隘性 20世纪80年

3、代的住房改革就很大程度借鉴港澳做法 1994年7月5日借鉴香港、澳门地区房地产制度紧急设计出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在物权法缺位情况下,我国内地房地产概念先天不足,长期局限于城市国有土地和城市住房的商品化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2007/10/28) (二)房地产的属性 1、自然属性:固定-不可移动性;耐久-使用的长期性;异质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保值增值性-对抗通货膨胀 2、经济属性:高资本性;其利用适应物价变动的缓慢性;投资和消费双重性; 3、法律属性:不动产性;财产权利的重要性;房地产的不可分性。 4、社会属性:社会效应;美学价值;心理效应。 二、房地产业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

4、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 综合性较强:建筑、金融信托、建材、装潢、服务。 相对独立:联合国将其列为经济类标准行业第八类(共10类);我国将其列为经济行业第七位(共13类)1985年,明确房地产业为第三产业 二)房地产业的特征 1、开发经营的对象具有特殊性:土地交易一级市场-土地二级开发。 2、先导性:关联度大,产业链长 3、地域性: 4、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大、风险大 5、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6、发展具有周期性 三、房地产市场及其分类 (一)房地产市场的特征 1、特征:(1)非物流性”商流”; (2)交易客体的特殊性:融合性;权利不完整性;异质性;稀缺性 (3)地域性; (4)

5、不完全竞争性 (二)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类型 1992年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划分三级市场类型: 1、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国家垄断经营 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 2、二级市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以及与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 3、三级市场:投入使用后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第二节房地产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房地产法的概念和特征: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经营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形成的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分割性; 2、适用法律规范的综合性; 3、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二)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

6、1、房地产民事关系 2、房地产行政关系 3、房地产社会保障关系 二、房地产的渊源和体系 一)房地产法的渊源 1、宪法中的房地产规范 2、基本法中的房地产规范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的房地产规范 4、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 5、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府发布的决议、命令等 6、最高院有关房地产的司法解释 7、政策性规范 8、房地产习惯 二)房地产法的体系 1、法理上的划分: 1)法律部类结构:以私法属性为主,兼具公法和社会法性质 2)法律部门结构:房地产民事法律规范(民法部门)-房地产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部门)3)效力层级结构: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构成 2、如何构建我国房

7、地产法的体系 1)房地产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房地产法的立法体系,而其内部结构就是房地产法的体系,无论外在多么凌乱,内在结构应该是统一、协调的。 (2)城乡统筹,既覆盖城市,又涵盖农村的房地产法体系,尽快实现农村和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统一 3)要强化民事私法在房地产法体系中的统领作用 高扬房地产民事权利,促进房地产交易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房地产法的体系 房地产财产法;房地产登记法; 房地产开发建设法 房地产交易法;房地产服务法(主要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服务) 房地产社会保障法 房地产管理法 三、房地产法的性质和作用 (一)房地产法的性质 1、房地产法性质的学术争论及评析 (1)经济法说; (2)行政

8、法说; (3)独立法律部门说 (4)综合法律部门说 (5)民法说 2、房地产法的性质应该定位于民法 1)房地产的不动产属性决定房地产法属于民法范畴 (2)房地产活动中的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 (3)房地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渴求通过民事规则加以解决 (4)物权法、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要求房地产规则必须与这些民事基本法相互协调一致 (5)域外房地产的立法经验也验证房地产法应纳入民法领域 二)房地产法的作用 1、加强房地产管理 2、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3、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房地产法律关系 (一)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这类财产而发生的,

9、由房地产法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房地产法律关系中国家地位的特殊性 A. 国家是地产所有权的主体 B. 国家在土地出让法律关系中居于垄断地位 C. 国家在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 3)房地产法律关系一般为要式法律关系 4)房地产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要特性 主体的平等性、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相互性 二)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要素 1、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 (2)集体组织; (3)法人和其他组织 (4)自然人 2、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 (1)房屋: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以建筑结构:在房产测量规范中建筑结构的类别有六

10、种: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它结构 以用途:住宅,工业厂房,仓库,办公,政府,文娱等 以是否建成:期楼,现楼 以产权不同:公房,私房 以价格不同:商品房,微利房(限价房),福利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 2)土地 所有制不同: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 经济用途不同:承载用地;养力用地;富源地 对土地开发利用的不同: 过生地未开发的荒地 生地已经完成了规划的土地,但未开发 熟地已经完成开发,可供建设地上物的土地过熟地已经完成开发,已建设地上物的土地 与城市经济相联程度不同:农村土地;城市土地 土地产业结构不同: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公用事业用地;居住用地;军事用地 功能

11、区分:生活居住区;中心商务区;卫生防护区;郊区;绿带区。 (3)行为 房地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房地产活动中的作为和不作为。 比如: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行为; 房屋拆迁所指向的具体拆迁行为 开发行为;交易行为 处罚行为;登记行为 维修行为;装修行为 物业服务行为 3、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内容 (1)房地产物权法律关系:权利义务 (2)房地产债权法律关系:债权债务-权利义务相对 (3)房地产管理法律关系:管理、被管理 (二)房地产法律事实 1、概念:引起房地产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和事实。 2、分类: (1)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2)事件:A. 自然人死亡;B.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的事实3、法律事实的结合事实构成 举例: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一事实构成 1、申请用地通过招、拍、挂竞争某地块土地使用权 2、国家与用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事实 3、用地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事项 5、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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