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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什么是按劳分配 最近关于薪酬分配的新闻挺多的。一会儿说,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障要改革;一会儿说,事业单位要实行绩效工资;今天的新闻说,国家税务总局称,职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呵呵,不知道是真为了追求公平分配,还是兴起新一轮打着改革旗号来与普通百姓争利。君不见,前几次自上而下推动的改革,总给民众以“一谈改革,就是要我们掏钱”的被剥夺感,改革的成本总是让老百姓背负,而所谓推动改革的精英阶层往往成为改革的受益者,这样的改革正义性何在?君不见,市里早推行了医疗、住房改革,但省直单位至今医疗、住房都还没有改革,仍然享受公费医疗,仍然集资建房或享受公务员政策优惠,非省直部门、非公务
2、员呢,他们的权益为何被政策排斥。特别是一些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既被参照机关进行行政管理,又不给相应机关的人事、财政政策,其道理何在?又比如,武汉市医疗改革,为何止步于市管干部,难道市管干部收入比普通职工还低?说到底,特权作祟,官本位根深蒂固。也就是说,改革的刀子划向别人容易,划向自己就难了。制定政策的人谁愿意拿自己开刀?而这,我以为正是有学者称“改革共识破裂”的重要原因。曾一段时间,“反思改革”引起思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很大争议。在我看来,真正否定改革指向的人很少,而是对改革路径、改革方法、改革对象等等选择产生颇多争议。改革本身不错,但改革不能一再向弱势群体动刀子,何时能指向主导改革的改革者自身,
3、指向那些既得利益者群体,这才是最为百姓所诟病改革的地方。也即,改革的正当性、合法性在哪里?公众的认同感如何?改革究其实质无非就是利益分配的重新博弈。对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讲,经济利益就是最大、最现实的利益。经济利益的调整,十七大报告指出,“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因为我们现实的行业、地区、城乡收入差距均非常大。尽管对中国的基尼系数到底多大存有分歧,但一个基本的共识是:超过国际警戒线!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这也间接承认了收入差距扩大的社会现实。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不是最讲公平公正的吗?不是一直主张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吗?国家不是最擅长宏
4、观调控的吗?(计划经济是最宏观、最有力的调控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我以为,恰恰是我们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和执行有误,特别是在政策制定上,人为的制造了级差和不公平。究竟什么是按劳分配?关键在如何理解“劳”,这是分配的依凭和标准。我上大学所受到的教育是,按劳分配的“劳”,是指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只有劳动才能创造新的价值,其他劳动要素都只是价值转移和帮助价值实现而已。所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应该是我国分配制度的主要依据。但,现实的情况是这样吗?我们的分配制度经历了一个由配给制到实行按劳分配,又到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再到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
5、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直到十七大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我们的分配原则也从一大二公、平均分配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效率与公平并重,直到十七大提出更加注重公平的变迁。如此看来,政策对“劳”的界定也在逐渐扩展。起初是指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后由拓展到了“劳动要素”(十七大报告称“生产要素”,我更倾向于用劳动要素的概念,因为,劳动与生产本质一致_)。但无论怎么扩展,似乎也没有拓展到以“劳动者身份”来作为分配依据的地步。可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以身份来作为分配高下标准的地方何其多也。比如,中国青年报2月11日报道,郑州碧沙岗公园一个在编的清洁工,从财政拨款
6、中拿_多元的月薪,其花250元雇佣一名农村妇女代替她从事清扫工作。一个事业编的清洁工,拿出八分之一的薪水就可雇佣另一个人代替她自己工作。同工同酬吗?区别究竟在哪?身份不同呗!还比如同样是卖票的,公汽售票员比高速公路收费员工资低得多;同样是简单劳动,电力行业、水务部门的抄表工,工资比一般职工高得多;同样是处级干部,同样为党和人民工作,有的公积金每月超过_多元,有的区区几百元如此等等,行业的、地区的、城乡的、部门的差距,有哪一项不是因为“身份”的不同呢。就是同一部门,同样是开车的司机,同样是清扫马路的工人,有编制与无编制的待遇差距就大了去了,是工作性质不同吗,是技术难度有别吗,是工作量的差异吗均不
7、是,仅仅就是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已!原来,按劳分配的“劳”还指“劳动者身份”!这可真是对马克思主义分配理论的重大发展!可悲啊,大学教给我们的按劳分配!可叹啊,原来,人是生而不平等的!理解了,难怪有“会学不如会嫁,会嫁不如有个好老爸”的!因为,在咱们这儿,身份是可以遗传的。难怪有“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就打洞”的古训的!看来,21世纪的我们,要走出身份遗传的脱敏期,还有一段漫长里程.注_辞海中对“劳动”的解释为:人们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即劳动力的支出和使用。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在人类形成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对“生产”的解释为:以一定生产关系联系起来的人们利
8、用生产工具改变劳动对象以适合自己需要的过程。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包括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个方面生产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决定性环节,没有生产就没有交换、分配和消费;而交换、分配和消费反过来又影响生产,促进或阻碍生产的发展。广义的生产还包括精神财富和人类自身生产。 “按劳分配”中“劳”的计量标准是什么? 前言 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但“按劳分配”中“劳”的计量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本来极简单明确却又被严重误解了的理论问题。近一百年来,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中对 “劳”的计量标准存在严重误解,将许多不属于“劳”的计量标准的因素(条件)列为“劳”的计量标准,作为劳动报酬的标准,因此
9、在具体执行的工资制度中存在严重错误,产生严重不利的后果。 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不再是商品 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交换 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即物化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商品价值量是以商品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为衡量标准,这是一个曲折的间接的衡量标准,这就是商品的价值规律和商品交换法则。(原始社会中各个部落之间也进行商品交换,也遵循着商品交换法则,是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实际上每个部落就是一个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但各部落之间不存在共同经济利益。)由于各个具体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率不相等,因
10、此即使生产同一种商品每件具体商品的时间也是不等的,因此商品交换价值就可能与生产它的实际的具体时间不一致,即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如果这个具体的生产时间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多,在交换时就吃亏了,反之如果生产商品的具体时间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少,那就赚便宜了。所以,技术设备先进、生产组织科学化程度高的商品生产者就在竞争中占有相对优势。私有制社会的商品以其所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进行交换,这就是商品交换法则。 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消耗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
11、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引自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这就是说在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之间不进行产品交换,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不再存在剥削,因此产品不再是商品,也就不再存在商品交换。“消耗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就是劳动中的抽象劳动不再表现为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这里说的“某种物”,就是“商品”,这里说的“某种物的属性”,指的是“商品的价值”。生产产品所付出的劳动不再经过抽象劳动曲折地表现为生产产品时增加的商品交换价值,劳动者的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直接属
12、于社会。请注意下面这句话的意义:“这时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这里的“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就是不再经过商品交换渠道。也就是说,在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抽象劳动仍然客观存在,产品仍然含有抽象劳动(因为产品仍然是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的消耗),但劳动不再表现出创造价值(商品价值)的功能,而是表现为创造“劳动量”的功能。 商品就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产品,如果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为了交换,怎么可能成为商品呢?因此表现商品社会属性的价值也就不存在了,抽象劳动虽然仍然存在,但不再表现出创造商品价值的功能,也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价值
13、的功能停止作用了。也就是说,只要是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社会产品不再具有商品价值,即社会主义社会不再存在商品和商品交换。恩格斯说的更果断:“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反杜林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并不因存在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产品交换而改变。商品交换是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平均劳动时间)为衡量标准,因此在商品交换中存在价值与价格的分离,存在剥削。过去理论认为社会主义两种公有制之间存在商品交换,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适用商品交换法则,也就是默认交换的不平等,即默认剥削,这是与社会主义根本原则不符的。社会主义国家产品,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的还是集体所有制的,也不论是工业还是农业
14、,都是按照国家统一计划生产(农业集体有一定的自己安排),为着整个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而生产,不是为了交换取得利润。虽然两种所有制之间产品的所有者不同,但产品交换中不允许存在不等劳动量交换,即不允许存在剥削。 这样的产品怎么是商品呢?也就是说,两种公有制之间只存在产品交换,不存在商品交换。(关于这一理论观点,我们将在另一篇文章“计划商品”理论的暗伤是什么?中详细阐述)。 二、 “按劳分配”中“劳”的计量标准是劳动时间 (一)社会主义性质决定同等时间劳动具有同等劳动量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中,“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而劳动,为了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
15、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称其为尺度了”。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者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比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部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它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 在资本论中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劳动者个人在共同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品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 (第一章96页) 恩格斯说:在社会
16、主义社会中,“实际上,这里只要有会计就足够了,在实现等量劳动的产品同等量劳动交换时,如果会计以自然的劳动尺度时间,即以工作小时来计算,这就比他预先把工作小时转换为货币简单得多。”(反杜林论第三编 分配) 马克思恩格斯说的非常明确“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又进一步确切地说“劳动时间是计量尺度”,“以工作小时来计算”。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中的“劳”的唯一计量标准是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即工种差别,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转化为劳动时间的比例)。除劳动时间之外,其他一切条件因素,诸如:产量、质量、工龄、技术水平、职务、资历、功劳、脑体劳动差别、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男女差别、干群差别、干部职务差别、劳动生产率差别、劳动态度差别、身体体质差别,等等,均不是计量工资报酬的标准。这些条件因素中,有的是奖金标准(如产量、质量、劳动态度等),有的是优抚标准(如工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