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共2篇)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 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 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 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 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 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工程监 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第四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 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 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 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五条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 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 监理员执业证书第六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 人员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 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 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 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 专业技术人员O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 证书,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专业技 术人员第七条申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相关规定 进行申报申报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至少监理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两 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年龄在30岁以上(1975.10.1以前出生)取得国家监理工 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
二)年龄在45岁以上(1960・:L0・:L以前出生)取得四川省监理 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 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可申报项目总监三)年龄在55岁以下(1950.104以后出生)未取得国家监理 工程师执业资格的,2025年12月31日后不得担任项目总监工作申报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学历,且从事工程监 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8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 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二)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 经济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申报四川省项目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 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初级职称第八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受聘于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 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内的,均可申请相应 执业证书第九条凡符合条件申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 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四川省注册监理 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相应 执业证书和执业方章。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一)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 满5年的;(三)在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责令 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2年的;(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五)同时执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六)年龄届满65周岁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第三章执业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监理承包合 同的项目上任职第十二条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由监 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2 年第十三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由取得相应执业 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十四条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 须佩带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 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第十五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理执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变更第十六条鼓励监理从业人员合理流动o第十七条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建设部规定办理第十八条办理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 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 记申请表》一份;(-)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能证明与原聘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相 关材料;(三) 现单位聘用合同;(四) 原执业单位的执业证书、执业方章和胸牌;(五) 其他变更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一)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活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 或未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三)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执业变更的情形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 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执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 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满30日前,由申请人所在监理单位向四川 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续期执业第二十一条省监理从业人员申请办理续期执业的应提供下列书 面资料:《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续期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原执业证书;(三)监理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明;(四)与所在监理企业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五)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在每一执业有效期内应当接受 继续教育,参加执业培训,每一执业有效期内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0课时,并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属于上述(一)至(四)项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第二十四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法收回的应与公告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注销的;(三)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U!依法被撤销注册的;(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六) 受到刑事处罚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从业人员本人和聘 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销执业的申请;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四川省注册监理 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本人在公开 发行的报刊或相关网站上声明作废后,持作废声明和《四川省监 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补发申请表》到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 委员会办理申请补发执业证书证书破损的,应及时申请换发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的,四川省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列 入不良行为记录,且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依照建 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以监理工程师或 监理员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照四川省人民 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 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仍以原执业证在新聘用单 位执业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条监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予以处罚。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 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其中,属第(六)项违法情形的,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一条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建设监理工程 师考评和注册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2楼回目录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第2篇)建筑工程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2015-09-02 10:2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e#(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 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4、施工现场每个工人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夏季、冬MM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 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