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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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独自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快速发展,特制定并签署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类型和住所【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的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第五条】公司的住所为: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由股东一次

2、性足额缴纳。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五章 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名称证件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货币出资10万元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出任公司执行董事;2、兼任、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3、聘任或解聘公司监

3、事;4、聘用或解聘公司财会人员;5、了解和查阅公司财务报告;6、公司终止后,依法处置公司的剩余财产;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定;9、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3、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5、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6、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第七章 股东的出资转让和继承【第十三条】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全部或部分转让出资,并由股东签署书面同意的文

4、件和出资转让合同。【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吸纳新股东变更为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 公司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义务【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做出的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任命,公司执行董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连任。【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 向股东报告工作;2、 执行股东的决议;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 制定公司的利

5、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之外,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之外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一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机构审计。【第二十二条】公司经理由公司股东任命,对公司股东和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理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连任。经理行使

6、如下职权: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2、 组织施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 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内部管理机构的负责管理人员;7、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由公司股东任命,对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连聘可连任,公司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1、检查监督公司财务情况;2、对执行董事、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予以纠正;3、对公司经理、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提出任用或解聘的建议;4、股

7、东或相关规则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公司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任命,公司执行董事的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2、在战争、特大自然灾祸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紧急状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判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判决权和处置权须契合公司利益,并在预先向股东报告。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股东决议解散;2、因

8、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5、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九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以为需要规则的其他事项【第三十条】公司根据需要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有股东签署。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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