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現狀及優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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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現狀及優化改革【摘要】隨著獨立董事制度的盛行,許多公司監事會的作用 逐漸減弱,甚至形同虛設。本文將著力從法理、經濟學和治理模 式三方探討監事會制度的起源及存在的必然性,並從實踐現狀探 尋監事會有效性缺失的原因,即監事會成員缺乏獨立資格、義務 不明確、權責不對等以及獨立董事制度沖擊,並最終針對我國上 市公司監督制度提出優化改革的建議和舉措【關鍵詞】監事會獨立董事上市公司治理有效性缺失公司治理結構可以理解為企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一組合約安排。要實現有效的治理結構就必須實現有效的制度安排, 而其中監督問題與激勵機制的設置和經營者效率的保障密切相 關,可見監督機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

2、的重要地位。基於大陸法系 國傢所廣泛適用的“二元制模式,釆用監事會制度是必然趨 勢。然而,如今許多國傢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制度“徒具其形、並 無實效”的現象極為明顯,監事會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重要作用 未能有效發揮。在外部監督失效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又引入 瞭英美國傢廣泛采用的內部監督制度一一獨立董事制度,希望借 助獨立董事彌補監事會監督不力的不足,輔助完備公司監督制 度。但事與願違,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並未能彌補監督不力的公 司監督機制,也未能改善不盡如人意的監事會行為。事實上,監事 會制度自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單純引入獨立董事機制很難徹底解 決上市公司監督機制現狀。我們應努力從監事會制度有效性缺失

3、 的根源中尋找原因,摸索對策,機械的模仿和不合適的借鑒隻會 使問題更加復雜化,面對獨立董事制度沖擊,監事會應謹慎面對, 優化改革,尋找突破一、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產生的背景公司治理機構中的監督制度常采用的兩種形式為監事會制 度與獨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實行監事會制度是由一國體制 和國情決定的,而追根溯源可以從法理、經濟學和治理模式幾個 方面來探究監事會制度的起源,以證明監事會在上市公司治理中 存在的必然性從法理角度來看,選擇何種監督制度與該國所處的法理環境 有極大的關聯。概括來看,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傢 多采用獨立董事制度,而以德國、法國、日本等國為代表的大陸 法系國傢多采用監事會制

4、度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監督問題乃是企業理論相關研究中的關 鍵問題之一,歷來的眾多經濟學傢對這一問題都有頗多論述。其 中探討監督者的起源、監督者的選擇和激勵問題最具代表性的人 物是阿爾欽(Armen Albert Alchian)。阿爾欽通過分析得出成員 間相互監督方式存在成本,這成本不光是監督行為本身的費用, 更重要的是監督費用導致的偷懶激勵,會使成員選擇偷懶行為造 成損失。由此,阿爾欽認為應從企業內部尋找專職監督者履行監 督職能。在他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發現監事會作為置身於企業內 部且具有專職監督職能的監督組織而存在的理論必然性,這也是 監事會制度起源在經濟學領域的解釋公司治理模式主要包括兩種形

5、式:一元制模式與二元制模 式。英美國傢多釆用一元制公司治理模式,即以”股東大會一一 董事會一一公司經營管理層”為基本權利路線的內部治理關系 框架。也就是說,采用一元制治理模式的公司一般采用獨立董事 制度的監督形式。而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傢多釆用二元制 治理結構,即以“股東大會一一監事會一一董事會一一公司經營 管理層”為基本權利路線的內部治理關系框架。在這種制度下, 公司設立股東大會、監事會和董事會三個領導機構,他們分別代 表所有權、監督權和經營權,監事會和董事會人員不能交叉兼職。 這類治理結構的最大特點是監事會和董事會有上下級之別,監事 會為上級機關,董事會為下級機關,董事會對監事會負責,

6、而監事 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二、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實踐現狀監事會制度隨公司產生而產生,隨公司發展而發展。然而在 其發展過程中,許多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一直未能有效發揮監督 職能。雖有監督義務,卻無監督實效,使得監事會在許多公司治理 結構中形同虛設。尤其是在獨立董事制度被引入以來,監事會作 用的弱化性更為明顯,這其中的原因值得人們思索和探究。因此, 若要改善監事會制度監督不力和有效性缺失的現狀,就應從其自 身來尋找原因,單純的引入和借鑒其他模式都將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概括說來,其原因有三1、沒有獨立資格,有失公正立場履行監督職能的監督者應獨立於被監督者之外,避免與被監 督者的利益關系,這樣才能有利於其以

7、一種中立公正的立場履行 監督職能。也就是說,監事會成員應保持其獨立性才有助於監督 效力的發揮2、義務不明確,權責不對等義務不明確便不能有效指導監督職能,不能合理規范監事行 為;權責不對等將會阻礙監督行為的約束力度,削弱監事成員的 激勵效應,這兩者分別從制度層面和職能層面阻礙瞭監事會有效 性的發揮3、獨立董事制度的沖擊基於改善我國監督制度效力、彌補監事會制度不足而引入的 獨立董事制度卻未能實現人們的預期效應。現今我國監督制度出 現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並存的獨特局面,監事會制度面臨極大的沖 擊三、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優化改革獨立董事制度引入後對監事會制度產生瞭極大沖擊,監事會 效力的發揮受到極大質疑,監

8、事會制度的存在也受到極大挑戰。 本文認為,在摸索上市公司監督制度時還是不應忽視一國所處的 法理背景和治理模式,即在分析我國監事會監督不力的原因後, 應針對所述問題尋求監事會優化改革的生存法則1、提高監事會獨立性要提高監事會監事的監督效力,首先要提高監事會獨立性, 使監事能夠撇清與董事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公正立場,積極 履行監督職責,而提高監事會獨立性主要可從以下三個方面著 手。(1)從監事選任上著手,使其擺脫與董事會的親緣關系。公 司法規定,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則不免董事經理在 其中施加影響力。監事會成員選任若能由證監會組織,審慎評定 監事人選的資質等級,公開規定監事人員的資格要求

9、,並組織考 核評定,授予合格人員資格證明書,就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監事 人員的選任范圍,減小董事經理對監事人選的影響力,同時也能 提髙監事的認知水平和業務能力。(2)改革監事薪酬制度,提髙監 事激勵效應。現今我國監事會制度下監事工資多由董事經理制定 發放,使其與董事經理之間權力不平等、利益關系不獨立,有礙監 督行為。可與證監會的考核機制結合,由市場確定監事基本工資 水平。一是為瞭保證監事在利益關系上能與董事經理不相關,二 是為瞭通過市場定價給予監事公平的待遇,借此激勵監事提高工 作效率。(3)正確處理監事會與董事會的關系,保證平等地位。監 事會在履行職能時應保持與董事會的平等地位,撇清與董事會的

10、 各種聯系,以保證其獨立資格及公正地位2、明確權利義務,實現權責對等鑒於監事會監督效力不強的原因之一在於監事會義務不明 確、權責不對等,因此應著力明確監事會義務,保證監事會權利, 加強監事會成員責任意識,提高監事會工作效率。(1)提高監事會 職能設置的可操作性。監督行為的尺度一致都由監督者靈活把握, 這樣不利於監督行為有利實施。而獨立董事職能的規定則有所不 同,公司法中對於獨立董事應當予以監督關註的交易活動, 財務狀況乃至關聯交易的具體情形等都有明確的量化規定,便於 操作也便於考評監督效力。監事會職能設置可以參考獨立董事制 度,以量化標準定一監事會監督職責,約束和規范監事會行為。(2) 提高監

11、事會實施監督的權利保障。監事會成員存在的“隻有監督 義務,而無處置實權”使得監事會的存在並未能對董事經理行為 產生預期的約束力。隻有提高監事會職權,賦予監事會一定的處 置權限才能對被監督者起到威懾作用,才能改善這種局面。新公 司法中對監事賦予瞭對董事經理的直接訴訟權,雖然在一定程 度上提高瞭監事會人員的監督處理權限,然而由於對股東訴訟權 的條件規定乃是在董事經理行為嚴重有損公司利益及其他股東 利益時才能施行,這一條件過於概括使得監事的股東訴訟權實施 可能會流於形式。由此可見,對於權利保障方面的改革還有待進 一步探索。(3)完善責任制度。要督促監事會成員實施更為有效 的監督活動,在賦予監事一定權

12、力保障的同時也需要明確相應責 任,通過確認監事對於公司某些不當行為的連帶賠償責任來警示 監事積極有效地履行監事職能,盡量減少不利於公司的不當行3、借鑒“獨立董事,嘗試“獨立監事”根據上文分析,我們知道,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法理背景 和治理環境下是難以與監事會制度兼容發展的,兩種制度的並行 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監督制度的問題。然而,獨立董事制度 的引入並不是全無益處,至少它為我們帶來瞭一種思想一一獨立 董事所基於的監督思想:獨立性、外部監督、事前監督。而這些 也正是現在監事會制度所缺乏的。我們可以借鑒獨立董事的設置 理念,嘗試設置獨立監事,也就是從企業外部聘請有資歷的專傢 參與到監事會中來,將

13、這些外部監事與內部監事結合起來。這樣 既可以提高監事會成員的整體獨立性,也可以通過完畢監督彌補 內部監督所存在的不足。與此同時,也應註重“獨立董事”理念 的引入,使“獨立監事”的職能設置更加豐滿,義務履行更加有 力。這樣做既可以避免引入獨立董事所帶來的法律體系和治理結 構上的協調難題,也可以借鑒其有利思想來優化改革我國現存的 監事會制度,將會比機械地套用獨立董事模式更為有效一些四、結語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這個特殊的經濟歷史 環境下,監事會制度作為監督制度的必然選擇是有其適應性和實 用價值的。我們要努力從監事會制度的設置及執行過程中尋找監 事會監督不力、效力缺失的根本原因,從監事會

14、制度的優化改革 中尋找出路。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雖然不能解決我國監事會制度 的現存問題,但卻給我國監事會制度敲響瞭警鐘,同時也為監事會制度改革提供瞭可借鑒的理念。因此可以說,獨立董事制度的 沖擊對我國監事會制度是利大於弊。隻是我們應該認清這種利弊 關系,既不應忽視獨立董事的作用,也不應誇大獨立董事的作用。 隻要把握住我國監事會制度的大方向,必能進行有效的改革,提 高監事會的約束力(註:本文基金項目: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資助項 目(NCET050758)。)【參考文獻】1 王習天: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 出版社,2005.2 譚勁松:獨立董事與公司治理:基於我國上市公司的研 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3 張維迎:産權、激勵與公司治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4 孫多嬌:上市公司內部監控模式創新研究一一獨立董事 制度與監事會相結合J 價值工程,2006(5).5戴娟萍:內部監控制度的選擇:監事會?獨立董事?或監事會和獨立董事?J對外經貿財會,2006(2).(責任編輯:胡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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