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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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称条例)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行政法规,自2007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推动铁路交通事故应 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 全,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 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等提出了一系列新要 求;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及 事故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2013年实行铁路政企分 开改革,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

2、调查处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也 需要相应调整。为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同时,考虑到条例总体上仍基本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修 订内容主要集中于部分核心条款,因此采用了修正案方式进行修 订。二、修订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安全第一,强化底线思维。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维护铁路安全稳定发展大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的必然要求。修正案送审稿强 化了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落实保障旅客列车安全特 别是高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严格对旅客列车 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结合铁路安 全管理特点,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

3、度。二是适应铁路政企分开改革要求。进一步梳理界定政府和企 业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落 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铁路监 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突出铁路 运输企业现场应急处置、维护运输秩序、保障路网畅通的主体责 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主体及其职责,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三是体现铁路行业特点。尊重铁路安全生产规律,在与事故 调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保留了条例确定 的铁路交通事故构成基本要素和调查处理特点,以加强行业监 管,督促铁路企业防患于未然,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水平。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围绕事故调查处

4、理主体及其权限、事故构成条件 及等级划分、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相关法律责任等条款,共涉及27条。(一)调整机构名称。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639号)和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 21号),将条例中的“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 修改为“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将“铁路管理机构” 修改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将“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 管理机构”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 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5、九条,所引条文 序号为根据修正案送审稿修改后的条文序号,下同)(二)明确条例适用范围。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对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事故的监管,明确机车车辆在铁路营业 线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与人员、机动车等相撞,或者列车发生冲突、 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 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铁路交通事故。相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既能够与之相衔接,又具有 铁路特点,突出了政府监管重点。(第二条)(三)明确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分工。铁路监管部门按照国 家规定权限协调、参与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

6、急预 案,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铁路运输企业在应急救援中的具 体职责,修正案也作出明确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四)修改事故构成条件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特别重大 事故作为国务院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相应构成条件进行调整,和其他行业保持一致。相 应地对重大及以下事故构成条件中的列车脱轨辆数、中断行车时 间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各等级事故构成条件的合理衔接。对一般 事故的构成条件,一是明确了无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结果如 何,发生客车脱轨即列为事故,体现了尊重铁路安全生产规律、 坚守旅客列车安全底线的精神。二是经研究美国、欧洲(英国、 法国

7、、德国等)及日本等国家铁路交通事故管理情况,均对事故 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下限规定(如美国为100万美元,欧盟为200 万欧元,日本为500万日元),并以列车脱轨辆数与直接经济损 失相匹配为原则,修正案在一般事故构成条件中设置了 200万元 直接经济损失下限,同时铁路总公司将对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的情形专门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五)明确事故调查主体。明确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 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国务

8、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 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六)规范事故调查程序。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 定,将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期限分别调整为60日、30日、 30日。对不计入调查期限的3种具体情形,也作出明确规定, 并要求事故调查组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时予以说明。(第二十七 条)(七)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据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 定,明确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 议;对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及企业, 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企业及其职工,由铁路监管部 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或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追究 行政责任的建议。(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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