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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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1=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 的指导意见(X建发(2014) 301号),XX市廉租住房和公共 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意见(X建发201593号),X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X建 发31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并轨运行,有序推行租、售并举, 实行共有产权管理。一、基本原则(一)并轨运行坚持“统筹房源、梯度保障、市场定价”的 原则。(二)实施产权共有坚持“以人为本、先租后售、自愿购买、 产权明

2、晰”的基本原则。(三)坚持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租赁的原则。二、租赁管理从2016年起,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 轨后统称为租赁型保障房。本县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或在建的租 赁型保障房的运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一)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对象1. 城镇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2. 新就业职工;3. 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4. 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单亲家庭为基本单位,每 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 共同申请人。(二)申请租赁型保障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收入条件:按全县2015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062.

3、5) 的80%计算。三口之家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超过1650元两口 之家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不超过1815元;一口之家人均可支配月 收入不超过1980元。2. 住房条件:在县城城市规划区无房或者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22平方米,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3年内无房屋买卖、 赠予等转让行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者办公用房; 申请人离异,未涉及房产处置。3户籍及年龄条件:申请人须具有XX县城镇户口,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工作或 常住;申请人单身的需3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三)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之前享受过房改政策,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公房出售,购 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4、,沉陷区安置,享受廉、公租住 房配租的,政府提供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等,不得再申请租 赁型保障房。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申请租赁型保障房不受 户籍、收入限制。(四)申请租赁型保障房需提交下列材料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薄等身份证明;2. 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3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4. 所在单位或居住社区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5. 房管所出具的住房信息查询证明;6. 县人才管理部门提供的人才引进相关证明材料;7. 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五)申请及办理程序1. 申请人从县党政服务中心保障房服务窗口领取表格,进行 政策咨询。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可直接向镇人 民政府提出申请。2

5、. 初审,社区在10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初审、公示工作, 并向镇人民政府报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3. 二级审核,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 认定,并将符合条件家庭的材料报保障房管理单位。4. 三级审核,县保障房管理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核审批程序,并将审核结果在县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将其列入轮候范围。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 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六)分配管理租赁型保障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 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

6、行分配。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 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 提交书面资料,重新审核。(七)特殊困难家庭优先,有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 配租1孤寡老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 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2. 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的。(八)租金标准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市场租 金标准的8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适时向社会公布。已经建成 并分配入住的原廉租住房、公租住房,在原合同未满以前,其租 金水平仍按原有的租金标准执行。租赁型保障房的租金标准分为两个梯次,在此基础上不同小区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标准。1. 低

7、收入家庭,即家庭收入在低保家庭收入线(360元/月) 的1.5倍及其以下的家庭,住房租金执行低档次租金标准。2.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以上家庭,住房租金执行高档次租金标 准。() 退出机制1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 屋结构和配套设施。2.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3.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租赁型保障房;需要续租的, 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 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租 赁型保障房。(1) 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 得租赁型保障房的

8、;(2)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改正 的;(3)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型保障房居住的;(4)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赁型保障房租金 的;(5) 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条件的;(6)其他违反租赁型保障房政策规定的。5.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管理单位应根据其家 庭收入和住房实际,重新调整或维持原享受的租金标准。对不符 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3个月过渡 期。过渡期满仍无法退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可延续3个月租 期;延续期满后仍拒绝退房的,房租按市场租金的1.2倍收取。6承

9、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合同约定 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住房保障管理单位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三、共有产权(出售)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按 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由政府和保障对象 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一)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共有1. 出售房源县政府自2010年以来组织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含己建 成入住和正建、未建的房源)出售比例控制在房源总量的40%以 内。2. 出售对象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且一户家庭只能享 受一次租赁型保障房购买政策。3. 出售价格租赁型保障房按综合成本价出售有限

10、产权,个人购买比例不 低于综合成本价的60%,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 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 款利息和稅金等。4. 实行不同小区不同产权比例的产权机制XXXX小区,成本2705元/nV (简装),出售价格1623元/nV (占60%),政府产权份额1082元/nf。XXXX小区,成本1650元/nV (简装),出售价格1155元/nf (占70%),政府产权份额495元/nf。XXXX小区,成本2420元/川(无简装),出售价格1452元/ m2 (占60%),政府产权份额968元/册。镇政府租赁型保障房,成本1600元/nf (简装),出售价格

11、在成本价的60%70%之间。5. 出售程序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条件,自愿购买租赁型保障房有限产权的 家庭,根据公示的出售价格,向保障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需 填写自愿购买申请表后,方可直接或摇号购房。6. 售后资金管理出售租赁型保障房回收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 还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资金贷款,弥补建设资金缺口。7. 税费政策出售和购买租赁型保障房涉及的稅收政策,参照XX省经济 适用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各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8.产权管理(1) 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租赁型保障房后,政府产权份额对 应的住房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购房人,不再向购房人收取租金,但 购房人须承担全部

12、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2) 已购买的共有产权租赁型保障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确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管理单位按实际售价收回,不计利息, 用作租赁型保障房房源。住满五年后,经向保障房管理单位申请, 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政府产权份额以及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免等 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请保障 性住房。(3) 申购人与保障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型保障房购房合 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 屋所有权证需注明“租赁型保障房”、“有限产权”和“所购有 限产权比例”。(4) 购买的有限产权部分,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及擅自改 变用途,可以依法继承、抵押。(二)购置型

13、保障房产权共有从2016年起,将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并轨运行,并轨 后统称为购置型保障房。己经分配入住的按原有政策管理,己分 配,但未入住和未分配的亦可按并轨后政策执行。购置型保障房产权共有,主要以消化己建成和在建的经济适 用住房为主。在近段时期内暂缓购置型保障房建设,积极探索适 时出台购置型保障房对象的货币补贴发放工作。1购置型保障房出售价格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按原规定政策组价,执行物价局批准价格。在 基准价中实行个人与政府产权共有,个人产权比例应达到70%以 上。XXXX小区基准价2485元/肝,出售价格2112元/nV(占85%), 政府产权份额379元/nf。XXXX小区基准价2420元

14、/m2,出售价格2057元/肝(占85%), 政府产权份额363元/册。2. 明晰产权比例购买购置型有限产权的购房人与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签订 购置型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 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需注明“购置型保障房”、“有限产 权”和“所购有限产权比例”。3. 上市准入购置型保障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 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住满5年后,需要交易的,需补缴 政府产权部分、土地出让金、减免的税费等费用取得全产权后方 可上市交易,但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4稅费政策及资金管理出售、购买购置型保障房涉及的税费,参照经济适用房管理 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15、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出售回 收的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5. 申请购置型保障房的收入条件、受理程序、分配方式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为2015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限 (即人均2062. 5元/月),其它条件、受理渠道,分配方式,继 续执行原有政策规定。四、责任与监督县住建局负责制定好每一个小区租、售工作实施细则。县广播电视中心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需 要及时无偿发布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及相关政策信息。县民政局负责审核保障对象是否为低收入家庭,做好低收入 家庭的认定工作,出具相关证明。县国土局负责核准土地出让金的政策工作。县物价局负责做好住房租金、出售基准价等价格方面的审批 工作。县财政局做好回收资金的管理、监督、使用工作。县审计局做好回收资金的审计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车辆、户籍登记变更等情 况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查询证明。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家庭的二级审核工作,社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各申请家庭的初审工作。县监察局负责保障房建设、分配、管理的全面监督工作,并 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 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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