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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印花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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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印花税范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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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印花税范文 贸易合同印花税   (一)、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的征收规定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管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国税地(1988)25号)   (二、)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征收规定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局部补贴印花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三)、不能确定合同金额的征收规定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四)、具有合同性质单据的征收规定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国税地(1988)25号)   (五)、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征收规定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国税地(1988)25号)   (六)、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征收规定   按金额比例贴化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七)、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征收规定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一)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   1、根本规定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全额,不得作任何扣减   (2)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国税发(1991)155号)   (3)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按订购数量及发行   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国税地(1989)142号)   2、具体规定   (1)物资订货合同   一些方案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方案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国税函发(1991)1415号)   (2)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   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方案,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标准,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国税函发(1990)994号)   (3)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   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函发(1990)994号)   (二)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1、根本规定   借款合同以借款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具体规定   (1)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2)、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国税地(1988)30号)   (3)、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归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国税地(1988)30号)   (4)、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到达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归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6)、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假设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当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7)、关于对基建贷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根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方案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

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国税地(1988)30号)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答:以下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合同包括供给、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贸易等合同此外,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例如订购单、订数单等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桟单等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信用保险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效劳等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单据   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帐簿、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对财会部门设置在批发部、仓库、门市部和其他部门的商品明细帐、原材料明细帐、产成品明细帐等都不贴花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答:以下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答: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包括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现金按实际收到或存入纳税人开户银行的金额确定实物指房屋、机器等,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确定无形资产和材料物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等如果是实物捐赠,那么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   答: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按应税凭证的件数,每本为伍元   答: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答: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答: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制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答:对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同样,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答: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方案,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标准,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   答: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为列明的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标准,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答: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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