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租房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

上传人:亦*** 文档编号:228687285 上传时间:2021-12-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案例租房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合同案例租房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合同案例租房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合同案例租房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合同案例租房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案例租房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案例 租房要明确房屋维修责任 小贝去年从上海某高校毕业,通过中介租了老陈的房子。看房时,小贝发现屋顶天花板有脱落迹象,但考虑到租金相对廉价,仍愿意承租,只要求房东修理天花板。房东对修理一事口头表示同意。等到签订入住后,小贝才发现房东只是用透明胶带将有裂痕的地方粘贴了一下。 某天下班回家,小贝发现天花板的水泥掉落下来砸了一地,他立即通知老陈要求重新维修天花板。老陈同意修理,人却迟迟不来。其后,小贝及其同学趁着酒劲找老陈理论,打伤了老陈,为此,小贝还赔偿了老陈医药费8000元。对于伤人一事,老陈耿耿于怀,百般拖延对房屋的维修。小贝最终起诉至虹口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

2、出租房屋已经危及到小贝的人身和财产平安,即使小贝在订立租房合同时明知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他仍然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所以,对小贝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房屋维修责任应该是租赁合同中最常见的条款,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第220条规定,即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但现实中往往不是简单的适用该条规定就能解决维修争议的,因为维修责任往往隐藏在其他事项中,造成责任划分不清晰问题。本人认为维修包含在房屋正常修缮、装修后返修及恶意添附的补偿责任等多项内容之中。因此租赁合同双方在约定维修责任时,应全盘考虑。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

3、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当的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的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因此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平安的义务。但“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从律师角度认为,应将“承租人过错”进行列举,明确在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房屋修缮责任条款中,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

4、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现实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改变构造(当然不涉及主体结构平安),使用中产生的返修责任争议较多。 我们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某将自己私有的二层二室住房租赁给张某,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中介效劳,并同意张某的装修方案,将原卫生间撤除移至阳台,将卫生间通风和排水立管在二层弯曲靠在墙边,以增加厅内有效使用面积。使用中楼上用户发现下水不畅,楼下住户发现卫生间通风不畅,于是与出租人联系,要求其维修。承租人在出租人要求下也同意并实际简单进行了处理,但效果不是非常明显。在楼上楼下用

5、户强烈要求下,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构造或是撤除装修进行彻底返修,承租人坚持当时改造方案是经出租人同意并认可的,否那么也不会同意承租。因此双方就返修期租金及费用承当问题产生争 议,诉至法院。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出租人同意情况下产生的返修争议,由于当初对改变房屋构造的后果双方约定缺乏,造成维修责任不明确。向这样的案例还有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阳台窗探出,因物业或楼上住户要求必须撤除等等,都涉及返修责任承当问题。为防止此种争议产生,作为出租人要慎重容许承租人的改造要求,约定好如出现返修责任承当主体,切不可为把房先租出去 ,而回避返修责任问题。 实践中,对于承租人对房屋进行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而形成的

6、添附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属于合理添置的,那么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二是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撤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撤除。不能撤除的可以对添附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归出租人所有,并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三是假设出租人不同意添附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添附的,且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而又协商不成的,撤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承租人可以自行撤除。不能撤除的,出租人对装修物的损失一般不给予补偿。上述做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所以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对添附物或改善物处理做约定是最好的。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