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预制棒公司市场营销与品牌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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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MC.泓域咨询/市场营销与品牌管理光纤预制棒公司市场营销与品牌管理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 公司概况4一、 公司基本信息4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4第二章 行业背景分析6第三章 董事会8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8二、 董事会制度18第四章 经理机构27一、 经理机构的地位27第五章 市场营销概述33一、 市场营销观念33二、 市场营销管理的任务35第六章 市场营销环境39一、 市场营销微观环境39二、 市场营销宏观环境40第七章 分销渠道发展趋势43一、 网络分销渠道43二、 渠道战略联盟50第八章 企业物流管理概述52一、 企业物流的内容、分类和作业目标52二、 物流、企业物流的概念64

2、第九章 筹资决策66一、 资本结构理论66二、 资本结构决策69第十章 人力资源规划71一、 人力资源规划的含义与内容71二、 人力资源需求与供给预测73第十一章 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化经营业务80一、 国际化经营模式80二、 国际直接投资83第一章 公司概况一、 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吴xx3、注册资本:80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4-4-137、营业期限:2014-4-13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9、经营范围:从事光纤预制棒相关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3、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表格题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15436.0912348.8711577.07负债总额4692.663754.133519.49股东权益合计10743.438594.748057.57表格题目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48483.6738786.9436362.75营业利润11130.338904.268347.75利润总额9288.30

4、7430.646966.22净利润6966.225433.655015.6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966.225433.655015.68第二章 行业背景分析光纤预制棒,又被称为光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光缆的核心部件是光纤,而光纤则是由光棒组成的,因此我国光缆市场的快速发展,将会极大地促进光棒市场需求的扩大,而光棒的产业利润也占据着整个行业链利润的七成以上,远超生产光纤和光缆的利润。从产量来看,自2010年,我国光棒市场产量始终保持着快速增长趋势,发展到2018年已经达到8600吨以上,与上一年将近8000吨的产量相比,增长了约为10个百分点。从需求量来

5、看,随着我国5G商用建设的发展,使得市场对光纤光缆的需求量得到进一步扩大,2018年我国光棒市场需求量已经突破万吨以上,产品自给率也高达九成。我国光棒市场持续向好。从市场竞争格局来看,由于制作光棒的相关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因此在我国具有光棒生产能力的企业数量相对较少。目前,在中国市场上,产能排名前五的光棒制造企业分别是长飞光纤、亨通光电、中天科技、杭州富通和烽火通信,而这五家企业合计市场占有率达到九成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光棒行业集中度极高,市场份额向优势企业进一步聚集。随着国家对光纤光缆建设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内5G商用建设的持续深入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相关技术水平的逐渐提升,促使我国

6、光纤光缆产业逐渐进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国内市场对超高速、超大容量和超长距离光通信光纤光缆需求持续扩大,而光棒作为制作光纤光缆的核心部件,也将会随着光纤光缆市场需求的扩大,其市场得到快速发展。未来我国光棒市场仍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第三章 董事会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董事会需要由一定的成员组成以保证公司的蓝常运营。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19尺,这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所选定的人数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成员人数通常为单数,但公司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即董事会成员可以为偶数。

7、董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住。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也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主要负责人,要使其在董事会的运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对其职权进行规定。当然,

8、规定其职权的方式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也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地予以规定。公司法采取了列举的模式规定了董事长的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两项: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要辅助董事长的工作,主要是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而在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义务公司作为商事法人,其经营必须委托董事、经理等自然人来完成。从这个意义上,学界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一种契约关系。当然,这种契约不等同于一般民事契约,而是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国家干预的色彩。在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中:一方面法律明确规

9、定董事有权通过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经营从而获取报酬,以激励董事为公司勤勉工作;另一方面又要求董事需要对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以强化公司的监督,有效地约束董事。就董事的具体义务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均可作以下概括。(1)忠实义务。董事的忠实义务,即要求董事对公司诚实,忠诚于公司利益,始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自己执行董事职务的标准;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必须将公司整体利益置于首位。显然,董事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内容相对比较抽象。具体而言,董事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自我交易之禁止。自我交易之禁止即董事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

10、或作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代理人与公司交易。当然,这种禁止也非绝对,若在公司章程中得到认可或经股东机构同意,则可视为合法。其理由是,自我交易并不必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害,如果董事愿意牺牲个人利益。面对这种“利益冲突”,为了防止道德的泛化所引发的偏离法律影响,各国的公司立法对此都给予了严格限制,如董事必须向公司披露这种交易的性质以及自己在此项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交易对公司而言必须是公正、公平的。2)竞业禁止。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虽然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但公司董事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竞争却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伦理。如果董事处于公司

11、竞争者的地位,那就很难全心全意地去实现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如果董事违反该项义务,不仅应由公司对董事因此获得的收入行使“归入权”,而且即便未获利,董事也须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往。3)禁止泄露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采信息和经营信息。董事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了如指掌,自然负有比一般雇员更严格的保密义务。公司法做出了董事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规定。显然,立法对董事的义务要求并不太高,而且也未对董事违反上述义务时能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加以规定。4)禁止

12、滥用公司财产。公司财产是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基础,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保值增值。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灭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注意义务。董事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含义是董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履行义务必须是诚信的,行为方式必须使他人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实施的行为。如果说忠实义务为董事确立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那么注意义务则可视为董事的“称职标准”。注意义务通常分为两种,即制定法上的

13、注意义务和非制定法上的注意义务。前者是特指公司制定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对董事注意义务所做的规定,后者则是指基于公司董事的身份,基于公司特殊的商事性质所产生的注意义务。董事无论是违反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还是违反非制定法所规定的义务,均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尚未对董事的注意义务做出规定,这是该法的一个缺憾。(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及职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构。由此可见,董事会的性质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

14、力,并能够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导致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法律关系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对于采用三权分立基础而架构的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但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产生的,受股东大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对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行使的职权,股东大会不得任意进行干预。另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来源不同,造成其权力范围也有明显的不同。前者的权力来源于股份所有权,而后者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因此,董事会的职权不同于股东大会,应体现出作为执行机构的特色。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符

15、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此外,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零七条也对董事会的职权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与决议方式董事会是公司运营和管理的核心机构,是法人治理机构的中枢。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来行使职权的,因此,必须有达到法定比例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也必须经过法定比例的董事通过方为有效。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定期召开的会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在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召开。有权提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人员有: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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