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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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包 人承 包 人合同员章合同员章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a、 b、 c、 资金来源: 自筹,已落实。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全部内容(不含甩项内容)。 a、 b、

2、 c、 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书面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中标价: (大写) (小写)6.组成合同的文件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 工程量清单(如有时)(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

3、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10.1 合同订立地点: 10.2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住 所:住 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

4、: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

5、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

6、.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8、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

9、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

10、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

11、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

12、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

13、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

14、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

15、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16、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

17、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

18、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

19、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

20、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21、,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

22、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

23、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

24、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15.1工

25、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

26、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

27、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

28、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

29、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

30、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

31、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

32、防护措施费用。、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

33、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

34、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35、。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

36、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

3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

38、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

39、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0、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

41、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

42、,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43、,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

44、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

45、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

46、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

47、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

48、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

49、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索赔3

50、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

51、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

52、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

53、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

54、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

55、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6、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57、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

58、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

59、.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

60、.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

61、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执行通用条款第1条的规定。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投标书及其附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及山东省、 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3适用标准、规范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编号及名称: 国家现行建筑安

62、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执行设计文件具体要求。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4、图纸41发包人免费提供施工设计图纸的份数是: 6 份(其中 2 份用作竣工图,施工时不提供,达到竣工条件后提供给承包人,竣工图完善后返还发包人)。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代表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内,承包人返还发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两套。43承包人向工程师代表提交的图纸及文件的内容、份数和时间,以发包人的要求为准。44承包人应向

63、发包人代表提供 经发包人代表要求和批准由承包人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根据现场具体情况)。45发包人代表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为确保合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本合同范围内,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发包人对工程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监理,协调项目内部各方面的关系。需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此项最好不填,以便于后期签证等有监理签字即可生

64、效)监理单位易人,发包人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 52 发包人代表姓名: 职务: 职权: 履行合同条款中发包人应履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执行通用条款第6条的规定。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其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改进,发包人有权最终与其解除全部合同,更换施工队伍,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8、发包人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具备开工条件。(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接入施工现场中心50米范围内。(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

65、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七日内(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七日内(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三日内(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7天内书面提交,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图纸提供后15日内。(8)协调承包方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合同通用条款。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据实或双方协商确定。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负责管理好和用好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电源;指定水源、电源以内的连接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施工所需用电按表计量,电费安装供电部

66、门市场价格计取;施工所需用水由发包人水表计量,并按供水部门市场价格计取。92承包人负责整修施工场内施工用道路,满足施工及材料、设备运输的需要。93发包人代表要求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内容是: 施工过程中,根据发包人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94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5日前提供。95其他各类文件和图纸的提交内容以技术规定为准。提交时间:至少应提前7个工作日,以供发包人代表审核认可。份数:视发包人代表的需要而定。96 所有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图纸的修改和撤回,必须得到发包人代表的认可。97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的安全。(除因发包人、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雇员的行为或过

67、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并且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9.8承包人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环保和噪音等管理控制,并承担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及因此带来的第三方追责和罚款。9.9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方分包项目由总承包人配合分包方做好成品保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计取总包服务费。910承包人应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68、911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扰:9111公众的便利。9112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9.1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12.1按照招标文件,专业性较强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认可分包队伍,由发包方、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三方合同(不包括消防、弱电工程、电梯、通风、煤气),发包方直接分包工程配合费按 3 计取。9.12.2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图纸会审完后15天

69、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含拟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计划)。102 工程师应在15天内做出批复。103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经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开工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在72小时内开工,并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112延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延期开工要求后72小时内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延期要

70、求或72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因政策变化、迁占等原因推迟开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期相应顺延。12、暂停施工如发生,执行通用条款第12条。13、工期延误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14、工程竣工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执行通用条款第14条的有关规定。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目标的要求: 合格 152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第15.1款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为:达不到约定条件或施工验收规范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

71、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目标要求,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6、检查和返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16条。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执行通用条款第17条。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各分项、分部工程。18、重新检验 执行通用条款第18条。19、工程试车无。五、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标准施工,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责任事故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第(2)种 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

72、同。(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不变(甲供材料价差可调整,人工单价按32元/工日结算)。(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在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A、因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所形成的工作量,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按第31条约定的方法按实进行结算。B、招标文件中已明确需发包人认可的材料价格(如果有),在竣工结算时按发包人确定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有暂估价的按价差处理,材料损耗率按承包人标书中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竞报的损耗率执行,不明确的按定额损耗执行;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某些材料价格暂不计入的(如果有),施工过程中如实际发生需承包人采购时,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考察市场后,按

73、发包人认可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4)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无。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24、工程预付款:无。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1)承包人按26.1的阶段划分向发包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报表一式伍份,监理单位5日内审核完毕后提交给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发包人收到后7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并返还承包人一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审核,发包人可自行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

74、间:支付原则: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甲供材按同期同比例扣回。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的工程量为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基数。进度款结算资料由监理工程师初审后,发包人在10天之内复审并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间:单位工程0.00施工完后,支付已完工程的70%;单位工程6层施工完成后,支付已完工程的70%(六层以下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付已完工程的70%;主体结构验收完,付已完工程量的70;单位工程装修阶段(含安装)每二个月付已完工程的7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水电费和甲供材)的80%;结算审计完并出具审计报

75、告,经双方签字确认后30日内,付至结算工程造价的95%,留5%为保修金,质保期满后28天内付清。26.2因承包人原因使阶段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有权停止付款或推迟付款直至承包人完全履行施工合同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暂定为:见附表。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发包人可将暂定供应材料、设备变为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可将采购材料、设备变为由发包人供应;发包人谈定材料价格和付款方式,承包人按此价格和付款方式与供货商签定合同。清单报价中已综合考

76、虑材料采保费、报检、检测、试验费,不再单独计取。27.2发包人所供材料必须由总包方材料员加盖双方认可的专用章,开具合法证明签收(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一份。27.3 发包人所供材料必须由总包方按照发包方要求按时、准确提报总计划和月度进场计划。如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供应不到位或因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变更超出施工时间3天,并在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的关键线路上引起的阶段工期和总工期拖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工期顺延。27.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同期付款比例扣回。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执行通用条款第28条有关规定。2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生产

77、厂家、型号、数量、质量均应在事前征得发包人的认可,然后承包人方可采购供应。需发包人确定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提前至少一个月向发包人提出订购申请,以便发包人考察确定。28.3发包人认可的所有材料设备价格均视为已含采购保管费。清单报价综合考虑所有材料报检、检测、试验费,不再单独计取。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执行通用条款第29.1条中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实质性内容。 31、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1)如发

78、生与原子项相同的工程量,以承包人投标书中已有综合单价乘以工程量进行结算;(2)如发生与原子项相类似的工程量,以实际使用的主材价格置换承包人投标书中已有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其主材价格必须是发包人认可的价格),作为此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相应的工程量进行结算。(3)非以上(1)、(2)二种情况,且03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03版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06版价目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其规定确定子项单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按照本款结算的变更价款执行以下规定:零星工程和设计变更的人工工资单价(建筑、安装为40元/工日,装饰为34.2元/工日)、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按照承包人中标价的单

79、价和费率执行;主要材料按照建设方、监理方书面确定的价格执行;辅材、机械台班单价按照06版价目表执行; 工程类别按照建筑物实际类别执行;(4)非以上(1)、(2)、(3)三种情况,由承包人事前提出书面报价,由发包人、监理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确定单价,以实际工程量结算。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发包人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如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则视为承包人放弃对该项变更增加合同价款的要求,如变更导致实际工程量减少,则视为承包人同意按本合同中确定变更价款的约定减少合同价款。31.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

80、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方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供贰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实际情况双方约定33、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28天内,将直接委托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天内,承包人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4、质量保修341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执行发包人工程维修管理办法,承包人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除遵守本条通用条款的规定外,承包人还须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或行业最新标准规定执行。 保修内容:本

81、工程承包人全部施工项目。其它执行通用条款第34条。342发包人代表签发保修期满证明后,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保修期满证明应由发包人在最迟的保修期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内发出。343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发包人出具证明,将余款无息付给承包人。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

82、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执行。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总工期及分阶段工期每拖后一天,按单位工程造价每日万分之五的比例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二。由发包方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质监站一次验收不合格,出现二次申报,按单位工程合同价的3(甲方原因除外),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中间验收工期罚款按照正负零、主体竣工、车库主体竣工、外装四个控制节点。未按期完成的按照节点工程量3罚款。(工程总

83、工期按时完成的不再追究罚款)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另行协商或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36、索赔361因承包人施工或运输方案不当而致使道路、桥梁、高压架线、现有管道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罚款。362施工现场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筑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而带来的第三者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罚款。363本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分包。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除纠正错误、赔偿损失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总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承包人承担因解除协议引起的一切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违法分包的行为界定

84、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364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的,未经验收擅自隐蔽的,不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发现图纸、建材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的,除责令改正并按约定承担处罚、赔偿损失之外,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承担500元至1万元罚款。365承包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每出现一次类似情形,承担500元1万元罚款,并返工处理。366承包人因上述36.4、36.5承担的违约金总额超过5万元,视为承包人无诚意承揽工程,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约定索赔。36.7

85、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引起上访等不良后果,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7、争议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依法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5级以上的地震,大于6级持续4小时以上的大风;100mm以上的雨雪;50年一遇的洪水、高温、高寒天气(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灾情报告为准),灾害发生后承包人将损失报发包人审核、处理。不可抗力及对不可抗力的事件处理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及“保险合同”。40、保险本工程项目由承包人办理应承担的一切险,但保险公司必须是有关管理部

86、门和发包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险的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查验保险收费票据。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执行通用条款第42 条。43、施工中如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 执行通用条款第43条。44、合同解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尽其责任施工、竣工和保修本工程并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只有第34.2条规定的保修期满证明能被视为对合同结束的认可,且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全部支付完毕后,合同即告解除。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45.2其它规定执行通用条款第45条

87、。46、合同份数46.1 本合同正本2份,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46.2 本合同副本8份,甲乙双方各执4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7、补充条款1、(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2)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技术标准,建设工程施工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施工、建筑材料备案证制度等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地质勘察等有关技术文件。2、本工程在竣工结算时所有土建、装饰、安装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均按32元/工日计取(施工

88、过程中产生的零星工程和设计变更人工工资单价执行31.1.(3)条)。3、工程竣工结算:(1)由发包人委托中介审计单位审计,基本审计费由发包人支付,属承包方承付部分,由发包方从其应付工程款中转账。(2)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之内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逾期不予办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之内委托审计单位开始审计。结算资料15日内提供完毕,逾期作废。4、临设办公室以及现场清理按照发包方要求的时间和效果办理,不计取费用。5、发包人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承诺书以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按山东省定额站 号文,均作为本合同文件。6、施工中因承包方私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引起的造价

89、变动一律不得计入结算,造成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7、由发包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分包商和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按照发包方的约定执行合同。8、施工现场的硬化道路及场地应按照发包方要求修建(满足施工要求),避免与总体规划冲突。工程中建筑垃圾的清运由承包方负责,建筑垃圾现场堆积时间最多不超过15天,费用自理。9、施工单位要对本工程的施工工作和安排充分重视,科学组织、管理到位,劳力资源充足,确保工程不间断连续施工,严格按照发包人分阶段进度要求施工,节假日(春节除外)期间和农忙季节不得休班,否则因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0、中标书中工程量清单在合同签订一月内经双方核对,并签字确认,竣工

90、结算时不再调整,其中包含施工图纸、招标答疑及图纸会审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在竣工结算时据实调整。11、竣工结算时根据鲁价费发【2004】239号文,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如产生施工单位承担的咨询服务费,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2、承包方遵守发包方所有管理规定,会议纪要、管理模块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13、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约定。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跨度(m)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元)开 工日 期竣 工日 期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单价供应

91、时间送达地点备 注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质量保

92、修期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竣工验收3年后,无问题可退基础及结构工程的质保金);(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3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不少于2年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钥匙交付发包人之日起计算。3.质量保修责任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

93、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需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3.4.质量保修完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4.保修费用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5.其他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5.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

94、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5.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和履行发包人关于工程维修的工程维修管理办法。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注意事项 以下内容请自行查看,是需要注意的一些地方 作为文档额外部分,资料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合同一般应按如下结构来写:一、标题。1、标题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2、标题最好能和合同的性质保持一致,但这不是强制性要求。认定合同的性质,主要还是看合同的内容,而非标题。3、在实践中,一般可以认为“合同”、“协议”是同义词。二、首部。1

95、、首部只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某方即可。如:“甲方:小王。乙方:小李”。2、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信息,放在最后的签章部分写明。自然人的,主要写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单位的,主要写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章人、住址、电话、营业执照号。三、正文。正文按如下顺序写:1、简单叙述合同目的和订立情况。如:“为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后达成以下合同”。2、合同目的(即合同标的)。这是很关键的部分,因为这里直接体现了合同的性质,而且当出现约定不明时,这也是解释的主要依据。如:“甲方向乙方销售X型电视机200台”。另外,这里也可以写明合同的期限。3、合同的履行程序。将合同的履行程序独立出来写,是

96、为了简洁明了,就好像法学上将“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一样,合同的履行程序就是“程序法”,双方权利义务等细节就是“实体法”。4、双方的权利义务。这里必须要写明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如果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也应写明。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当明确,即对于什么情况算违约,应怎么处理。另外,也可以对非根本性违约和根本性违约做出界定;可以就预期违约做出约定;也可以在这部分对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做出约定。6、争议的解决。一般写:“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X法院/X仲裁委员会裁判”。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约定管

97、辖法院的话,一定要明确约定有管辖权的某一个法院管辖,而不能只说“有管辖权的法院”或“XX法院和XXX法院”。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主要写明合同通过什么程序、什么程序变更。合同怎么解除。8、关于合同本身的约定。这里主要是写合同文本共几页,共几份,是否有附件,附件是否合同本身的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四、签章。这部分是用来给当事人签章的。一般自然人直接签字或按手印即可(最好不要只盖印章,因为印章容易被伪造),单位则需要盖公章。最好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章人的签字。另外,如果签章的不是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查验签章人的授权文件。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注意事项:1)、只要符合合同法及其他的规定,两个自然人或单位之间可以订立有效的合同,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机构的确认。2)、简单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当事人可以自己去写。但对于一些复杂的合同或者标的额较大的合同,最好向专业人士(如律师)咨询。3)、写合同的功夫是通过大量的经验练出来的,不要指望在网上下一个什么所谓的“完美合同”就可以解决你的问题这样只会误你自己的事。作者就见过很多图省事从网上乱下合同,看都不看,最后搞得自己焦头烂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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