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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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研究 梁泽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股东就尚未到期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文章认为在完全认缴制改革的背景下,注册资本的信号功能和担保功能虚化,债权人不再依赖注册资本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此外,担保等债权保护机制运用广泛,且破产程序通畅度不断提升,因而不允许加速到期保护股东期限利益的同时,也不会过分损害债权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路径可以被归纳总结为“法律指引理论”。具言之,由于公司法明确授权出资期限由股东和公司自行约定,而法律又是所有人所明知的,故而债权人应受法律指引,承担审查章程中相关规定的义务。关键词股东期限利益;注册资本;出资债权;加速到期;法律指引理论D923.2A10

2、08-2689(2020)05-0067-07一、 问题的提出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第6条规定,为保护股东期限利益,除例外情形外,债权人不得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该规定极大地限缩了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空间。不过,是否应当建立全面的加速到期制度,学术界仍没有定论。客观上看,加速到期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和逻辑正当性,牺牲一部分的债权人利益以保障股东期限利益,此种安排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仍值得进一步探讨。下文就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分别展开。二、 股东期限利益的缘起与作用(一) 股东期限利益的缘起在2013

3、年公司法的修订中,公司资本完全认缴制取代了原先的部分认缴制1。公司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缴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都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在完全实缴制下,股东出资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一次性全部实际缴纳。与之不同的是,完全认缴制允许股东只实缴部分乃至暂时不实缴任何出资,就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只不过股东仍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将来某个时刻实缴其出资。换言之,公司取得的股东出资部分或全部由出资债权构成。这里的出资债权是指,公司对股东的个人财产在其未实际缴纳的股权出资之范围内,享有债权。相应地,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不仅包括货币、符合规定的物,还包括对股东的债权。

4、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履行出资义务作为对价换取公司股权的本质。我们可以认为,认缴制相比于实缴制,只不过是增加了一种出资形式公司对股东的出资债权。根据公司法第23条第2项、第25条第5项和第28条第1款,不难发现我国公司资本的构造实际上采取了以下形式:注册资本=到期出资债权+未到期出资债权根据民法理论,期限利益指在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享有的利益2(225)。那么,对于尚未到期的出资,股东可以主张自己享有期限利益,以对抗公司要求其提前履行的请求。(二) 股东期限利益的作用从制度设计逻辑来看,对股东期限利益进行保护,有着促进投资,扩大股东出资规模的作用。决策者所预想的效果是,完全认缴制实施后,社会的总

5、体投资额度相比于之前能够出现明显的提升。我们以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点:设想甲、乙目前各有10万元现金可以用于设立公司展开经营(各自持股50%),同时他们预期公司在2年后所需求的资金量为20万元,5年后所需求的资金量为50万元。表1比较了完全认缴制与完全实缴制下甲、乙的行为模式:我们可以看到,完全认缴制比之完全实缴制有着如下优点:第一,完全认缴制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增资程序的繁琐和由此所引发的纠纷。完全实缴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存在弹性,在公司需要补充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过增资程序。而完全认缴制下公司的注册资本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在公司需要资金时,未缴的注册资本可以更为方便地转化为实缴。未缴转实缴

6、不会引入新股东,不会改变股权比例,也无需变更工商登记。第二,完全认缴制允许资金在公司和股东之间进行相对灵活的配置3-4。完全实缴制需要一次性将所有注册资本注入公司,全然不考虑公司能否对全部资本进行有效利用。有时公司暂时无需使用全部的注册资本,高额的实缴资本反倒会使资金闲置在公司的账户上,缺乏效率5-6。完全认缴制允许股东和公司,对公司和股东在未来某个时点是否需要资金进行预测。在公司资金的边际效率大于股东自己利用资金的边际效率时,股东会将注册资本予以实缴化。第三,完全认缴制扩大了投资规模,并且鼓励股东注重公司的长期经营。完全认缴制下,股东一定要按照章程中预设的安排进行出资。而在完全实缴制下,除了

7、公司设立之外,股东没有出资义务,在公司后续需要资金时,股东可能选择袖手旁观。以本例来说,无论在哪一种注册资本模式下,甲、乙两个股东的首次投资总额都为20万元。在完全认缴制下,甲、乙还会在未来追加70万元进行投资。而在完全实缴制下,甲、乙是否追加投资则难以确定。当然,对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也出现了诸如“无赖公司”等现象甘培忠教授用语,“无赖公司”指那些注册资本庞大,但是缴资期限极长,事实上股东并不打算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的公司。参见甘培忠.论公司资本制度颠覆性改革的环境与逻辑缺陷及制度补救J.科技与法律,2014,(3):498-515,509。不过,笔者认为“无赖公司”本质上是一种非理性行为的产物,

8、只会产生于变法初期。“无赖公司”出现的原因来自于股东的“求大”心理,即股东利用人們长期以来形成的对注册资本的盲从心理,以虚高的注册资本标榜公司实力5,7。事实上,“无赖公司”并不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首先,根据我国公司盈余分配制度,注册资本越低对股东越有利,因为只有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方可以停止提取。注册资本越低,那么当期可供分配的盈余就会越多,对股东也就越有利。其次,认缴制比之实缴制更具效率的前提,就是假设公司和股东能够对未来一段时间中,二者资金利用效率进行合理预测。由于股东和公司根本不可能预测到极长期限后(例如一百年后)公司对资本的需求如何,也无法对百年之后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可

9、信的保证,因此百年后实缴资本是根本没有商业意义的。而对于天价的注册资本,大部分股东可能根本无力予以实缴,而即便实际缴付了,公司也可能无法有效利用巨额的资金8。随着普法工作的展开和时间的推移,民众在逐渐了解注册资本的新内涵后,这种没有实际商业意义的“无赖公司”就会消失。总而言之,在完全认缴制改革初期,确实出现了一些不如人意的情况,但是改革本身的制度逻辑经得住考验。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符合降低公司设立成本、改善营商环境的大政方针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将“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列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

10、政策目标之一。三、 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合理性法律的作用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律的最终出台是立法者通过对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反复衡量比较后慎重选择的结果。法政策的取向都是比较出来的,偏重保护一方主体的利益,其他方主体的利益相对而言往往会有所损失。这对于股东期限利益保护的法政策考量也同样适用。(一) 博弈模型的建立保护还是不保护股东期限利益,换言之允许还是不允许加速到期,涉及到股东、债权人与公司三方当事人的利益:首先,对于股东而言,股东期限利益受保护显然是有利的。具体而言,这种期限利益包括:(1)对于未来财务状况的稳定预期;(2)在出资期限内合法未缴出资所产生的利息。其次,对于债权人而言,不允许加

11、速到期是不利的,其原因为:到期债权无法及时兑现會导致诸多的不安定状态,这些不安定状态包括:(1)如果公司破产,则债权大概率无法得到全额清偿;(2)迟延支付带来的利息损失,特别是如果公司最终破产,该利息损失无法挽回;(3)相对于债权得到及时清偿的情况,债权无法及时兑现导致缺乏可流动性资产进行新一轮投资,进而损失了可能的投资收益。最后,公司利益也因为无法加速到期而受损:(1)公司声誉因为无法及时兑现到期债务而受损,加大后续融资的难度;(2)未偿还债务产生的利息及罚息;(3)有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采取各种手段,加速公司债务的到期或拒绝公司延期履行债务的请求,加重资金压力。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静

12、态模型:允许抑或不允许加速到期,决定性因素就是“股东期限利益”的增幅、“债权人债权安定性”的减幅与“公司经营平稳性”的减幅。如果前者的增幅大于后两者减幅之和,则不允许加速到期更具政策合理性;反之,如果前者的增幅小于后两者减幅之和,则允许加速到期更加合理。当然,由于以上分析仅仅是静态的,因此并不能直接得出结论加速到期制度是政策上更优抑或更劣。因为当法律规则发生变动时,各方当事人的预期也就因此而发生变动,需要通过新一轮的动态博弈过程而产生新的博弈均衡点。表2对比了股东、债权人、公司在允许加速到期和不允许加速到期两种规则下不同的行为模式。那么如何根据上表所显示的信息进行政策抉择呢?最关键就在于如何评

13、价以下三个(组)变量:第一,对注册资本数额的重视程度。该变量对应的现实指标是注册资本在今日公司融资市场上作用。注册资本对债权人保护的价值越低,那么不允许加速到期就越有优势。反之,如果债权人十分重视注册资本这一指标,那么允许加速到期就更有现实意义。第二,对担保或其他债权保护机制的需求。该变量对应的现实指标是担保以及其他债权保护机制在今日公司融资市场上的运用频率。如果担保或其他债权保护机制已经为市场所广为采纳,通过这些途径就足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安全,那么加速到期就是多此一举。反之,如果担保或者其他债权保护机制的使用率在市场上仍处于较低水平,债权人依然处于缺乏保护的状态,那么加速到期显然更具政策合理

14、性。第三,破产申请意愿和破产可能性。这一对变量对应的现实指标是破产程序的成本及申请破产的便利度。显然,破产越容易申请,破产的成本越低,加速到期制度就越没有价值。反之,如果破产成本极其高昂,破产程序极难启动,那么指望破产来兑现自己的债权就是不大可能的,债权人也就越需要加速到期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除了以上三个变量,表格中还有以下两组变量,但这些变量不是最重要的指标,仅是前述三个变量的因变量(会随着前述三个变量的变动而发生相应的变动)。原因简要分析如下:(1) 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这一组变量的功能被注册资本的作用这一变量所覆盖。因为,如果注册资本在实务中已经缺乏价值,债权人不再倚重注册资本的真实

15、性、充实度为衡量债务人财务能力的指标,那么债权人根本无需考察注册资本多寡、出资期限的长短。反之,只有注册资本本身仍然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指标作用,债权人才会去考察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2) 债权/债务额度。债权/债务的额度主要是由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和市场上的资金供给量(而这两者又与公司法的规定无直接关联)所决定的。除此以外,担保物是否充足、担保人是否信用良好,以及注册资本是否真实、充实也会对债权/债务的额度产生一些影响,因此本组指标一定程度上是其他指标的因变量。(二) 现实情况的代入目前,我们只要将现实情况逐个带入到前述三个关键性指标,就可以判断允许加速到期和不允许加速到期两个政策选择到底孰优孰劣

16、了。1.注册资本在公司融资市场上的作用传统上认为,股东出资制度具有担保功能和信号功能,起到降低公司股东与外部债权人之间金融代理成本的作用1。为了促进上述作用的实现,政府往往亲自担纲守门员,对股东出资进行审查、登记、公示,以确保出资的真实性,以方便债权人根据注册资本(和/或实收资本)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6,9。但是,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理论走向来看,注册资本的两大传统功能已经遭到了根本性削弱。一是2013年进行的完全认缴制改革极大地削弱了注册资本的真实性。首先,政府不再对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就导致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存疑。其次,由于取消了出资期限的限制,导致注册资本的数额与公司实际控制的资产数量严重脱节。再次,债权人不知道股东是否有能力在出资期限到期时足额缴纳到期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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