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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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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让人取得遗失物的法律依据摘要:拾得遗失物制度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开展,遗失物品和拾得物品的情况频繁出现,遗失物的价值愈来愈贵重,遗失物的归属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是我国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拾得人对遗失物的不法处置依然存在遗失物归属的待定状态使得“物尽其用〞的物权法根本原那么大打折扣,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探讨我国遗失物转让两年后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关键词:遗失物;先占;取得时效关于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采取了罗马法的立法例,即拾得人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在此情况下,如果拾得人对遗失物加以转让,关于遗失物的归属又会发生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原所有权人只在两年内有权追回遗失物二年期满后,实际占有遗失物的受让人能否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呢?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一、取得时效〔一〕取得时效的概念我国的民事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我国民法中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确定了财产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利归属为了解决财产在期限届满后的权利归属,就有必要探讨取得时效制度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它是指公然、和平、持续地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法律规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的法律事实。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关于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各国民法对不同种类的取得时效规定的不同的要素德国民法中取得时效的规定分为动产的取得时效和不动产的取得时效,法国民法中的取得时效分为普通取得时效和短期取得时效,其占有标的物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在我国,对取得时效的构成也有论述,有学者认为,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客体范围和时间要素主观要件即是占有人须有为自己所有的主观意思,自主占有财产客观要件即是公然、和平、持续地占有,占有人对财产具有事实上的占有状态客体要件即是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占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是基于所有权的效力,谈不上取得时效时间要素即是占有或权利行使得事实状态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只有这样才能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保护占有人的权利,实现物的价值二、先占〔一〕先占的概念先占制度作为一种最为古老的取得财产的“自然方式〞之一,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继罗马法之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确立了先占制度德国民法典?第958条第1款规定:“自主占有无主动产者,取得其物之所有权〞?意大利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可以通过先占取得不属于任何人所有的动产〞?日本民法典?第239条第1款规定:“无所有人的动产,因为所有的意思占有而取得其所有权。

〞我国台湾民法第802条规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之动产者,取得所有权〞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先占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二〕先占的构成要件关于先占的构成要件,学说上大致相同我国赞成传统的先占构成要件的“三要素说〞,即先占的标的须为无主物;先占的标的须为动产;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先占只有在无主物上才会产生权利史尚宽先生认为:“先占之物体,以客观的无主之动产为已足,先占人误以为非无主物而为先占,亦不阻碍取得其所有权〞即不管先占人主观上如何认为,只要物在客观上是无主物,都不影响先占取得的效力动产就是地上定着物以外的物,可以移动并不减少其价值,在经济生活中流动普遍,故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不属于个人的不动产归国家所有,我国法律更是规定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可见先占的标的只能是动产所谓“所有的意思〞即是说标的必须为先占有人事实占有,先占有人事实上处于和所有人一样的支配状态,但是不是取得所有权的意思三、受让人基于先占制度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制度和先占制度都能解决所有权的不确定状态,确定财产的归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实现物的价值,维护社会稳定。

但是取得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广,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并且很有可能涉及国有财产在社会主义社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不对取得时效进行限制,国有财产将会面临流失的危险,否那么,又不能真正发挥取得时效的作用与取得时效制度相比,先占制度似乎有一些优点先占制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动产,涉及面窄,不利影响小,并且我国?澳门民法典?又有先占取得的先例因此,我认为,遗失物转让两年后,基于先占制度取得所有权比较合理参考文献:【1】彭兴洪.从主体的角度看拾得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目的[J].法制博览,2021〔10〕.【2】沈宁.从大陆法系的立法论我国遗失物法律规定的完善[J].理论观察,2021〔1〕.【3】史尚宽.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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