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复工工作方案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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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复工工作方案228 关于加强停建煤矿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乡镇、各煤矿企业: 根据2012年1月30日XX省政府召开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XX省煤矿证照及相关事宜联合审批联席会议纪要第11次会议精神及XX县区停建煤矿复建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停建煤矿复工工作,防止煤矿在复工过程中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形势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煤矿复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煤矿复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煤矿复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复工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具体的实施标准,并指导帮助停建煤矿企业恢复正常建设。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煤矿复工前准备工

2、作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排除安全隐患,并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煤矿复工验收工作申请。 二、煤矿复工工作对象 黔府办发电【2011】 158号文件要求停建的煤矿 三、煤矿复工工作要求 (一)煤矿必须取得相关合法有效的建设手续。 (二)煤矿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完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到位并能满足安全要求,复工前须完成对职工的岗位培训。要切实落实冒顶处理和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措施,有效防范零星事故发生。 (三)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风量满足需要。申请复工煤矿必须对井下通风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进行一次全矿井风量测量和配风工作,保证满足矿井下各

3、用风地点风量的需要。 (四)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到位,具有完善可靠的排水系统,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健全,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仓容、探放水设备配备要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资料、采空区范围清楚可靠;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实际。 (五)矿井“六大系统”建设必须满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要求。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系统必须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六)矿井不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的十五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七)煤矿在未得到复工批复前,不得安排擅自安排工人下井作业,一经发现,情况属实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上限处罚;造成事故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八)各煤矿驻矿安监员必须按照XX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要求驻矿监督落实。以上工作要求请各产煤乡镇政府、安监站督促落实。 XX县区安监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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