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改革对金融企业的影响金融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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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改革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现行的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着整体税负偏高、税收政策不规范不合理、内外资金金融企业税负不一致、不公平以及税费征收管理制度落后等方面的问题,已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巨大障碍。加入WTO以后,金融业将面临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大批外资银行将出击我国金融市场,整个行业的游戏规则都将按国际惯例逐渐完善,市场准入规则与管理要求的提高,使我国金融业难以适应,金融机构面临的挑战非常巨大。因此,调整和改革现行金融业税收制度,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是推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首要任务,它将对繁荣我国金融市场,从而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具

2、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关键词:税收改革;金融企业;影响目 录引言1一、现行金融业税收制度现状1(一)金融业收入状况1(二)金融业税制状况2二、当前金融业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4(一)税负过重4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4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5(二)内外资分立6(三)金融财务会计政策与税法不协调7四、金融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12(一)深化金融业税收制度改革12(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131.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应注意的问题132.利用金融体制改革推动金融改革深化13(三)深化金融业配套改革141.建立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142.规范金融税收的征收管理15参考文献17税收改革对金融企业的影

3、响引言1994年,为适应建立利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实行了以分税制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在流转税方而体现为分行业征收。其中,增值税主要针对第一及第二产业征收,营业税主要针对第三产业征收。增值税采取“道道抵扣”的征收方式,仅就每一流转环节的“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主要采取“全额征收”的方式,就每一流转环节的“营业全额”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随着利会经济的发展,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越发突出,对经济行为的扭曲越发严重,成为制约我国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的桎梏之一。学界、企业界一直在呼吁进行增值税的改革,基本思路是:逐步减少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应扩大增值税的范围,最终使利会生产各环节都纳入增值税的征

4、收,以解决重复征税,实现税收中性。国家相关部门也开展了相关的研究和准备性工作。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利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增值税扩容,逐步减少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可以预见,在“十二五”期间,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逐步扩大,而营业税将逐渐减少。一、现行金融业税收制度现状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一个国家的竞争力主要表现在某些产业和具体的企业身上,直接面对竞争的也是企业。银行是金融服务业和整个国民经济安全的核心。(一)金融业收入状况银行又是投资、保险、证券、债券、票据、租赁等各种金融工具正常运转的最重要的原动力。未来的世界经济中我国的银行业必须占有重要的一席之

5、地。如何尽快增强我国的银行实力,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金融业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工行的资本充足率在世界八大行中处于中间偏上水平。但是工行的税前利润、资本回报率、资产回报率都是八家银行中最低的。工行与法国农业信贷银行集团的资本和资产规模相当,但税前利润、资本回报、资产回报却只相当于法国银行的八分之一。美国花旗银行的资本回报率是工行15倍。与德国的税制接近,若剔除由于工行的资本充足率高于德国银行2.5倍的因素,德行的税前利润仍是工行的3.3倍,资本回报率约高4倍、资产回报率约高1.6倍。我国银行的收益性和流动性与工业发达国家差距很大,缺乏竞争能力。一个真正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商业化银行,作为一个投资载体

6、,资本回报率起码要在15%以上,否则,哪个投资人愿当银行的股东呢?按这样的回报率,除国家投资外,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接受。 (二)金融业税制状况税收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分配形式。税收的多少决定着国民收入在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分配比例,通过税款缴所形成的国家同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就是税收的分配关系。税收的分配作用是通过税收制度这一载体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通过征税,实现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转移,都是通过税收制度加以规定、通过按照税收制度进行征管来实现的。离开了税收制度,就无法进行理想地、科学的国民收入分配。因此,要正确处理国家同纳税人的经济分配关系,

7、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以前,银行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金融工具极少(存贷款、国债),金融税收制度简陋。1992年开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特别是1994年现代金融制度和现代税收制度改革以来,随着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发育,我国金融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到重要日程。1997年2月19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金融税收发生了较大变化,金融税收政策开始明朗化。 (1)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征收营业税。 这是以纳税人从事营业活动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中的税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 (2)在金融

8、业(除中央银行外)开征企业所得税。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规定金融保险交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原有关规定执行,直到1997年1月1日按照国务院规定才调整过来。税率为33,与其他行业的所得税税率一致,实现了税负公平。但由于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制,因此上面说的只是内资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外国银行以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3)证券(股票)交易、 期货交易等税种也在不断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对银行实行的税收政策,仍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金融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工具开征的税种不健全,很多领

9、域没有到位,或界限不清。第二,税制很不规范,不很稳定,减免太多,也不合理。第三,尚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如财力的分配干扰影响金融税收。重复征税问题比较普遍。另外,银行承担着过重的为国家财政直接上缴税利的义务,不利于银行增强自身实力,更好地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我国的银行所得税税率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居于中等水平。但对于流转税,我国银行的税务负担明显过重。工业发达国家普遍免增值税,或由购买方、承租人交纳。德国和我国一样,也开征营业税。不过德国的营业税是以所得利润为纳税基数。一般来说,因存贷款利率的不同,金融服务业的利息收入一般是利差的2到5倍。若我国对银行也按利润征收流转税,则工行的税前

10、利润、资本回报率、资产回报率将与德国银行接近,但与其它基本实行免流转税的发达国家在资本回报率、资产回报率方面仍有2到3倍的差距。 二、当前金融业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金融业税收制度进行分析后,得出当前金融业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税负过重、内外资分立以及金融财务会计政策与税法不协调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一)税负过重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偏高,导致金融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过重。中国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33%的税率分别是1991年、1994年开始实施的,而这些年来各国、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中国的税率虽然略低于

11、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如比利时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9%,意大利为36%,法国为33.33%,奥地利为34%,西班牙为35%),但是已经高于韩国(27%)、泰国(30%)、巴西(25%)、俄罗斯(24%)等经济发展中国家或者新兴工业国家,也高于英国、澳大利亚(30),加拿大(25)和新加坡(22%)等经济发达国家。再者,多数国家对于包括证券交易利得在内的长期资本利得,通常区别于普通所得而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中国对证券交易所得等资本利得统一按照普遍所得征税。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较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所得税前如实扣除,但是中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对于许多支出项目规定了比

12、较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如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坏账准备的提取等,其中对于金融企业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两项:工资扣除,即按照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最多可以上浮20(即960元)。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企业只能从税后利润中列支,因而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金融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因此,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金融行业的税负影响较大,加之此项规定仅适用于内资金融企业,外资金融企业的工资支出不受任何限制,内资金融企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标准过严。内资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可以冲抵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未收本金则按照有

13、关坏账损失认定的规定据实在税前扣除,即原则上应收未收本金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金融行业经营风险较大,及时核销逾期不能收回的坏账,对保障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有着重要意义。贷款本金3年不能收回才能作为坏账核销,不符合金融企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二)内外资分立我国的金融服务开放是从1981年开始,经历了先试点、再不断扩大开放的过程。目前外资金融机构可在23个城市和1个省设立营业性机构。迄今,外资银行已在我国设立了分行154家,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资财务公司7家,代表处250家。自1996年12月我国允许外资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以来,已有25家外国银行分行在华为外资企业

14、和外国个人提供人民币业务。加人WTO后,外国银行进入我国两年后可与我国企业开展本币业务,进入五年后可从事零售银行业务,地区限制和客户限制将在五年内彻底取消。从金融税收政策来看,与“有限开放”的政策相反,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了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目前,我国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分别实行了两套税制。这两套税制在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方面都不相同,所得税制的差异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税率不同。我国税法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享有税收减免优惠:凡在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可享受免税5年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

15、的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2)税基不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例如,中资银行的折旧残值规定一般应不高于原价的5%,而外资银行的折旧残值则应不低于原价的10%等。(三)金融财务会计政策与税法不协调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与

16、财务会计政策不配套。2001年11月27日印发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已尽可能地考虑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一致,但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矛盾仍然难以避免。而与之配套的税收政策尚未出台,由此引发了诸如在计提贷款呆帐准备金、应收利息冲减、业务招待费、宣传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比例以及贷款核销比例等许多操作上的问题,为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带来不便,企业意见较大。三、金融业税收政策的改革建议通过上文对当前金融业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后,本章对相应问题给出对策包括,深化金融业税收制度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深化金融业配套改革。(一)深化金融业税收制度改革我国金融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政策金融的比重过高,这是因为我们不仅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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