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审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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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审批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动现代政务建设,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行政,强化勤政廉政建设,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营造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合审批的范围 申请人在本区境内申请登记设立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申请企业变更登记,其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审批的项目,均纳入联合审批。 二、联合审批的程序 联合审批按照“一窗受理、转递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由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办理。 (一)一窗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均由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联

2、合审批窗口受理。 (二)转递相关 中心窗口受理申请后,及时通知与申请有关的各行政审批部门在中心的工作窗口登记备案。 (三)联动审批 凡法律、法规赋予或上级职能部门授权的审批职能部门均为联合审批部门。中心在受理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各行政审批部门到政务中心审验材料,参与联合踏勘。 (四)限时办结 踏勘验收后,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告知中心窗口。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应尽快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对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抄告中心窗口统一答复申请人。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完成审批的,应向政务中心书面说明。 三、精心组织,加

3、强监督,务求实效 (一)建立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联合审批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区政务服务中心召集。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报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二)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全力支持联合审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专项审批和核准工作;要公示审批和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在联合审批过程中,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专项审批,由有关单位按照职权及其隶属关系,上报具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部门审批。 (四)加强对联合审批行为的行政监督。区行政监察机关和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联合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申请人发现行政审批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可向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区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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