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研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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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研究及建议 刘卫平 任兆麟 薛高 夏汶钰摘 要:当前,全球金融科技蓬勃发展,如何寻求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的平衡成为各监管机构面临的首要问题。本文分析了金融科技发展面临的风险以及对监管者提出的挑战,总结了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监管经验,提出加快顶层设计、完善行业自律、借鉴沙箱思想、利用监管科技以及增加教育投入等适应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实际的监管建议。关键词:金融科技;风险;监管:F832.0 :A :1674-0017-2018(7)-0055-04当下,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用科技助推金融发展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金融科技(FinTech)应运而生。金融科技以传统金融为基础,运用云

2、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技术,减小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营造了更为普惠、安全、高效的金融服务环境。目前,金融科技已渗透到支付、借贷、保险、众筹、征信等诸多领域,逐渐改变着金融行业的生态格局。一、创新金融科技管理机制必要性分析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打破了行业壁垒,为提高金融体系运转效率、助推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动力。但是,技术、操作、流动性等金融风险也伴随金融业务模式创新而来,如何能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最大限度防范相关风险,是监管者面临的重大挑战。(一)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技术和金融的深度融合使金融业面临的风险越发复杂。一是有可能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偏好。金融科技的发展推动了市场

3、竞争的白热化,部分金融机构为了抢占市场,不断降低业务准入门槛,引入高风险客户,进而提高了行业整体风险水平。二是有可能引入技术本身带来的风险。部分从业者在利益驱动下,选择应用一些没有经过充分安全性验证的新技术,为企业及消费者带来支付敏感信息泄露、数据滥用等潜在风险隐患,造成相应金融风险。三是可能引入一定的操作风险。金融科技企业运营涉及环节众多,在业务外包、业务运营、网络维护、技术管理等任何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引发系统瘫痪,影响机构正常运营。四是技术的融入增加了原有风险的复杂性。结合科技元素的金融业务仍具有传统金融的风险属性,且金融科技业务的专业性更强,导致金融科技业务的风险更加隐蔽和复杂。(二)

4、金融科技的监管挑战对金融科技的监管应既需要保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又需要保护产业创新基因。如何有效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對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重大挑战。一是对监管者的专业能力形成挑战。金融科技行业越来越呈现出跨行业、扩领域发展的特点,若监管者无法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便不能准确识别潜在风险,影响监管的有效性及时效性。二是对风险实时监测及管控提出挑战。移动互联网等业务不受时间、空间、地域的限制、业务发展去中心化、部分业务未实行实名制等特点增加了金融科技业务风险有效鉴别和实时监测的难度。三是容易产生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现有的监管体系普遍依靠成文的法律法规,监管法规的更新不能及时跟上业务创新的速度,导致部分企

5、业打擦边球变相规避监管。当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市场规模和投融资规模方面都是全球金融科技的领跑者,引领着金融科技业务创新潮流。但是,中国金融科技管理方式在总体策略和监管原则上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在此背景下,总结国外金融科技监管实践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非常重要。二、国外金融科技创新管理实践(一)设立监管机构面对蓬勃发展的金融科技产业,诸多国际组织、国家、地区陆续成立了专门机构。在国际组织层面,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国际保险监督协会(IAIS)等先后成立金融科技相关工作组,对金

6、融科技领域进行多角度研究,致力于探索更加完善的管理模式。在国家及地区层面,目前全球已有70%左右的国家或地区指定了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或成立了金融科技工作组,如美国财政部(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韩国金融监督院(FSS)等机构负责对本国金融科技的全面研究及监管。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设立创新中心,日本金融厅设立金融科技咨询支持小组,新加坡金管局(MAS)设立金融科技和创新团队(FTIG)和金融科技署(FinTech Office),在帮助金融科技企业开发创新产品和提供指导的同时,承担国家金融

7、科技的监管协调、宣传推广、政策制定、人才管理等职能。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二)实施“监管沙箱”2015年11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率先提出“监管沙箱”理念,其核心思想是创造一个“安全空间”,允许金融科技初创企业在小范围的真实市场环境中测试革新性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而不必担心从事创新活动所带来的监管风险和干预。“监管沙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使企业在监管机构的控制下实现小范围内的真实环境测试。二是可以保证消费者不因测试本身而丧失任何合法的权益。例如,英国FCA承诺在沙箱测试中绝不会在

8、保护消费者的标准上有任何妥协,澳大利亚则规定监管沙箱测试不能包括退休金、消费者借贷和房地产抵押信贷产品,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监管部门为测试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专业指导,并全程参与测试。以FCA为例,针对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制定了不同的指导标准,实施动态指导。一方面有利于帮助测试企业迅速了解监管政策,减小测试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监管机构感知市场动态,积累监管经验,辩证看待监管规定与金融创新的关系,保持监管与创新的平衡。目前,监管沙箱理念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各个国家、地区开始因地制宜探索本土化“监管沙箱”项目。截至2017年4月,英国、荷兰、加拿大、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马来西亚、阿布扎比

9、已经设立“监管沙箱”,其思想与英国监管沙箱类似,但在组织架构、监管主体、测试方式、实施细则等方面略有差异。美国、瑞士、迪拜、挪威、俄罗斯、泰国、印度尼西亚及中国台湾的沙箱机制也已进入准备阶段。(三)发展监管科技为了增强金融科技创新活力,同时引导金融科技合规发展,国内外金融机构纷纷加大对监管科技(RegTech)的投入力度。监管科技致力于通过技术手段促进监管要求在监管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之间的传递和落实,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数字化监管协议,借助深度学习、语义算法等技术,将监管要求编译成机器可识别的编程语言,保证金融机构准确理解监管要求。二是优化监管数据采集和统计方式,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

10、)开放平台等技术建立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采集和应用服务接口,实时获取需要的金融监管数据并及时分析处理。以英国的Fund Apps公司为例,通过采用云计算技术,建立API平台对接Aospere系统,实时获取监管信息,自动生成金融科技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报告,减少人工干预错误,提高监管效率。三是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构建业务风险监控模型,实时监控各类业务,优化工作流程,削减运营成本。2017年8月,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与High Radius达成合作,将人工智能应用于企业应收账款处理,简化从应收账款到现金的周期,避免出现回款信息丢失或一方单独收到付款的情况。四是运

11、用监管科技解决方案降低操作失误率、加强金融犯罪侦查和欺诈监控等内部控制。日前,IBM推出了一套认知解决方案,旨在帮助金融人士理解监管要求、提高对潜在金融犯罪的洞察力,以及利用全新数据架构方法来管理财务风险。根据Federal financial Analystic预测,全球对监管、合规等的金融科技需求在2020年将达到1187亿美元,监管科技已经成为金融科技创新的新蓝海。(四)构建金融科技生态环境随着世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建立全球战略合作联盟、构建和谐金融科技生态环境越发重要。一方面,各国在金融、科技等方面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积极的合作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传播、减少国际投机资本,有助于促进完善

12、国际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帮助各国在金融国际化的过程中实现共赢。为加强国际金融科技监管合作,英国政府设立金融科技桥,强化了政府、监管机构和私营部门之间的联系。通过签署金融科技合作协议,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金融科技企业跨国开展业务提供便利条件。目前,FCA已与新加坡、澳大利亚、香港、加拿大、韩国签署了合作协议(Co-operation Agreements),与日本正式交换函件(Exchange of Letters)。2016年11月,FCA与中国人民银行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峰会论坛及主题活动越发普及。在峰会论坛方面,2017年4月的新加坡全球创新金融峰会、2017年7月的伦敦金融

13、科技周等活动,汇聚了世界各地关于金融科技的最新思想,对全球金融科技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主题活动方面,新加坡为了打造持续发展的金融科技生态圈,组织了大量金融科技相关活动,包括马拉松、联谊会等,在活动过程中既宣传了金融科技知识,又推动了金融科技各方参与者进行交流。此外,新加坡金管局(MAS)还组织展开金融科技全球外展活动,以路演的形式吸引全球的瞩目,为新加坡金融科技发展提供了更多创新与合作的机会。(五)健全监管法规金融科技作为新生事物,随着行业规模的日益增长,监管问题逐渐凸显,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法规的保障,逐步构建政府调控、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科技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参与的科

14、技金融法律制度框架十分必要。在这方面,欧美国家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2016年,美国国会参议院提出金融服务创新法案,建议增设金融服务创新办公室及联络委员会,共同监督指导金融科技行业。金融科技企业可向上述机构提交“另类合规策略”申请,一旦申请通过,可免除对该企业的部分监管要求,并禁止其他机构对其采取执法行为,保护企业权益。2017年1月,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美国金融科技框架 (A Framework for FinTech),明确了金融科技发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普惠金融、风险防范、跨部门合作等十项原则。该框架的制定一方面便于监管层对美国金融科技生态圈及时思考、积极参与及合理评估;另一方面,为金

15、融科技参与者提供了优化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原则参考,有利于普惠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2017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金融科技:更具有竞争性和创新能力的欧洲金融服务部门(FinTech: A more Competitive and Innovative European Financial Sector)。文件指出,金融科技企業应将改善客户服务和提高客户体验作为发展目标。同时,在对金融科技产业监管过程中,应秉持一致性监管、全面监管和透明监管等原则,并积极发挥监管科技在提高金融科技产业监管效率的作用。三、对我国金融科技管理机制创新的建议(一)加快顶层设计,将穿透式监管理念贯穿监管体系

16、我国目前针对传统金融机构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已构建了成熟的、多层次的监管框架。但新兴的金融科技企业往往是混业经营模式,参与主体多样化,从业界限逐渐模糊。在此背景下,必须尽快完善监管体系。一方面,加快顶层设计,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以行业的监管诉求为出发点,确定针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基本原则,在促进金融科技创新发展、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寻求平衡;另一方面,借鉴穿透式监管理念,采取归口监管的策略,根据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本质将其纳入相应的监管部门,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防止出现九龙治水的监管“灰色地带”。(二)完善行业自律,填补市场与政策不同步导致的监管真空金融科技行业发展日新月异,多数新兴技术诞生后无法及时确定其业务属性及风险类型,导致金融市场的变化始终领先于监管举措,及时有效的规范性监管存在一定的困难。此时,需要发挥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机构的沟通交流,借鉴“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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