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法律隐喻及其使用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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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语法律隐喻及其使用研究概述 丹金【摘 要】隐喻是人们认知世界的一种思维方式,也是法律思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隐喻研究已成为法律语言应用研究中的重要议题。本文基于法律语言学视角,从法律隐喻的来源、分类、分布以及使用功能等角度,尝试分析了英语法律隐喻的本质和使用规律。法律隐喻的跨科学属性决定了该研究将有待进一步深入。【关键词】法律语言;隐喻;法律隐喻;功能0 引言隐喻研究源远流长。自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以来,学者们一般都认为隐喻是哲学与修辞学的共同话题,因而他们都从修辞学的角度对隐喻进行深入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莱可夫( G. Lakoff )和约翰逊( M. Johnson) 合著的

2、我们赖以生存的隐喻( Metaphors We Live By) 一书,从认知的角度将隐喻研究从语言层次转到思维层次,把语言就是隐喻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从此,隐喻研究不再局限于语言学领域,逐渐发展成为人类学、逻辑学、心理学、符号学、现象学等多学科、跨学科领域共同关注的重要课题,呈现出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研究态势(束定芳,2000)。国内外隐喻研究已经颇具规模。但随着隐喻研究的不断深入,隐喻的研究者们不再仅仅关注日常用语中的隐喻现象,而是开始涉足各个专业领域内行业用语的使用情况,法学领域就是其中之一。法律是人类语言、思想和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许多法律现象也是通过隐喻来

3、表征的。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英语法律隐喻研究出现新的态势,越来越多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视为普通语言的近亲,从各个方面阐明积极隐喻的存在显示了法律语言和文化的健康发展。因此,英语法律语言中的隐喻使用也开始吸引研究者,不过目前国内法律隐喻研究还较为零散,未成体系,这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领域。1 英语法律语言与法律隐喻一般认为,法律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使用的术语和习惯用语。语言之于法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英语法律语言既是法学也是法律语言学研究的重心之一。尽管法学领域的隐喻研究一直饱受非议,一个不容勿忽视的客观事实是英语法律语言中充斥这大量的法律隐喻。比如,money laundering(洗

4、钱),underworld society(黑社会),the arm of the law(法律部门),piercing corporate veil(揭开公司面纱)We observe the law(我们遵守法律),A sequence of ownership is a chain of title(所有权是一系列权力),等等。可以看出,法律隐喻承载着法律文化和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为了理解或者解释某一法律问题(本体)而借用其他领域的概念(喻体), 以实现从其他知识领域到法律领域的意义转换的思维活动。依据法律语言的界定,可以将英语法律隐喻分为两种:狭义的法律隐喻仅指英语法律文本中出现的隐

5、喻;广义的法律隐喻则涵盖所有的涉法英语语言中的隐喻使用。两者各有优势。前者范围小,语料相对固定,研究具有针对性;后者在全境收集的语料更具有代表性、闡释性以及实用性,但是范围较大,语料不够稳定。法律隐喻的研究不可避免的要考虑英语法律语言的特殊性。法律语言的基本特征包括准确性、严谨性和庄严性。因此,但凡立法以及司法语言都应该力求准确无误。但是,在法律实践中,模糊的法律用语如隐喻却比比皆是。因此,客观地讲,在法律领域回避或者排斥隐喻现象的态度是不科学,法律学科的严谨态度以及学理分析形式不可能否定英语法律隐喻的存在以及妨碍法律隐喻研究的深入发展(杨德祥,2012)。2 英语法律隐喻来源、分布和功能本文

6、中的法律隐喻这一概念采用广义含义,泛指在英美国家法律语言的隐喻使用,是涵盖法律法规、法庭用语、法律解释等方面的隐喻语用。本文将主要从英语法律隐喻的来源、英语法律隐喻分布以及英语法律隐喻功能等角度来概述法律隐喻现象。2.1 英语法律隐喻来源法律隐喻由作为本体的法律现象与作为语体的其他领域的事物或知识组成,其运作原理就是基于某一法律现象与其他领域现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而将已经了解的其他领域现象传递到法律领域,实现对某与法律现象的认识、阐释与交流。其实质就是借助喻体和本体之间的相似性,用通俗的事物来解释相对复杂的法律概念、理论和现象。在英语中,依据喻体来源的不同,法律隐喻可以大致分为几类:一是源于

7、英语日常生活的隐喻。这些喻体的语义被延伸或赋予新法律的意义。如umbrella,在日程生活中用于遮阳挡雨,在法律语言中,则应按照法律上的特殊意义解释,其隐喻就是官方后台。burden在日常英语中意为“重担、负担”的意思,在法律语言中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a duty to prove that something is true)隐喻这种责任,因为无论是行驶或民事案件,提出控诉的一方都负有举证的责任,即向法庭提出证据,支持控诉和申诉的事由。又如,veil面纱是生活中人们的常用饰品,在公司法中隐喻为公司的责任限制。因为公司与其股东具有独立的人格,当公司资产不足偿付其债务时,

8、法律不能透过公司这层“面纱”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二是源于西方文学、历史、宗教文化的隐喻。如Judge Hercules(法官赫尔克里),指既睿智又精通法律各个方面的理想法官。Hercules源于拉丁语,是希腊、罗马神话文学中的大力神。美国当代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1983)认为,不少法律隐喻源自宗教,为法律概念和法律类推奠定了基础,如最后的审判和炼狱的隐喻,基督因亚当的堕落而赎罪的隐喻以及在补赎礼中罪过得到赦免的隐喻等。这些隐喻是神话与宗教统一机构中的组成部分,并构成西方法律体系的“神学渊源”(江国华,2007)。三是源于战争的隐喻。Lakeoff & Johnson(1980)分析的第一

9、个隐喻概念就是Argument is a War(辩论就是战争)。这个以战争为始源的隐喻是个经典结构隐喻来描述论辩。而抗辩制度(Adversary system)则是英语法律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核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就律师而言,法庭就是战场,诉讼就是场战争。因此,攻击、防御、胜负、胜诉、讼争、争讼、武器等常用的战争术语就是在法律领域隐喻的体现。四是源于其他科学的隐喻。如ward of court, ward 原为“病房”之一,可谓医学词汇,在法律语言中则指法庭若发觉未成年人因其身体缺陷而需要法庭保护,法庭会颁令照顾这些人或者安排社会福利处活其他监护人代为照顾。2.2 英语法律隐喻分布法律隐喻的

10、来源较为广泛,本文上文的分类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扩充,但由此可以看出,法律隐喻广泛的分布在各法律领域之中,其存在方式复杂多样,分布也是不尽均匀。笔者认为,立法语言属于庄重文体,核心准确,语义排他性。因此,立法语言摒弃了一切可能产生歧义的语用,尽可能的远离修辞,其中也包括法律隐喻。因此,作为庄重简洁语体的立法语言,隐喻存量很少。与之相比,司法语言中则不可避免隐喻,因为无论法官还是律师在庭审中都会借助法律隐喻来裁决抑或辩护。通过隐喻,法官和律师借助事物之间的相似性在人们认知过程中的作用,通过不同的手段,将法庭论辩与判决更加形象化、具体化和合法化。与此同时,执法语言和普法语言中也存在大量法律隐喻。尤其

11、是普法时,法律工作者直接面对普通群众,要把深奥枯燥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解释清楚,必须借助生动易懂的法律隐喻。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大致总结,立法语言中隐喻数量最少,司法、执法以及普法语言中隐喻数量较多。2.3 英语法律隐喻的功能随着隐喻研究的深入和发展,隐喻不再仅仅是具有装饰功能的语言表达形式,它是人类理解和思维的表达形式。Lakeoff & Johnson(1980) 认为隐喻是人类认知新概念、表达新思想、创造新意义的主要途径。国内学者束定芳(2000)认为隐喻主要有四大类功能:修辞功能、语言学功能、认知功能和社会功能。在法律隐喻领域,国内学者丁海燕(2009)以美国公司法中的“公司”概念为例

12、,分析了法律隐喻的构建新概念、阐释以及推理论证功能;刘风景(2011)从法学方法论角度分析了法律隐喻的认知功能和政治功能。本文拟从语言研究与法律研究整合视角,概述法律隐喻的基本功能。(1)法律隐喻修辞与说服功能。英语法律隐喻的修辞功能主要表现在提升法律论证方式的效力。它不是为了修文饰词,而是带着极强的目的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修辞手段,用于驳斥和说服对方。(2)法律概念认知与推理功能。英语法律隐喻既是认知法律现象的有效方式,也是类推的基础。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事物在一系列属性上是相同(或相似)的,而且已知其中的一个事物还具有其他特定属性,由此推出另一个事物也具有同样的其他属性的结论。作为类比推理具

13、体形式的法律隐喻,也是找刺方式进行的。(3)法律与社会功能。英语法律隐喻的法律实践功能,主要体现在普法与增强法律效力方面。法律隐喻的生活性和适用性,使得法律知识的传播与应用更加多元化,从而扩展法律适用范围,增强法律效力。其社会功能。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其给予人们与法律、社会关系的调节功能。法律隐喻能让法律领域的交际对象理解从而接受法律的一些概念、观点。通过联系法律职业者和法律门外汉、政治机关和普通市民,法律隐喻支持和平衡着社会关系。3 结束语法律隐喻现象是一个重要的语言现象和法学语用现象。在语言上,它是普通隐喻的一种或者变体。在法学中,它又是法律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隐喻是法律和隐喻的结合体

14、。本文主要就英语法律隐喻从多角度进行了分析论证。法律隐喻研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多个学科,法律隐喻的跨学科研究是其未来的研究方向之一。总之,法律隐喻研究是个极具潜力的研究领域。【参考文献】1Lakoff, G.& M.Johnson. Metaphors we live by M.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1980.2丁海燕.法律語言中的隐喻机制J.海河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75-77.3江国华.宪法哲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4刘风景.法律隐喻的原理与方法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24-132.5束定芳.隐喻学研究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6杨德祥.英美法律隐喻研究述评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125-133.责任编辑:薛俊歌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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