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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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 张燕摘 要量刑建议作为我国司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衡量正义、制约司法权、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但在我国立法中,关于量刑建议的规定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造成检察机关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在深度剖析国外量刑制度的基础上,以量刑建议的范围、量刑建议提出主体及时间为视角提出完善我国现行量刑建议制度的看法,以期为未来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D92 A 1009 2234(2016)06 0070 03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积极意义所谓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我国是指在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之前,检察机关根据已掌握的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的

2、量刑原则、刑罚规定及犯罪情节等,就法院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判处多种的刑罚、怎么执行刑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价值1.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以法律为角度,可以将正义划分为实体上的正义与程序上的正义。“因为每个人并不是完美的,这也就要求我们从程序上保障法治的实现,程序存在的意义并不是为了保障最基本的正义,而是为了减少极端的非正义”。量刑本来属于法院专属职能,而量刑建议制度很好地促进双方当事人融入其中,使其参与到判决形成的决策过程,这一广泛的参与正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而量刑建议制度所包含的实体正义则是通过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在

3、参与量刑决策过程中所表达出的意见与提供的相关证据加以体现。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现了诉讼的警觉价值。根据法律经济分析法学学科的观点,诉讼存在的价值就是减少诉讼所消耗的社会成本。通说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存在是离不开诉讼经济学提供的理论支持。理由在于,一方面对于已经确认有罪的被告人,通过量刑建议能够大致地清楚自己所承受的刑罚。在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就能根据已有的线索提出针对性地辩护证据,从而大大提高现有的辩护效率。另一方面对于法院来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后,通过双方关于量刑方面的辩论,最终对于量刑如何裁量就有一个较明确的范围,这就能给法院在量刑时提供一个合理的参考,从

4、而有效地提高了法院判决的效率。(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具有的法律效力尽管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于法院而言只是一种参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其仍然会发挥以下法律效力:1.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量刑程序的开端。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了法院的审判权并不能主动行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检察院将案件提起法院起诉后,整个审判程序才正是开始。但若检察院并没有要求对被告人处以刑罚,那么法院并不能主动发动量刑程序。但若检察院提出了量刑建议,并且提供了必要的证据,那么法院就必须启动量刑程序。2.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能够有效地平衡法院的量刑权。量刑建议平衡法院量刑权具体体现在以下三点:首先,明确了法院判处刑罚的范围,根据刑诉法之

5、规定,法院只能就检察院起诉的犯罪情节并提出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相应地刑罚。其次,警示法院根据案情判处恰当的刑罚,尽管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没有强制力的属性,但在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处刑罚不适宜时法律赋予了其抗诉权。第三,法院在认定被告人触犯某项罪名时,必须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答复,这种答复具体化为判处一定的刑罚,并陈述采用这一建议的理由。3.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量刑监督权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监督机关,因此检察机关无论处于何种身份,在法院作出判决后,仍然要对判处刑罚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当发现明显不公的情形时启动抗诉程序。因此,我们可以说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具

6、体体现。二、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落实现状由于当前我国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还没有大规模地推广,因而在不同地区其采用的程序有一定的偏差。各地区对于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适用范围、提出的时间有着不同的理解,具体如下:(一)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各地检察院对于量刑建议究竟属于适用哪类案件争论不休。而学界有着以下几种典型意见:第一观点认为量刑建议的价值在于体现公诉机关的诉讼权,因而所有的案件都能适用。第二观点认为量刑建议适用的范围提应当是案情已经明晰、被告人已经认罪的案件。第三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应当适用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且这种案件的适用无需任何限制,而对于适用简单程序的案件,他们认为可以暂

7、缓适用量刑建议制度。第四种观点认为,量刑建议适用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等。(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具体享有者就量刑建议的提出主体而言,部分检察院是在明确量刑建议适用范围的大前提下,将具体权限赋予主诉检察官,而其他检察院则是将这一具体权限交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就当前试点反馈的情况来看,在四川,多数检察院采取的是以承办人为主,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委员会为辅的模式。而学者对此看法并不一致,部分学者认为,就检察机关本身而言,公诉人是案件的直接受理人,他们对案件有着清楚地了解,因而量刑建议权应当由他们享有。当然具体的量刑建议享有者应当由现行公诉体制加以决定。若

8、采取的是传统体制,那么案件的定罪与量刑都是由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若采取的是主诉检察机关制度,那么量刑建议权应当由主诉检察官享有。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当前我国实行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的独立,并没有具体到个人,因此量刑建议权只属于检察机关,公诉人并不享有决定权。但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落实,应当赋予检察官独立的量刑建议权,使得检察官在面对复杂的案情时,能够灵活地选择适宜的刑种。(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时间就量刑建议提出时间而言,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根据江苏省试点地区反馈的情况看,当前该省主要采取的是:一是庭审开始前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这也是最常用的方式。二是庭前提出,采用与

9、法院承办人交换意见的方式;三是法庭辩论阶段提出,此时被告人认罪态度明朗,提出的量刑意见相对准确;四是庭后协调或者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时提出,这种做法主要是用于重大案件。理论界现在持以下几种态度:第一种态度是量刑建议应当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时同时提出,持这种态度的学者认为,提出量刑幅度和确定罪名都是检察院的权力的范围内,都是属于求刑权的一部分,检察院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交自己对犯罪嫌疑人量刑的看法,有利于保证其诉权的完整性。因为检察院是我国的公诉机关,也是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的原告,目前我国定罪和量刑都是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处理,所以检察院将量刑建议在提起诉讼的时提出也符合我国的审判机制的现状,并且在起诉

10、状中提出量刑建议,也给予了对方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应辩,有利于对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第二种态度则认为量刑建议应当在双方辩论阶段提出,持这种态度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在提交起诉状之初,没有充分提取对方当事人及律师的意见而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而在法庭调查之后,基本的事实已经理清,此时再提出量刑建议,有利于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此问题进行辩论更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实体正义。而第三种态度则认为量刑建议的提出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并且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内部又有分歧,一部分学者认为量刑建议的提出阶段应当与案件事实的清晰程度相关,如果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检察院可以

11、在起诉书中一起提出,如果案件争议较大,则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提出。而另一部分学者则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他们认为量刑提议在哪个阶段提出应该是与审判程序有关,如果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那么则在起诉书中一并提出,如果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在法庭调查之后提出。(四)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实践的评价当前由于法律条文的缺失,导致我国量刑建议的实行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这也造成当前量刑建议自由被滥用,从而大大地限制了量刑建议功能的发挥。一直以来,公诉机关都是关注如何确定案件事实以及评估对案情定性的正确性,而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研究较少,因而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一现状也导致了量刑建议出现了诸多偏差,集中表现在以下两

12、点:一是身处同一检察院的不同公诉人对情节类似案件会出现反差极大地量刑建议,极大地降低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二是建议量刑的幅度很大,通常表现为给法官的裁判量刑设定了一个最高或最低限制,表面上给法官留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实际上对法官量刑的借鉴和参考价值非常有限。笔者的观点是,科学而又合理地量刑建议应当建立在明晰地案情与准确的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在阐述量刑理由时,要对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与酌定情节进行一一说明,而不能一带而过。缺乏法律依据的量刑建议只会流于形式,既无法让被告人与群众接受,也不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任何影响。三、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制度的若干思考(一)域外经验及其示启示1.就适用范围而言:在德国,检察

13、官提出量刑建议权仅仅针对的判处处罚令的案件。这里的处罚令是指,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剥夺被告人的一定资格、要求被告人缴纳一定的罚金、判处一年以下缓刑等轻微刑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院可以根据检察官提出的处罚令建议代替原有的审判程序。根据2014年数据显示,德国通过处罚令程序处理刑事案件占到其总数的一半。而在日本,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不仅仅包括判处主刑,附加刑也被囊括其中,同时还要求检察官就具体判处的刑种、金额、期限等细节作出明示。与我国实践中的做法与学术界的理论相比,各国有关量刑建议的适用,在判处刑罚种类不同的案件上做了细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量刑建议权的适用范围,这点是值得我国量刑建议

14、制度借鉴。2.就提出主体而言:根据俄罗斯刑诉法之规定:“检察长的职责在于出庭支持公诉,参与案件证据的采集工作,对于庭审过程中的任何问题的质疑权,向法院陈述自己对于被告人触发的罪名和判处的刑罚的看法。检察长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评述自己对案情的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国家,我国的司法体制与俄罗斯并不相同,当前我国实行的是检察长负责制与检察委员会民主制的双重领导制。因而在我国,公诉权应当属于检察机关,而并非某个人享有。3.就提出时间而言:根据现行德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被告人,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案件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和处以具体刑罚的法律依

15、据。根据现行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调查环节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对案情与适用的刑法条文发表看法。(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若干建议1.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原则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存在的价值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因而在履行量刑建议权时,检察机关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地原则,并以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地原则具体落实量刑建议工作。只有这样才既能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量刑建议权,又能为法院的独立审判提供有益的参考,最终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2.明确界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覆盖范围由于我国当前量刑建议制度还未全面推广,因而应当对其适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对

16、此,通常界定量刑建议的范围可以按照以下顺序:先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后较大争议的案件;先被告人承认犯罪的案件,后被告人否认犯罪的案件;先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先适用简单程序案件,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先一般案件,后重大案件;先普通犯罪的案件,后新型犯罪的案件;先罪数单一的案件,后多罪并处的案件;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1)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诸如单独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案件,通常可以提出幅度明确的量刑建议。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以根据犯罪情节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加以确定,如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法定刑幅度为3年到7年的,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不超过3年;法定刑幅度在7年以上的,建议幅度不应当超过5年;法定刑幅度在10年以上的,建议幅度应当在8年以下。(2)对于可能判处附加刑的案件(例如判处罚金等),由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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