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小城镇建设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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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快小城镇建设具体方案 为了加快市小城镇建设步伐,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非税收入政策规定和年第四十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结合市目前涉建收费的具体情况,现对小城镇建设中涉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的小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一)基础设施项目。小城镇规划区内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消防、铁路、公路、港口、水库、桥函、交通、园林等相关项目。 (二)社会公益项目。学校、医院、防疫站、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

2、、福利院等相关项目。 (三)工业项目。各种类型的生产、加工原辅材料、中间品和商品等相关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项目。各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农民动迁房等相关项目。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各类商品房等相关项目。 (六)其他性质基建项目的归类: 1.集体或个人投资兴建的第三产业(含写字楼)类项目归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类。 2.乡镇政府及其所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办公或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基建项目归入社会公益项目类。 3.由乡镇政府以上财政全额投资的基建项目归入基础设施项目类。 三、非税收入的征收 (一)非税收入统一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征收。 (二)非税收入严格按上级批准的项目、标准征收。项目及标

3、准详见市小城镇规划区内基建项目非税收入征收表(附件1)和市基建项目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明细表(附件2)。 四、非税收入的管理使用 在各乡镇小城镇规划区内征收的涉建非税收入除按相关文件规定上解、返还企业、支付相关成本费用外,其余部分全部返还各乡镇。 (一)对返还的房屋维修基金,各乡镇实行按楼栋专账核算,专户存储,利息收入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维修。 (二)各小城镇规划区的供热、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项目的建设,应当采取市场化运作。返还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乡镇酌情对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助,余下部分作为小城镇发展的后备资金。 (三)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全部返还各乡镇,用于小城镇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各乡镇对返还的非税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小城镇建设以外的任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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