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开发合同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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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作开发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很多时候都不得不用到,签订合同可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关于合作开发合同4篇,仅供参考,欢送大家阅读。 甲 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乙 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电 话: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合作投资建设开发甲方位于XX省XX市*路*号土地事宜达成以下合同书。 区,该工程暂定名称为(以下简称为“*小区”或“合作工程”),*小区的容积率及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核准的文件为准。 *小区拟定建设开发期限为自双方合作的工程公司取得国有商住性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个月。 *小区拟定

2、投资总额约为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工程投资总额”)。 并将合作工程的国有土地证原件交乙方保管。 2-3-4、双方全面履行本条款的2-3-2、2-3-3的合同义务后,即各自指派专人共同办理设立本合同 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A阶段目标任务完成后日内(因国家法律政策原因导致的迟延可相应顺延,其他情况不得顺延)。 费用承当:甲方承当完本钱阶段甲方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4-3、【C阶段】 甲方的目标任务:将将工程用地至“三通一平”的用地状态。 目标任务完成时间:B阶段目标任务完成后日内。 费用承当:甲方承当完本钱阶段目标任务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4-4、甲方的其他合同义务 本合

3、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还须承当如下合同义务,甲方履行如下合同义务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工程公司承当: 4-4-1、在MM小区建设开发阶段,甲方应负责协调合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四邻关系,保证合作工程的正常开发。 4-4-2、负责解决合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用水用电事宜,保证合作工程正常实施。 4-4-3、协助乙方办理合作工程的设计、报建、建审、开工、销售等开发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手续、资料。 4-4-4、负责办理其他合作工程开发期间必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相关事务。 4-4-5、负责办理其他合作工程开发期间假设以甲方名义办理将会到达以下目的之一的相关事务:降低处理本钱;节约处理时间; 4-4-6、其他甲乙双方经协商一

4、致确定应由甲方负责办理的事务。 1、甲方提供待开发土地的使用权,乙方提供本房地产合作开发所需的全部资金。 2、乙方保证对外提供全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需资料,保证本企业真实、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房地产开发要求。 3、由乙方办理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证照手续及房地产开发所需的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甲方积极予以协助。 4、房地产开发过程,乙方选任设计施工企业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资质证书及平安生产条件。 5、房地产开发的楼盘设计,建筑面积,样式,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更改。 1、因甲方提供土地瑕疵造成乙方损失或本合同未能履行,由甲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

5、偿乙方。 2、因乙方资金不到位或其他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或造本钱合同未能履行,由乙方按本房地产开发设计资金的10% 赔偿甲方损失。 3、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不到位造成合同延期或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的收益。按应支付甲方收益的10%赔偿甲方损失。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属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由于我国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及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严格行政管理,有着众多房地产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因而该类合同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呈现出较强的中国特色。通常说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表达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复杂性这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题中

6、应有之义。与单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要复杂得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专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而合作开发那么给大量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介入房地产开发提供了空间。因此,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呈现出较为复杂的形态,既可以是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内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国立法并未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限制,故个人只能作为房地产工程公司(非中外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参与合作开发,而不能以个人名义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2、较强的行政干预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

7、主要表达在应履行一系列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其效力等问题也受到土地、规划、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规的诸多限制。具体说来,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及登记制度,此外还有我国相关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履行的审批及登记制度等。对房地产开发进行规划方面的限制是世界各国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等那么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在我国合同法领域,房地产合同的行政干预性相对较强,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行政干预性在房地产合同中又属相对较强。这是我们在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3、合作形式的多样性如前所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在

8、合作形式上有着多样性。在组织形式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为从事房地产开发而共同出资设立房地产工程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工程公司而是由两个以上民事主体联合进行开发,各方对其开发所得房地产属共有关系;既可以是内资企业之间的合作开发,也可以是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开发,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开发。当然,不管合作形式如何多样化,万变不离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资。而出资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和以资金出资两种,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出资,即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出资。我们认为,在目前的环境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也是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是无形财产的一种,

9、以此作为出资,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实践中,单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的较少,因为在合作各方拥有开发工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直接申请获得,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通常与其他出资形式共同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出资。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那么,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 房地产工程(简称工程)转让达成致,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房地产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位于 ,其四至范围为:东至 ,西至于 ,南至,北至 。(详见附件一,规划拴

10、桩红线图);本转让工程包括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二)。 1。2工程使用性质: (住宅、商业) 1。3工程规划条件: (1)占地面积: 平方米; (2)规那么容积率 ; (3)限高: (4)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地上面积: 平方米; (6)地下面积: 平方米; 1。4规划指标: 1。5工程投资建设情况:本房地产工程总投资额 万元,现转让方已累计投资万元,达总投资额的25%以上。 1。6其他情况。 第二条 工程开发建设现状 由甲乙方双方共同确认后形成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条 工程法律手续 3。1 甲方以 方式取得该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

11、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 ;甲方已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国有使用权使用期限从 年 月 日计算,为 年; 3。2该工程的拆迁许可证号为 ; 3。3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 3。4该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3。5该工程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号为 ; 3。6该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立项批准文为; 3。7该工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外销许可证号为; 3。8 工程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程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3。9 ;等。 第四条 法律手续的转移 4。1 工程转让时,本合同第三条甲方已取得的各项法律手续和许可证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让金

12、的凭证)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手续,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或未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转交证件所需要的证明文件而导致不能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甲方有权拒交有关证件。 4。2甲方保证各项法律手续转移确实定性,如因其中某项手续因甲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而影响工程的转让,甲乙双方同意按( )处理: 4。2。1 双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其补办有关手续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当;假设补办不成功时,甲乙双方按4。2。2处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费用,并按乙方已付费用的 %予以

13、赔偿; 4。2。3 。4。3如果因乙方的责任无法确定地转移其中某项手续 而影响工程的转让,甲方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还乙方所交定金,退还乙方其他已付费用。同时,乙方在接手工程后已投入工程资金或其他资产,甲方不再折价返还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费用的 % 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五条 工程转让费及其支付 5。1 工程转让费总额: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工程转让费为 万元 。 5。2付款方式:转账或以转账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

14、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万元; 乙方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费用余额即 万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条 工程转让的间接费用 5。1 工程转让时发生的房地产税、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的承当依国家税法规定。 5。2工程转让后,工程发生的需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其他条款特别约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当。 第六条 工程转让后办理法律手续义务 乙方按该工程原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批准文件、拆迁批准文件等受让该工程后进行开发建设。确有必要修订有关限制条件的,由乙方在受让工程后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甲方承

15、当协助办理的义务。 第六条 甲方关于工程工程建设的责任 6。1 甲方向乙方转让该工程尚需完成工程(依实际情况约定,如6。1。1): 6。1。1负责完成工程红线内的拆迁,清理工作,配合乙方做好临时用水、电管线到红线的接用,并承当其费用; 6。1。2 ; 6。1。3 等。 第七条 甲方关于工程开发建设各项未完审批手续有关费用的责任。(依实际情况约定) 7。1 ; 7。2 ; 7。3 。 第八条 工程转让后,开发工程甲方与其他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处理 8。1 甲方应如实提供该工程所涉及的甲方与他方签订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商品房预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签合同。 8。2 工程转让后,需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合同细目如下(内容详见附件四) (依实际情况约定) 8。2。1建设工程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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