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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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工作,依据集团公司动 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销售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及T程服务 承包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二)负责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三)负责动火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油库管理、加油站管理、工程建设等职能处室负 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作业许可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一)按要求执行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二)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

2、进建议。(三)组织员工接受动火作业许可培训,执行动火作业许 可规定,参与动火作业的现场核查。第三章适用领域、相关术语和定义第六条本规定适应于油库、加油站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 生明火的临时性作业。非生产性场所的动火作业可参照本规定执 行。第七条动火作业具体包括:(一)各种电焊、气焊、锡焊、铅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 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及地面 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熬沥青、炒沙子、烧(烤、煨)管线、电钻、风镐、 喷沙、铁锤击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四)在爆炸、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 动工具。(五)机动车辆进入爆炸危险

3、区域作业。第八条 除在规定场所外,在油库、加油站任何地点、任 何时间进行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九条规定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 固定场所,如化验室止常作业、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加热炉、 油库、加油站厨房等。第十条相关术语和定义:(-)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的具体操作者。(二)动火作业申请人: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三)动火作业批准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 人或授权人。(四)动火作业监护人: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 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第四章基本要求第一条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 没有落实安全

4、施工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施工方案 有重大变动而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严禁与安全施工方案 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第十二条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动火作业监护人。当动 火单位为承包方时,双方应同时设置现场监护人,如有一人未到 现场禁止动火。第十三条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作业。第十四条 风力五级及以上时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六级以上时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第十五条在同一动火作业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 洗和喷漆等施工。第十六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烘气瓶 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烘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 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在油罐、

5、阀井内进行动火 作业时,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烘瓶放入油罐、阀井内。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无积水、 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T人员迅速撤离。第十八条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的,除办理动 火作业许可证夕卜,还应按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的,除了办理动火作业 许可证夕卜,还应按照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高处作业 许可证。第二十条 凡动火作业需临时用电的,除了办理动火作 业许可证夕卜,还应按照临时用电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临 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五章动火作业分级第二十一条一级动火作业:凡在爆炸危险区域(1、2区),即甲、乙油品

6、油罐区、桶装 油品储存区(库、棚)、灌桶间、油泵房、铁路公路收发油栈台、 码头、洗修桶间、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范围(1、2 区)内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油罐、 车罐、油桶、输油管线等的动火。第二十二条二级动火作业:凡在一般用电区域内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火灾危险区(21 区),即储存或装卸丙类油品油罐区和作业区的防火距离范围内 的动火,以及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丙A、丙B类油品的油罐车罐、油桶、输油管线等的动火。第二十三条三级动火作业:油库、加油站除了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 火均为三级动火作业。第六章 计划、中请和批准第二十四条对于一、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单

7、位根据施工计 划安排,提前向所在油库、加油站提出动火作业计划表。油库、 加油站接到动火计划表后,按照动火许可证审批权限,向相应批 准人转交动火计划表。批准人接到动火计划表后,应确认现场动 火作业时间和赴现场审核时间,保证现场审核时间的有效性。动 火单位接到动火作业计划反馈意见后,根据确定的时间,着手办 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第二十五条如果原批准人无法赴现场进行审核,应指定授 权人,并在计划中予以明确。第二十六条动火作业计划表的留存同动火作业许可证规 定。动火作业计划表见附表A。第二十七条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计划,直接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实地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

8、的工作。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 两份申请表以及以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二)动火安全风险辨识及措施(HSE作业计划书);(三)可燃气体检测仪器;(四)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五)其它相关资料。第二十九条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 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控 制措施。风险评估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业过程中火灾和爆炸的潜在危险分析和控制措 施;(二)作业人员的工作习惯、经验及能力;(三)作业设备、机具;(四)受影响的区域,包括临近的其他作业和人员、周围 环境,系统管线、涵洞、

9、地沟、地漏、下水井及设备材料。第三十条现场隔离与检测:(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油品的设备、油罐、容器、 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并加盲板,防止油料窜入或火 源窜到其它部位。其次将设备、油罐、容器、管道的余油清理干 净,彻底吹扫、清洗、置换、通风,并进行气体分析,合格后方 可动火。对于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盲板 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二)在动火中涉及到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 排气管、管道等必须进行封严盖实。(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的可燃气体浓 度进行检测。被测的可燃气体浓度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动火:油 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20

10、%、氧含量在19. 5%23. 5% (体积)之间。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动火作业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 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频率和检测 结果。(四)凡进入受限空间动火,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 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 炸性粉尘)含量执行(三)要求,氧含量在19. 5%-23. 5%范围内, 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五)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熟悉检测仪器的使用,检测时必 须在现场监护人员监护下进行(六)动火现场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 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方位), 出现异常现

11、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七)检测油气浓度必须使用两台相同型号的仪器。用于 检测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 并在有效期内。(A)气体检测分析结果应附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 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第三一条 安全设施:动火作业前,双方应确认安全设施, 并确认完好性。第三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运行的油库、加油站动火 作业分别由负责油库管理、加油站管理的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 进行审批;停业油库、加油站和新建项目动火作业由负责工程的 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一级动火由分公司的业务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负 责组织动火作业书面审核、现场复

12、核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 批。动火结束后,将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时报公司质量 安全环保处备案。(二)二级动火作业由分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指 定授权人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的书面审核、现场复核和动火作业 许可证的审批。动火结束后,将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及 时报分公司储运安全部备案。(三)三级动火作业由油库、片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动火作 业书面审核、现场复核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许可审查:(-)书面审查:在收到申请人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批 准人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油库管理或加油站管理、T程建设、 安全监督等部门人员)及申请人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要求集中进行 书面审查。(二)现场核查:书

13、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而审查的 人员应在现场共同核查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安全施丁 -方案中提出 的安全要求落实情况,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丁具、材料等;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及能力情况;设备、设施吹*、清洗、置换、检测情况;复测可燃气体浓度、氧气浓度;涵洞、地沟、地漏、下水井等的封堵情况;-一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安全消防设施的配备、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培训、沟通情况;安全施T方案中提出的其它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现场核查确认合格,通过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后,批准人方可 签署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一)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后,批准人、申请人、 油库、加油站负

14、责人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二)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 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三)若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 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递交一份带仃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四)当人员或作业条件、环境、工艺等发生变更时,应执行变更管理,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由批准人重新审批。第七章期限和结束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有效 期限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 程中,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批准人可延长作业期限, 但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并且不能超过作 业许可证的期限。在作业过程中,如果在动火

15、作业许可证规定的 期限内没有完成作业,申请人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三十六条动火作业结束: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留守 30分钟,现场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在动 火作业许可证签字。第三十七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取消: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 出现违章、安全措施未落实、发生事故等,批准人和中请人有责 任随时停止作业、取消许可,并通知动火单位。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旦被取消即作废,如再开始作业,需要重新申请动火作业。取 消动火作业应有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第二联)上签字。第八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第三十八条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并应编号,编号应 顺序印刷,不得断号。第一联:业务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存放在作业现场,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第三联:送交受影响相关方,以示沟通;第四联:送交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作业许可证应保存一年 (包括已取消作废的许可证)。第四十条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不得 涂改、代签。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一次使用。如动火作业在 本班次没有完成,交接班时应对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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