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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收方结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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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收方结帐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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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公司收方结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四化”管理要求,加强对收方结算的统一管理和过程控制,有效控制项目成本,避免收方结帐中出现错误和纠纷等系列问题,并明确相关人员的权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针对公司各项目(含输出型)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项目进场后,项目管理人员应当阅读理解协作合同条款积极协助公司或分公司完善合同的签定,必须做到先签合同且交纳履约保证金后进场施工第四条 进场后其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工地上履行职责,不能履行职责要求其出具委托书,指定委托代理人代其在工地上履行其职责,并报项目和分公司备案,其委托代理人无故或未向项目经理请假而未在工地现场的,根据项目经理的考勤,按5000元/天进行罚款第五条 各项目须成立收方结算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组员包括总工、财务会计、试验负责人、纪检小组成员、内业人员、工段长、施工员、领工员等人员,并将结算小组成员名单报回分公司审批备案第六条 项目必须每月进行结算,每月下旬为上报项目收方结账时间,对本月工程不能结账的自动转入下一月,但在每季度末必须结清所有能结清的账目第七条 项目每次现场收方时须所有结算小组人员参加,并签现场收方会签单(未参加的须说明原因)附于结算资料中(现场收方会签单样表附后)。

每次结账后附详细的收方结帐资料、相关附图及原始记录表第八条 每月二十八日将所有结算资料经项目财务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审核无误并签字确认后,上报回分公司工程处,经分公司工程处、财务处及分公司领导审核签认并出具结算审核通知单(结算审核通知单附后),满足结算要求后,按协作队伍付款制度对协作单位进行付款 第九条 收方结算人员应本着对项目、分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确保结算数量准确、真实,严禁虚报、假报第十条 试验负责人必须对结算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确认,对于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分项工程暂扣部分结算款或不予结算,待该分项工程进行了处理或返工,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后退还暂扣结算款或予以结算第十一条 项目结算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其它项目前,须将参与的结算项目全部办理完签字或交接手续第十二条 结账时结算工程以合同清单名称为准,并包含该项所涉及的全部合同工作内容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不得将该合同清单折分成若干子项进行结算,对于必须新增子项要求的在结算中说明原由未列子项,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协作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第十三条 返工项目应说明原因并由分包方、项目收方结算小组人员签字附于结算单后并进入计帐凭证,结帐时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收方为准,收方数量原则上不超出设计数量。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后新增的工作内容在结算时须附变更资料,及相应图表,包括增加、减少的工程数量并说明变更理由,以及变更由谁提出;结算单必须标明属于哪一个变更,是否批复,以及批复时间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在施工时施工人员应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提前通知分公司人员参与收方工作,且经分公司、收方组和协作队伍双方签字确认,并要求附能反映收方尺寸大小的图片资料第十六条 涉及到如包工、材料单独结算和租用机械发生的费用,材料和机械须由机材部门提供相关的验收证明,人工出具双方签字的原始记录表第十七条 收方时结帐组成员必须参加现场收方并且在现场原始记录表中进行签字,原始记录如有修改,修改人须在修改处签上本人名字和时间,同时要求协作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人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未经分公司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将结帐资料交付给协作单位和个人,若发现将给予一定的处罚,并对此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和纠纷由本人自行负责第十九条 结帐单要求协作或分包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签字时必须是协作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若因其他原因其负责人不能签字的,须由其出具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附于结帐单后第二十条 对所有的协作单位的每次结帐,都应在结帐单上注明“本次结帐内容、单价无误”;在项目最后一次结帐时,在结帐单上注明“该单位本次结帐为其在该项目最后一次结帐,所有帐目已按实际完成的数量和合同单价全部结清,无任何遗留问题”的说明,并签订终止合同书。

协作队伍工程完工或提前退场后,须在一个月内结清其所有帐目第二十一条 在结帐过程中若发现与协作单位有勾结行为、超量结算、重复结算、虚假结算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上收方结算资料签字齐全后,项目必须对结算台帐及时进行完善,结算资料和台帐上报分公司时同时上报电子文档分公司每月上报各项目结算台帐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上报的工程结算,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返给项目,对于弄虚作假的予以处罚第三章 协作队伍付款第二十四条 项目对协作队伍完成结算后进行支付结算款时,要求必须遵循以下付款要求:1)未签定协作合同的严禁进行借支2)先进行结算后才能进行付款3)付款时相关参与方要按同时到场委托关系履行好手续,要以代支付形式保证直接参与施工者得到工程款4)付款时优先保证民工工资的发放5)协作队伍如有与工程有关的外债,先偿还当地外债及材料款后再拨付剩余工程款对于主要材料款项、设备租赁费等大额支付应代协作队伍支付给供货商,不能支付到个人帐户,除零星开支和民工工资外,不允许支付大额现金6)因不平衡报价的原因,如甲方或项目部认为协作队伍所施工项目后续工程单价存在有低于成本价的,甲方可在先期付款中扣留一部分工程款,以确保后续工程施工的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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