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意见第二条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 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考核不合格或被责令整改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 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标 准规范,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下简称工 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 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二) 抽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三) 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四) 抽查工程实体安全;(五)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六)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七)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A)根据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调查取证、发出停工指令。
本文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 任和义务,遵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第四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以及住宅逐套验收实施的监督,以抽查方式进行第五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暂行规 定》的相关条款,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二) 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滋,监督工作计划应经监督机构负责人 审批,并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工作计划应包 含监督抽查的频次、建材抽测的次数等内容三) 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重点内容 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对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四项管理制度”,监督可采 用检查资料、相片、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四) 对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重点内容是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 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和《住宅抗震构造施工质量控制要点》,监督 可采用现场抽查、监督抽测等方式进行。
五) 对工程实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可采用现场抽查、监督抽测等方式 进行六) 对住宅工程逐套验收的实施进行监督七)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八)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包含监督实施次数、 建材抽测情况、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实施监督情况、质量控制资料抽 查情况、竣工验收监督情况等内容九)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基本监督档案目录参见《关于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收集整理要求的通知》(桂建质安监字〔 2006〕 15 号)第六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 发现实体质量安全隐患或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问题时,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发出停工指令第七条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邀 请新闻媒体报道工程建设情况第八条 监督机构发出停工指令的,应在发出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监督机构应设立监督抽测专项经费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对实体质量、 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有怀疑时,可以采取简单的检测仪器进行现场抽测,或 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实施监督抽测。
监督抽测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实施上述检测任务的第三方 检测机构应在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的名录内第十条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先开工未办理报建报监手 续的工程、工程存在的严重实体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 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立即发出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当地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建议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违法情节特 别严重的,可以直接报请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中发现的实体质量安全隐患或有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问题及其整改情 况,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设区市监督机构应组织对辖区市、县(区)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检查,对辖 区各市、县(区)每年至少检查两次本项检查可以结合当地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层级监督进行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受聘人员应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合格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区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网上报送工程监督信 息,包括工程基本信息、整改信息、进度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