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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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7 编 号:劳 动 合 同 书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 2 / 17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甲 方:法定 代表 人注册 地 址乙 方: 性别 居 民出 生日 期年 月 日在 甲方 工作 起 始 时间 年月 日家 庭住 址邮 政编 码户 口所 在地 省 ( 市) 区( 县) 街 道 ( 乡 镇)根 据 中 华 人 民国 劳动 法和 有 关 规 定 ,甲乙 双方 经平等 协商 一 致 ,自 愿签 订本 合同 , 共 同遵 守本 合同 所 列 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 一 条本合 同为期 限合 同 。本 合 同 于年月 日生 效 , 其 中 试 用 期至 此年 月 日 止 。本

2、 合 同 于止 。. 3 / 17 二、工作容第 二条 乙方 同 意 根据 甲方 工 作 需 要, 担 任岗 位( 工种 ) 工 作。第 三条乙 方 工作 应达 到标 准。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 四条甲 方 安排 乙方 执行 工 作 制。执 行 标 准工 时制 的,乙方 每 日 工 作时 间 8 小时 ,每周 工 作 40 小时 。执 行 综 合计 算工 时工 作 制 的, 乙方 平均每 天工 作时 间 不 超 过 8 小时 ,平 均每 周 工 作不 超过 40 小 时 。执 行不 定 时 工作 制的 ,在保 证 完 成甲 方工 作 任 务 情 况下 ,乙方 自 行安 排工 作和 休息 时

3、间 。第 五 条 甲 方 安 排 乙方 加班 的 ,应 符 合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甲 方安 排 乙方 延长 工作 时间 的 , 应 支 付不 低于 工 资 的 150%的 工 资 报酬 。甲 方 安 排乙 方休 息日 工作 又 不 能安 排补 休的 , 应 支付 不低 于 工资 的 200%的工 资报 酬。 甲方 安排 乙 方 法定 休假 日工 作 的 ,应 支付 不 低于 工资 的 300%工资 报酬 。. 4 / 17 乙 方 加 班工 资基 数为 每 日 元或 按执 行。第 六 条甲 方为 乙 方 提供 必要 的劳 动 条 件和 劳动 工具 , 建 立健 全生 产工 艺流 程,

4、制 定 操作 规程 、工 作 围 和劳 动安 全 卫生 制度 。第 七 条 甲 方 负 责 对乙 方进 行 职 业道 德、业 务 技 术、劳 动 安 全、劳 动纪 律和 甲方 规 章 制度 的教 育。四、劳动报酬第 八条 甲方 每月 日 前 以 货 币形 式支付 乙方 工 资 , 月 工资 为元 或按执 行。乙方 在 试 用 期 间的 工资 。对 工 资 的其 他约 定。第 九条 甲方 生产 工 作 任 务 不足 使乙 方 待 工 的 ,甲 方支 付 乙 方 的 月生活 费为 元或 按. 5 / 17 执 行。五、保险福利待遇第 十条 甲乙 双方 按 国 家 和 市的 规定参 加社 会 保 险

5、 。甲 方 为乙 方办理 有关 社会 保 险 手续 。第 十一 条乙 方患 病 或 非 因 工负 伤的 医疗 待 遇 按国 家 、 市 有关 规定 执行 。甲 方按支 付乙 方病 假 工 资。第 十 二 条 乙 方 患 职业 病或 因工 负 伤 的 待 遇按 国 家和 市的 有 关 规 定执 行。第 十 三 条 甲 方 为 乙方 提供 以下 福 利 待 遇六、劳动纪律. 6 / 17 第 十 四 条 甲 方 根 据生 产经 营需 要 , 依 法 制定 规 章制 度和 劳 动 纪 律 。乙 方 违 反 劳 动纪 律和 甲 方 的规 章制 度, 甲方 有权 根 据 规章 制度 进行处 理, 直至

6、解 除 本合 同。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第十六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与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第十 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 日(含15 日) 书面答复要求变更合同的一方;15 日未答复的视为

7、不同意变更本合同。第十八 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7 / 17 (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 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 日以书形式通知乙方:(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

8、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二 十条 甲 方濒 临破产 进行 法定 整 顿 期 间 或者 生产 经营 状 况 发生严 重困 难, 符 合 裁减 人员 条件 的 , 甲 方 可以 解除劳 动合 同。第二 十一 条 乙 方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 甲 方 不得 依据 本合同 第十 九条 、第 二十 条终 止 或 解除 本合 同:( 一 ) 患 职业病 或者 因 工 负伤 并被 确认 丧 失 或 者 部分 丧失 劳动 能 力的 ;( 二 ) 患 病或非 因工 负 伤 、 在 规定 的医 疗期 的 ;( 三 ) 女 职工在 孕期 、 产 期、 哺乳 期的 ;. 8 / 17 ( 四 ) 复 员

9、、转 业退 伍 军 人和 建设 征地 农 转 工 人 员初 次参 加工 作 未满 3 年 的;( 五) 义 务服 兵役 期间的 ;( 六) 集 体协 商的 职工代 表在 劳 动 合 同 期自 担任 代 表 之 日 起 5 年 以的 。第 二 十 二 条乙方解 除本 合同 ,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以 书面 形式通 知甲方 ,甲方 应予 已 办 理相 关手 续 。但乙 方 给甲 方造 成 经 济 损 失尚 未处 理完毕 或因 其他 问 题 正在 被审 查期 间 的 情 况 除外 。第 二 十 三 条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乙方 可以 随时 通 知 甲 方 解除 本合同 :( 一 ) 在

10、试 用 期的 ;( 二 ) 甲 方 以 暴力 、威胁 、监禁 或 者 非 法 限制 人身 自由 的 手 段 强 迫劳动 的;( 三 ) 甲 方 未 按照 本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劳 动报 酬或者 提供 劳动 条 件 的。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第 二十 四条有 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 本 合同 终止 :( 一 ) 合同 期限 届 满 ;( 二 ) 合同 约定 的 终 止条 件出 现;. 9 / 17 ( 三 ) 乙方 达到 离 休 、退 休、 退职 条 件 。第 二十 五条有 下 列情 形之 一 的 , 应 续订 本合 同并与 时办 理续 订 手续 :( 一 ) 甲乙 双方 同 意 续

11、订 劳动 合同 的;( 二 ) 劳 动 合 同终 止条 件 出 现后 形成 事实劳 动关 系, 乙 方要 求续 延劳动 合同 关系 的 ;出 现 本 条第 二款 情况 , 双 方就 续订 的劳动 合同 期限 协 商 不 一 致时 ,续 订的 劳动 合 同 终 止 时间 为年 月日 ; 乙 方符 合续 订无 固 定 期 限 劳动 合同条 件的 ,甲 方 应 与其 签订 无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九、经济补偿与赔偿第 二 十 六 条 发 生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甲方 按下 列标 准 向 乙方 支付 经济补 偿金 :( 一 ) 甲 方克 扣 或 者 无 故拖 欠乙 方 工 资 的 , 以

12、 与拒 不 支 付 乙 方延 长工 作时间 工资 报酬 的 ,除在规 定的 时 间 全 额 支付 乙方 工资 报 酬 外 ,还应 加 发相当 于工 资报 酬 25%的经 济 补 偿 金 ;( 二 ) 支付 乙方的 工资 报 酬 低 于 市最 低工 资 标 准 的 ,在 补足 低于 标准 部分 的同 时 , 另外 支付 相当 于 低 于 部 分 25%的 经 济 补 偿金 。. 10 / 17 第二 十 七 条 有 下 列情 形 之 一 的 ,甲 方根 据乙 方 在 甲 方 工 作 年限 和乙方 解除 本合 同 前 12 个月 的平 均 工 资 , 工作 每满 1 年 支 付 1 个 月的 经济

13、补 偿金 ,不 满 1 年 的 按 1 年计 算, 最 多 不超 过 12 个 月 :( 一 ) 经 与乙 方 协 商 一 致, 甲方 解 除 本 合 同的 ;( 二 ) 乙方 不能胜 任工 作 , 经 过 培训 或者 调 整 工 作 岗位 ,仍 不能 胜任 工作 ,由 甲 方 解除 本合 同的 。第 二 十 八 条 下 列 情形 之一 ,甲方 解 除 本合 同,应 根 据 乙 方 在甲 方工作 年限 , 每满 1 年 发给乙 方相 当于 甲 方 上年 月平 均 工 资 1 个月 的 经 济补偿 金, 不满 1 年 的 按 1 年 计算 ,如 乙 方 解 除 本合 同 前 12 个 月 的平

14、均工资 高于 甲方 上 年 月平 均工 资, 按 本 人 月 平均 工资计 发:( 一 ) 乙方 患病或 者非 因 工 负 伤 ,不 能从 事原 工作 也 不 能从 事甲 方另行 安排 的工 作 的 ;( 二 ) 本合 同订立 时所 依 据 的客 观情 况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使 合同 无 法履 行, 经甲 乙 双 方 协 商不 能就 变更 本 合 同达 成协议 的 ;( 三 ) 甲方 濒临破 产进 行 法 定整 顿期 间或 者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发 生严 重困难 ,必 须裁 减 人 员的 。第 二 十 九 条甲方向 乙方 支付 的 经 济 补 偿金 的标 准 不 得 低 于市 最

15、低 工资 。第 三 十 条甲 方解除 本合 同后 , 未 按 规 定发 给乙 方 经 济补 偿金 的,除 全额 发给 经 济 补偿 金外 ,还需 按该 经济 补 偿 金数 额的 50%支 付 额 外经济 补偿 金。. 11 / 17 第 三 十 一 条乙方患 病或 者非 因 工 负 伤 ,不 能从 事 原 工 作 也不 能从事 用人 单位 另 行 安排 的工 作而 解 除 本 合 同的 , 甲 方 应 支 付 不低 于 6 个月工 资的 医疗 补 助 费。患 重 病 的还 应加 发 50% 的医 疗补 助费 ,患 绝 症 的加法 100%的 医疗 补助 费。第 三 十 二 条甲方违 反本 合同

16、 的 约 定 条 件解 除劳 动 合 同 或 由于 甲方 原因 订立 无 效 劳动 合同 ,给乙 方 造 成损 害的 ,应按 损 失 程度 承担 赔偿责 任。第 三十 三条甲 方 出资 培训 和 出 资 招 接收 的乙 方违反 本合 同的 约 定解 除合 同的 赔 偿 标准 为第 三 十 四 条乙 方违 反 本 合同 约定 条 件 解 除 劳动 合同 或违反 保守 商业 秘密 事项 , 给 甲方 造成 损失 的 , 应 依 法承 担赔偿 责任 。双 方 约 定. 12 / 17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容第 三十 五条甲乙 双方 约 定 本 合 同增 加以 下 容. 13 / 17 十一、劳动争议与其它第三 十 六 条 双 方 因履 行 劳 动 合 同发 生的 争议 , 当 事 人 可以 向本 单 位劳 动争 议调 解 委 员会 申请 调解 ;调 解 不成 的,应当 自 劳 动 争议 发生 之日起 ,60 日 向劳 动争 议委员 会提 出书 面申 请 。当事人 一方 也可 以 直 接 向 劳动 争议 仲 裁 委员 会申 请仲 裁 。第 三十 七条本合 同的 附 件 如 下第三 十 八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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