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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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分析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 1、2008年3月31日人民法院受理某公司的破产案件,同时 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治理人接收公司。 4月6日,治理人查明:该公司在宣告破产时运营治理的全 部财产价值为250万元,其中包括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 物的财产价值为60万元。债权人甲的破产债权为50万元, 其他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合计为186万元。该公司欠职工工资 共计55万元,欠交税金共计35万元。 4月7日,由于治理人决定解除该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乙所 签订的一份合同,给乙造成了64万元的经济损失。 4月10日,治理人又查明:该公司曾于2007年10月5日无 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公司财产,遂向人民

2、法院申请予以 撤销,追回财产。4月29日,该财产已全部追回。 至破产财产分配时该公司破产费用共计30万元。请计算: (1)该公司的破产财产总额;250+80=330 (2)该公司的一般破产债权的数额;50+186+64=300 (3)该公司可用于清偿一般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330-60-50-35-30=150 (4)债权人甲获得清偿的数额50*(150/300)*100%=25 2、甲方(合肥)8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乙方(南京)发出卖 某辆二手轿车的要约,有效期为15天。要约8月5日到达乙方, 8月9日乙方函复同意购置。取消要约的通知8月7日到达,8 月13日乙方复函到达甲方。甲方8 月

3、14日将该二手车(特定 物)卖给不知情的丙方。 请分析: (1)甲方与乙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甲方与乙方的合同已经成立。由于甲方的要约自8月1日发出, 有效期为15日,承诺期限确实是到8月16日止,乙方的承诺复函 8月13日到达甲方,在承诺期限之内,承诺有限,合同成立。 由于要约规定了15天的承诺期限,因而该要约不能撤销。尽管 取消要约的通知在乙方承诺之前到达,合同仍然成立。 (2)假设乙方要求强迫实际履行合同,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分 析缘故。 不能,由于合同堕入了履行不能。依照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对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4、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在8月9日乙方承诺以后,甲方于8月14日把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丙方,丙方已经好心的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假如法院到丙方家里强迫执行,就进犯了丙方的所有权,因而乙恳求强迫实际履行是法律不能容许的,因而乙方只能恳求甲方承担其他方式的违约责任,如损害赔偿。 3、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运营不断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历的保健品公司。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

5、C公司。请答复以下咨询题? (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责任公司,能够不设董事会,但必须设一名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设一到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该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保健品公司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遭公司法上属于公司分立的行为。保健品

6、公司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由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即饮料公司和保健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假如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归还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3)乙转让股份时应遵照股份转让的何种规那么? 乙转让股份时应遵照股份转让的规那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必须购置其股份,不同意的又不购置的,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4、A股份2009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1)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依照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

7、乙预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9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入2万元。 要求:依照上述情况,答复以下咨询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

8、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5)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解聘公司时务负责人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能够行使的职权之一是依照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尽管公司法规定公司应提取法定公积金,其提取数额是税后利润的1

9、0,但也同时规定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 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该案中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为 2600万元,故可不再提取。 (3)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数额为税后利润的5%至10%,即 A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的数额应为 l50万元至300万元。 (4)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理由:公司法规定,股份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5)公司经理丙不能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公司经理丙从中所得收入应归A公司所有。 5、甲百货商店与乙工厂与2010年

10、1月8日签订了1份电视机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向甲供给1000台电视机,每台2000元人民币,共计货款200万人民币。甲向乙交付定金10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当年的10月1日,如一方违约应按标的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到11月底尚未交货,给甲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并接着供货。双方协商不成,甲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所述案例,答复下面的咨询题: (1)甲方的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乙方违约应该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违约并不导致合同解除,合同接着有效,甲有权要求乙接着供货 (2)乙方应承担什么责任,定金应如何处理.乙应该承担: 1、违约责任。赔偿甲方的

11、损失30万,返还双倍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和定金甲只能主张一个)2、接着供货。3、假如甲主张双倍返还定金,那么乙需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篇二:经济法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用人单位不提供由其治理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以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与李群良等31名员工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为背景。 一、案情简介 广业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是一家冶金公司,消费车间多锅炉、蒸汽等,车间最高温度可达四十五摄氏度,且车间内未安装空调,仅安装了一般电风扇,公司技工多在高温环境的车间中作业。梁教兴、梁广云、黄伙木等三人从广业公司成立时,就在该公司工作,系公司车间的治理人员,与公司签订无固定

12、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商定公司按时向其发放工资,假设因公司责任给三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愿对其承担经济补偿和生活费。后广业公司因效益不好,有裁员的打算,许春华等十三名员工,与广业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但李良群等十五名员工,在裁员打算内,与广业公司劳动合同于2013年3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之续签劳动合同。但亦未对李良群等十五名员工提出解聘,遂该十五名员工,仍正常上班,公司有考勤制度,其上班有考勤材料予以记录,且其余十八位员工均能证明。广业公司因经济效益咨询题,于2013年4月停工,停工后未能安排三十一名员工的工作,也未对员工提供经济补偿。2013年5月,广业公司三十一

13、名员工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恳求解除与广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四月、五月分的工资、经济补偿、生活费以及高温补贴。 广业公司以李良群等十五人劳动合同已到期,无权恳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生活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判决结果 (一)一审法院判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良群等三十一人支付2013年四月份工资三万四千一百元、五月份生活费二万七千二百八十元。 2.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良群等三十一人支付经济补偿五十八万七千五百五十元。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广业化工实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李良群等三十一人支付高温津贴二万

14、三千二百五十元。限公司的诉讼恳求。 (二)二审法院判决 广业公司不服一审讯决,提出上诉称:以李良群等十五名员工与公司劳动合同已到期,已不属于本公司员工,且无证据充分证明此十五人于合同到期后接着在本公司工作,不应对其支付工资、经济补贴与生活费;关于高温补贴,公司劳动合同中并未明文规定,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无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双方争议的焦点咨询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因停工,未能安排劳动者工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如今能否认定用人单

15、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法院判决思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因停工,未能安排劳动者工作,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酬劳及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具了工资支付证明,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同时,依照其他劳动者证言可知,用人单位有考勤材料能够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并未提供。依照法律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治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应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故应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五、对法院判决结果的理论分析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见,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后,一个月内就要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没有变通的余地。假如用人单位违背这一强迫性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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