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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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编制 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试行),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物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试行)的内容。2、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合同双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2、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试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5、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

3、同的组成部分。7、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3)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购买人。(4)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交付通知,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应手续。(5)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 、 等。 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

4、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 、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 、 、 等设施设备。(6)公共区域,是指一幢建筑物内部,由整幢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以及整幢建筑物外、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区域。(7)专有部分,是指在构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由业主独立使用、处分的物业部位。(8)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是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

5、的酬金构成。(9)物业服务费用:是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率和利润。8、本示范文本(试行)条款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建设单位(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物业服务企业(乙方):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以 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协议方式)

6、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 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座落位置:福州市 区(县、市) 街道(乡、镇) 路(街、巷) 号;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平方米;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见附件二。第二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向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

7、不得改变其用途。第三条物业专有部分的专有部位、专有设施设备损坏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向乙方报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经报修由乙方维修的,维修费用由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公共服务事项和质量应符合下列约定:(一)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详见附件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详见附件四,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详见附件五);(二)公共绿化的维护(详见附件六);(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详见附件七);(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详见附件八);(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详见附件九); (六)综合服务(详见附件十)

8、;(七) ;(八) ;(九) 。第五条 乙方根据下述约定,按建筑面积(不含附属间)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级;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级;别 墅: 元/月平方米;酒店式公寓: 元/月平方米;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 元/月平方米;办 公 楼: 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 元/月平方米; 物业: 元/月平方米。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9、:(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本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不含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上述费用应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条 甲方将物业交付业主前,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有部分及其相应档案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

10、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甲、乙双方办理物业查验、移交手续,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十三)。第七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物业出售并交付物业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承担;自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承担。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由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尚未完备的,物业买受人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可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标准降低 (15以内),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11、;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施设备配套齐全后,物业买受人应按第五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第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乙方按下述第 种收费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采用包干制形式,酬金制仅适用于非住宅物业)。(一)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二)酬金制。由乙方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下述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1、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元的酬金;(三) 。第九条 物业服务费用属本合同第八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约定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实结算的部分年终结余或不足的处理方式:(一)年度结算结余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转入下年继续使用;2、直接纳入物业专项设施维修资金;3、 。(二)年度结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由业主于次年第一个月底之前,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追加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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