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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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续租。承租人的义务按合同要求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的权利是监督合理使用房屋,按合同收取租金,在租期届满后收回出租的房屋。其义务是将出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承租人使用,并定期对房屋及设施进行检查、修理,保障承租人正常使用。 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在租赁期届满时,对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等添附物的处置安排。即约定此类添附物承租人自行撤除,恢复原貌;或是由出租人折价

2、购置。 另外在合同中还要规定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3、“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正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者撤销。 2、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的:应注意审查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委托或代理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共有房屋出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

4、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房屋转租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3、应注意审查租赁房屋的状态,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城镇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4、应注意审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租赁期限

5、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城镇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局部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局部的约定无效。 3相关法规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 4法律特征编辑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

6、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简单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

7、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局部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5法律问题编辑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合同,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类型之一,房屋租赁合同具备租赁合同的通性,而由于其租赁标的物是不动产,又有自身的突出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财产形式之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至今,房屋租

8、赁合同纠纷已经难以防止地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事合同纠纷,从而受到广泛关注。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对于承租人的特殊保护、转租及有关装潢、添加物的处理等焦点问题在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的处理亦不统一,在学理及立法、司法界均应进一步明确。笔者试图从自身的实践积累出发,通过介绍、分析相关案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假设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由于自身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有欠妥之处,但愿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笔者在本文中着重讨论了以下问题: 第一章、房屋租赁合同概述。通过简要阐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主要类型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宏观的介绍,并着重讨论了房屋租赁权的性质和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9、。笔者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植根于合法占有较之所有权更为合理,在理论上并无障碍,也有利于房屋租赁合同实务问题的解决。学界对租赁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以及租赁权之物权化说等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租赁权之物权化说,认为租赁权在本质上仍然是债权,法律给予承租人的租赁权以物权性质的保护方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租赁权的债权性质。 第二章、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特殊保护。笔者在本章中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具体讨论了“ 买卖不破租赁法则和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两个问题。“ 买卖不破租赁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反映了现代民法追求公正正义和经济效率的价值趋向。承租人的优先购置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

10、同时,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 第三章、转租。房屋的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租赁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情形。依据其法律后果不同,转租可以分为同意转租与自行转租。转租在实践中引发的争议颇多,在理论界和实际处理中均有不同的观点,难以进行透彻的讨论,故笔者仅结合局部案例加以分析,对转租进行概括性的介绍。 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装潢、添加物的问题。本章所涉及的问题也是实践中发生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装潢、添加物应该属于添附理论中的附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房屋租赁合同假设干法律问题研究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添附规定为物权的取得方式,相关的司法解释将装演、添加物归属的判定权给予了法院,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在短期内有所作用,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制定物权法时宜明确规定添附制度。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法院确定装演、添加物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的法律依据在于不当得利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对装演、添加物价值确实定实践中曾经有过几种作法,各有利弊,笔者认为以现有价值评估法最为合理,另外,确定装演、添加物的补偿价值在评估现值的基础上还需考虑其他多种因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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