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清查上报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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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资产清查上报的申请文件关于资产清查上报的申请文件 单位申请资产清查文件1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全文 局: 依据财政部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制度、政策,按照市财政局与市局的有关要求,我局仔细按时完成资产清查的主体工作,现将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以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 年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经清理,本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户数为1户,即行政本部1户,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成立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制定本局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按照本局制定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以财务、综合办公室

2、为主,各科室密切配合进行。 3、按照要求,仔细开展了单位自查。包括单位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工作底稿,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1、截至 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结果情况 资产合计 元 (1) (2) (3) 2、截至 年12月31日的负债清查结果情况 负债合计 元 暂存款 元 3、截至 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清查结果情况 净资产合计 元 (1) (2) 其中:常常性结余 元 专项结余 元 三、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清查结果情况 我局无发生资产盘盈和盘亏情况。 四、对资产清查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

3、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整改措施 1、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一是建立资产理责任机制。二是增强财物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账物管理责任和记账人员的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基础工作。四是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格资产审批制度。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方法及本次清产核资有关文件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加强对资产的监控,把单位的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反映单位的资金动作、资产存量和变量情况,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

4、态管理的转变,真正发挥存量资产的效能。 局 年 月 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 财办20xx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 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方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5、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

6、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依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

7、业单位按照“ 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 依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

8、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 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 依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 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 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

9、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 依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 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依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

10、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 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六) 依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 依据资产清查

11、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 承当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当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 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当。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

12、的资产清查工作基础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 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 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 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础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条 单位基础情况清理是指依据

13、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础情况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础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础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仔细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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