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t清风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上传人:碎****木 文档编号:220861678 上传时间:2021-12-0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38.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Get清风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Get清风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Get清风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Get清风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et清风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略论侵权恳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略论侵权恳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王轶摘要: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是维护不特定第三人与义务人财产状况有关的信任利益,惟有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此种信任利益的必要时,方有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基于此种生疏, 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特定类型恳求权是否会产生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为依据,对侵权恳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应具体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 83 条、117 条以及第 134 条第一款的规定,停顿侵害、排解阻碍、消退危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退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内疚都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2002 年 12 月提交立法机关

2、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以及 2022 年 12 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都坚持了?民法通那么?开创的立法体例,认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 这就使得侵权恳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成为一个颇值关注的问题。考虑到诉讼时效制度的 核心功能是:一旦权利人长期不行使特定类型的恳求权,就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出好似不存 在对应着此种类型恳求权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不特定第三人会基于对此种状态的信任而对 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产生错误生疏并与义务人进展各种类型的民事交往,从而产生信任利益。为 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信任利益,对此种类型的恳求

3、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恳求权的行 使应受到期限限制。本文拟从这种生疏动身,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特定类型恳求权是否会产生 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为依据,运用类型化的思考方法,对侵权恳求权与诉讼时效 制度的适用问题予以简单分析。一、在诸多类型的侵权恳求权中,损害赔偿恳求权适用范围广泛,居于较为重要的地位。依学界通说,包括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在内的损害赔偿恳求权属于债权恳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确认,债权恳求权以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为原那么,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为例外。学界对于损害赔偿恳求权假设长期 不行使会产生不特定第三人的信任利益,因此有

4、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存有共识, 对损害赔偿恳求权一般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并无争议。但是,消退影响、恢复名誉、赔礼内疚等侵权恳求权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恳求权中恢复原状 恳求权的具体存在形式,应当归为债权恳求权的范畴,它们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民法 学界尚存争议。有学者主见,这些类型的侵权恳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考虑到诉讼时效制 度的功能是维护不特定第三人与义务人财产状况有关的信任利益,惟有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 此种信任利益的必要时,方有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而消退影响、恢复名誉、赔礼内疚等 恳求权以恢复受害人人格上的利益为目标,即使恳求权人未在肯定期限内行使相应类型的恳求 权,也不会

5、让不特定第三人对加害人的财产状况产生任何错误生疏,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 信任利益的问题,因此消退影响、恢复名誉、赔礼内疚即使属于债权恳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 时效制度。审判实践中,应将这些类型的债权恳求权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恳求权来对待。二、停顿侵害恳求权、排解阻碍恳求权以及消退危急恳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学界也存 有争议。在传统民法上,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通常仅限于损害赔偿,停顿侵害、排解阻碍以及消退危急并非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而是物权恳求权的具体类型。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用侵权责任制度取代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恳

6、求权制度,扩张了停顿侵害、排解阻碍以及消退危急恳求权的适用范围, 使得它们可以对物权以外的其他确定权如学问产权和人格权、对确定权以外的相对权以及民事权利之外的民事利益一并发挥救济功能,但这并不能转变这三种类型恳求权的法律性质,它们仍旧属于不同于债权恳求权的独立类型恳求权。笔者认为,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动身来分析, 这三种类型的恳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缘由在于,这三种类型侵权恳求权都是指向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急,这种现实存在的妨害和危急一般就排解了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此类恳求权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也就无法产生相应的侵权恳求权不存在的信任,因此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问题,诉讼时

7、效制度的核心功能对于这些类型的恳求权也就不存在适用的可能性。三、返还财产恳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关系略微简单一些,需要区分其存在的具体背 景逐一进展分析。1. 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不动产物权。在我国?物权法?上,就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而言,存 在设权登记与宣示登记的区分。设权登记是指创设物权效力的登记,如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 一款、第 14 条、139 条等条文中的登记。此种登记如不践行,那么当事人之间纵有物权变动的事实,在法律上也确定不生效力。宣示登记是指将已经成立的物权变动昭示于人的登记,如我 国?物权法?第 31 条中的登记。宣示登记并无创设物权的效力,不过非经宣示登记,当事人再为处分行

8、为时,无法履行其在该处分行为中负担的移转物权于相对方的义务。此外,在我国? 物权法?上,就登记的效力而言,还有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之别。前者指未经登记手续的办理,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 第 14 条、139 条等条文采此。后者指登记手续的办理仅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而非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要件,我国?物权法?第 129 条、158 条等条文采此。以设权登记为背景,就登记效力采公示成立(或生效)要件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全部权、建立用地使用权等而言, 权利人享有的返复原物恳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缘由在于,只要登记簿上仍旧显示不动

9、产的权属状况,就会排解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权利不存在状态的可能,不特定第三人仅仅基于 加害人对不动产的占有就信任加害人无须向任何人负担返还财产的义务缺乏正值依据,因此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就登记效力采公示对抗要件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而言,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所享有的返还财产恳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由于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下,法律保护交易关系中善意第三人对登记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产生的消极信任,这就意味着但凡登记簿上没有显示的权利变动,善意第三人均可信任其从未发生过,但任何人不得因民事主体对不动产的占有而信任该民事主体对不动产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因此,

10、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占有不动产的民事主体无须向任何人负担返还财产的义务缺乏依据和理由,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问题。但在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下,未办理登记手续就已经取得特定类型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假设对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所享有的返还财产恳求权长期不行使,就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好似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恳求权的表象,因此有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对其他占有不动产的人享有的返还财产恳求权即使长期不行使,由于该占有人并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并不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该占有人没有负担返还财产义务的状态,所以也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以

11、宣示登记为背景,假设不动产物权人已经办理了宣示登记,其享有的返还财产恳求权自然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问题。但在办理宣示登记手续之前,该不动产物权人对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享有的返还财产恳求权假设长期不行使,就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应有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如甲依据我国?物权法?第 28 条规定,基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登记在乙名下的房屋全部权,该房屋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仍由乙占有,甲即取得对乙的返复原物恳求权。甲始终未去办理宣示登记, 也长期不向乙行使返复原物恳求权,就会让不特定第三人产生甲乙之间不存在返复原物恳求权的信任,也会让不特定第三人对乙的财产状况和经济实力产生错误推断,因

12、此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不动产物权人对其他占有不动产的人享有的返还财产恳求权即使长期不行使,由于该占有人并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并不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该占有人没有负担返还财产义务的状态,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 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2. 对以占有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如动产全部权、动产质权等而言,考虑到占有具有权 利推定的功能,即法律推定占有动产的人对动产行使的权利是合法的,假设权利人长期不向无 权占有动产者行使返还财产恳求权,就会像一般的债权恳求权一样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此权利 不存在的状态,不特定第三人会因此以为占有动产者无须向任何人负担

13、返还财产的义务,此时 就有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也就存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3. 对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动产物权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全部权等而言,由于其登记在公示效力上采公示对抗要件主义,物权变动仅由债权意思结合非公示方法的践行行为而完成,所以只有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才具有对抗任意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此种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与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相对应。在混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依据?物权法?第 24 条,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全部权的转移即使不承受登记的公示方法,也可基于生效的合同行为结合交付行为发生转移的法律效果,只不过“未经登记, 不得对

14、抗善意第三人,因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全部人享有的返还财产恳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应区分情形分别对待:登记簿上记载的全部权人所享有的返还财产恳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由于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下,法律保护交易关系中善意第三人对登记公示的权利状态所产生的消极信任,这意味着但凡登记簿上没有显示的权利变动,善意第三人均可信任其从未发生,但任何第三人不能因民事主体占有船舶、航空器或机动车而信任其为全部权人。因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登记的全部权人与实际占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复原物恳求权,缺乏依据和理由,不存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问题。但就未办理登记手续就已经取得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全部权的权利人而言,其对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所享有的返复原物恳求权假设长期不行使,就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复原物恳求权的表象,故有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其对其他占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的人所享有的返复原物恳求权即使长期不行使,由于该占有人并非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并不会向不特定第三人呈现该占有人没有负担返复原物义务的状态,所以不存 在保护不特定第三人信任利益的必要,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教育/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