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小型工程管理实施方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街道小型工程管理实施方案(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街道小型工程管理实施方案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XX街道小型工程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惩防体系建设,营造良性竞争市场环境,充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在XX街道区域内由街道办实施的小型工程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快捷、公正透明的原则。可以采用公开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合理价随机确定法、直接发包等方式发包。第三条XX街道小型工程管理工作由街道经济发展和建设局牵头负责,并成立街道小型工程管理联席小组,街道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党群工作局、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农村工作局、司法所等部门参加。第四条本方案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政府小型工程: (一)
2、单项合同估算价1-50万元(不含),具有通用技术标准、能基本准确计算出工程量和工程预算,且在建设过程中不会发生较大变更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1-10万元(不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30万元(不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除外。第五条本办法政府小型工程资金来源包括如下: (一)街道财政预算资金及区级政府以上财政管理部门拨付的资金; (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第六
3、条工程价款确定。(一)施工类 小型工程发包前,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合理编制发包材料,合理设置承包商资格条件,合理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发包人在审定机构出具的编审报告书工程预算价基础上可以下浮一定比率作为控制价,下浮比率可参照以下比率执行:建筑工程下浮6-10%,安装工程下浮6-16%,市政工程下浮7-18%,园林景观绿化及古建筑工程下浮7-20%,其他工程下浮6%-12%。(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按有关行业规定及我街道实际情况确定控制价。(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按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控制价。第七条街道小型工程发包前,应当具备立项批复文件、由上级政府或街道办领导
4、批示、会议纪要、交办单等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纸、预算评审报告等技术资料。第八条街道小型工程发包具体方式及流程。XX街道建立小型工程承包资质库,每年年初公开邀请有施工资质的相关单位参加入库,由街道经济发展和建设局组织安排联席小组单位人员,共同对拟入库单位资质、施工能力、保险购买、地区纳税金额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加入街道小型工程承包资质库。XX街道实施的小型工程将把承包资质库内的单位作为参加比选、竞争性谈判、询价、合理价随机确定法、直接发包对象。街道小型工程承包资质库入库单位应签订工程廉政保证合同安全承诺书,对承包前后出现违法违纪、安全生产、矛盾纠纷等行为负全责。单项金额在30-50万元
5、(不含)的工程应选择比选方式,按照相关程序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在XX街道小型工程资质库范围内公开比选,街道小型工程联席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比选工作,对比选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单项金额在10-30万元(不含)的工程应选择竞争性谈判、询价、合理价确定法等方式,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发布相关公告、文件,在街道小型工程资质库内摇号产生3家单位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合理价随机确定,并最终产生实施单位。(三)涉及抢险救灾、防汛、城市创建等交办应急小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1-10万元(不含)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其中应急小型项目可以先发包后提交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6、会议。应急项目在实施后,由街道小型工程联席小组对是否符合应急小型项目进行条件性审核,对审核出不该符合应急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单项金额在1-10万元(不含)小型工程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会议研究决定后可直接发包。应急小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1-10万元(不含)工程直接发包对象在街道小型工程资质库单位中轮流产生。其中,单项金额在10-50万元(不含)工程施工前,由街道经济发展和建设局委托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制作工程预算,预算须在公示期内报XX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通过。街道经济发展和建设局每年年初确定3-5家第三方代理机构,成立XX街道小型工程招标库,每季度在库内轮流
7、确定1个第三方代理机构负责工程发包工作。应急小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1-10万元(不含)工程由承包单位制作工程预算,预算须报XX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备案。预算结果与预算审计结果差额超过20%及以上的,对第三方代理机构或承包单位记黄牌警告一次,两次黄牌以上取消其参与XX街道小型工程招标或资质库资格。预算结果与预算审计结果差额超过30%及以上的,对第三方代理机构或承包单位取消其参与XX街道小型工程招标或资质库资格。第九条街道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应与承包单位签订书面的合同书,对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约定。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工
8、程建设现场管理,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发挥实效。第十条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并对承包人的履约情况作出评价,对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信誉等方面出现不良行为的,由建设单位作出不良行为评价,并报送至街道经济发展和建设局登记备案。对出现1次不良行为评价的施工单位发黄牌警告,并在各施工单位间进行通报。对出现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评价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XX街道行政区域内承接街道小型工程的资格2年。第十一条小型工程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项目,如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工程变更量禁止超过原来工程量的10%,按
9、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可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或由建设单位另行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小型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工程决(结)算要求,街道经济发展和建设局每季度汇总小型工程清单,经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签字后,交由XX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决(结)算审计,工程清单中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把关。第十三条街道小型工程拨款。小型工程完工前,工程款支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约定应注明:未经审计通过的工程拨款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竣工后,按审计审定价的97%拨款,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到后,经验收无质量问题全额返还。资金拨付由街道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审核把关。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管理
10、施工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出借资质,非法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问题的情形不得隐瞒,向街道经济发展和建设局汇报,发现有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形向街道纪工委办汇报。一经核实,XX街道将取消其在XX街道行政区域内承接街道小型工程的资格2年。情节严重的,将向区有关部门反应,建议取消其全区范围内的承包工程资格。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工程项目故意拆分,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公开招投标限额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不得规避招标,不得拆分发包,否则按规避招标行为进行处理。第十六条街道对严重违反本方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委托代理机构的项目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实施方案具体细节由街道经济发展和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