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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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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院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和院所可 持续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院所建设服务,建 立完善科学规范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聘用人员,下同) 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一支爱岗敬业、相对稳定、素质全面的 聘用人员队伍,依据国家、军队、总后和学校以及重庆市有 关政策法规,结合院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人员,是指聘用到院所编制岗 位,履行同类岗位现役专业技术干部岗位职责的人员,不含 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聘用人员是院所建设的重要力量,是院所人才队伍的重 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院所成立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隶属政治部干 部科,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管理、培训、考核、人事 代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聘用人员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 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因事设岗、择优录用、合同管 理、民主公开、按劳计酬、优胜劣汰的原则第二章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为院所建设服务;(二)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院所的规章制度;(三) 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根据院所需要参加处置突发 事件;(四)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五) 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六) 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 技能,努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达到应聘岗位的职责和能力 要求;(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尽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聘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参加政治活动,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二) 依法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基本 社会保险;(三)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必备工作条件;(四) 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和专业学术团体;(五)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劳动合同 或受惩处;(六)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章岗位编制第七条院所聘用人员的编制员额及调整,依据院所颁 布的《第三附属医院、野战外科研究所专业技术岗位编制表》 执行第八条下列岗位编制聘用人员:(-)医疗、药剂、护理、医技、教学、科研、工程、 经济、会(审)计、出版、图书、编辑、记者、幼教、播音、 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二)行政事务和服务保障等岗位第四章来源和条件第九条聘用人员从下列人员中聘用:(一)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二) 军队院校地方统招生;(三) 具有相应资格证或执业证的社会人才;(四) 留学回国人员;(五) 其他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第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符合《院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政审条件》;(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矫正视力1.0以上,男性 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7厘米以上,其它各项健康 指标按照《第三军医大学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校学习期间或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无严重违 纪、违规及其它不良行为第十一条 不同聘用岗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医疗、科研岗位1、 具有国家教委认可的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或第一 学历为大学本科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 应聘医疗岗位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应届 生不受此项限制3、 应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40 周岁;应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45周 岁;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50周岁二)其它岗位1、 经过国家教委认可的全日制院校相关专业学习,第 一学历为大学本科,或第一学历为大学专科并取得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2、 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和上岗许可证制度的岗位, 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应届生不受此项限制3、 应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35周 岁;应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45周岁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招聘对象:)政治和婚姻生育审查不合格者;(二) 因个人品德原因、发生严重行政事故、违法违纪 等被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三) 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尚未满两年者;(四) 身份不明确、不能确定与原单位有无劳务关系或 劳动纠纷的;(五)其它不宜聘用的。

第五章招聘和续聘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缺额需补充时,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公开招聘第十四条聘用程序:(一) 科室申报机关各部门、各科室根据岗位设置和 人员编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底前,填写《院所聘用专业 技术人员申请表》,向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申报聘用岗位、 数量及要求,逾期不予受理遇特殊情况,须报经领导小组 审批后方可列入院所聘用计划二) 公布方案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汇总机关各部门、 各科室申报情况,依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拟制聘用计划, 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公共媒体、互联网、人事中介服 务机构和人才交流会等途径,公布报名程序、聘用岗位、聘 用条件、岗位职责及相关待遇等信息三)报名审查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条件,对应聘对象进行初审,点审核政治思想、学历(位)证书.职称(务)证明、职业技能证件.相关执业 证、生育证明及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文书等四)考试考核对符合基本条件者,院所统一组织理 论、技能考试和面试理论考试实行相关专业理论知识闭卷 考试,技能考试实行模拟或实地操作考试理论和技能考试 均实行100分制,60分以上为合格面试由相关专业人员组 成面试组考核,面试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同意票数过半数 以上为合格。

五)健康检查对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的,集中进行 健康体检,应聘对象的身心状况应符合学校、院所制定的聘 用人员录用健康标准六)确定对象根据审查考核和健康检查等情况,聘 用人员管理办公室择优产生初选人员名单,报经聘用工作领 导小组审核,经院办公会审定后,正式确定聘用对象七)签订合同正式批准后,由院所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 一式4份,分别由聘用人员、院所、学校和人事代理单位保 存八) 上扌艮备案每年定期将当年聘用的人员名册和《劳 动合同书》报学校备案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二) 聘用人员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三) 劳动合同期限;(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报酬;(七) 社会保险;(A)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款项外,院所与聘用人员可 以约定试用期、专项培训和保守秘密等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合同期限确定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由院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原则上首次签订合同期限为3 年,试用期为6个月,续订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计入合 同期应届本科以下(含本科)的聘用人员,均实行见习期, 时间为1年;见习期满前一个月,院所进行考核并办理转正 定级手续;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见习期 计入合同期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即自行终止劳动关系如岗 位需要、本人愿意、经考核合格者,院所可与其办理续聘手 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一式4份,加入劳动合同一并 保存第六章待遇第十八条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 务、工作年限和实际贡献,参照地方和军队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并根据院所经济发展水平,按 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为固定 工资,含职务工资、军队服务津贴、福利工资和职务津贴 岗位工资等级按照职称等级层次设置,分为初级士、初级师、 中级、副高级和高级五个等级对考核合格人员实行岗位工 资年定期增资临时性福利待遇、降温费、取暖费、过节费、卫生津贴, 执行院所补贴标准实行试用期和见习期的聘用人员,以及在实行执业资格 证制度、大型仪器上岗资格证制度的岗位上工作,未取得相 应资格证的聘用人员,只享受岗位工资,不享受奖励工资等 福利待遇。

院所严格执行约定的工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此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情况,影响公众利益或安全,需要参与灾害救治及紧急情况处置的;(二)因医务人员职责要求,需对伤病员紧急情况进行处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院所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基本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种保 险,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部分基本社会保险费由院所按 照重庆市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缴纳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住房采取房租补贴的方式保 障,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对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工作 需要和单位实际,有偿提供集体宿舍或个人宿舍,解除劳动 合同时收回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享 受结婚、产假、哺乳期、丧假、事假相关待遇,具体按《聘 用人员休假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院所定期组织聘用人员参加常规体检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或死亡,医疗 期及相应待遇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聘用人员因 工负伤或死亡,有关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表现特别优秀、做 出突出贡献的,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择优推荐报考文职 人员或特招入伍;在聘用期内以院所名义发表论文、申报课 题、获得成果、主(参)编教材、专著等,与现役干部、文 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院所根据需要,可以安排聘用人员外出进 修学习,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院所提供培训费用,进修期间 聘用人员享受岗位工资、院所平均奖励工资进修培训前, 进修人员应与院所签订《进修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 约金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聘用人员应当按照约定向院所支 付违约金第二十七条聘用人员申请报考研究生,录取后应递交 辞职申请书,按照解除合同的程序与院所解除劳动关系毕 业后愿意回院所工作者,优先录用第七章培训与考核第二十八条 院所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对聘用人 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专业培训岗前培训一般集中2周时间进 行,培训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军队条令条例和院所有关 规章制度以及礼节和队列等专业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统 一安排,按照训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实 施未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第二十九条 用人科室应将聘用人员的培训纳入本科 室专业技术干部继续教育计划,提供与同岗位现役专业技术 干部和文职人员平等的外出学习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包 括国内、出国、出境进修培训和参加学术会议继续教育培 训和考核按照《院所聘用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条聘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实行评聘分 离。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通过所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 组织参加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获得资格且考核 为优秀者,由本人提出聘任上一级岗位的申请,院所根据岗 位需求,与现役专业技术干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考 评和聘任聘任工作按学校《关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 暂行规定》和院所《聘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院所根据劳动合同和有关规定,建立聘用 人员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 评标准由院所制定,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试用 期考核由所在科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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