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园期间受到同伴伤害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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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在园期间受到同伴伤害,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从一则法庭判例说起作者:武祥海作者简介:原文出处:山东教育幼教园地(济南)2018年第20184期 第21 - 23页期刊名称:幼儿教冇导读(教师教学)复印期号:2018年07期典型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B市哈贝幼儿园。被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系王某之父)。法定代理人侯某(系王某之母)。田某于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期间就读于哈贝幼儿园。2017年5月 21日16时18分左右,田某和其他孩子一起在幼儿园户外综合运动器械上玩耍, 不料在16时35分左右,田某爬过木制山洞起身时撞到了同伴王某的下巴。经 诊断,王某下巴严重骨折

2、。王某受伤时由于教师内急去了卫生间,因而并没有教师 在场维护活动秩序。王某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5月王某到哈贝幼儿园就读,2017年5月 21日16时35分左右,王某被爬过木制山洞起身的田某撞到下巴,致使其严 重骨折。事故发生后,王某被哈贝幼儿园送到B市人民医院就诊,共花去医药费 2078.50元,使王某在家休学14天。王某的家长多次与哈贝幼儿园协商赔偿未果。 王某家长认为,王某作为一个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园内受到同伴伤害,哈贝 幼儿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 望法院依法判决:一、判令哈贝幼儿园赔偿王某医疗费2078.50元、营养费3000

3、元、护理费35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 元,以上各项共计119078.50元二诉讼费由哈贝幼儿园承担。哈贝幼儿园在原审法院辩称:王某被撞伤是因为田某爬过木制山洞突然起 身所致,发生于瞬间,是难以预计和避免的,应属于意外事故,因此,幼儿园不应 承担责任。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幼儿园对 未成年人幼儿不承担监护责任。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 他人伤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责任,监 护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应由田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家长故意淡化 和隐瞒处理过程事

4、实。事发后,哈贝幼儿园陪同就诊、看望幼儿,多次与王某家长 沟通协商,因王某的家长多次反复、变更、增加要求,导致哈贝幼儿园无法接受。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王某的家长出现过激行为,两次大闹幼儿园,影响幼儿园正常 经营,甚至损害幼儿园设施。王某一方提出的除医疗费有依据外,其他诉讼请求没 有合理依据,过分扩大。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 保护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但能 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系完全无民事行为

5、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生活起居、游乐玩耍均应 在幼儿园受到密切监护和管理。幼儿在户外玩综合器械时仅有一名教师负责,师资 配备不足,且事发时负责的教师去了卫生间,使幼儿处于无人看护和管理之中。另 外”哈贝幼儿园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幼儿开始玩综合运动器械前对幼儿提出安全注 意事项和活动纪律。因此,哈贝幼儿园存在严重的疏于对幼儿管理、看护和教育的 过错。就王某和田某而言,他们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很不成熟,对 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充分理解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 的后果,这就要求幼儿园更多地履行保护幼儿安全与身心健康的义务,对幼儿的生 活起居、游乐玩耍等均应密切地予以教育、

6、保护和管理。王某正常玩耍幼儿园的综 合运动器械,自身并无过错;田某爬过木制山洞后正常起身,也无过错。以田 某的智力发育水平,他难以判断到自己突然起身可能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因此, 田某虽然是直接侵权人,但他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就哈贝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 尽到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的规定,主张田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 认为本案损害事故发生在幼儿园内,超越了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使田某的监护人履 行监护职责受到限制。因此,对田某无过错的侵害行为,其监护人也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综合全案

7、案情,法院判走哈贝幼儿园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就王某一方主张的医疗费,以其实际提交票据累计金额为准。就交通费,因未 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就营养费,法院将结合鉴定意见书酌情判定; 就护理费,王某一方提交的证明中未体现工资标准,法院将结合相关标准以及鉴定 意见书依法判定;就后续治疗费用尚不确定,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但王某若后续确 需继续治疗,则可另行主张;就精神损失费5000元,王某虽未评定伤残等级,但 考虑到王某年龄尚幼,在一段时期给生活带来不便和痛苦,法院将酌情判定一定金 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上所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一、B市哈贝幼儿园于 本判决书生效后赔偿王某医

8、疗费2078.5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700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哈贝幼儿园不服,提起了上诉,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要求改判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做出的判决合法合规, 并无不当。哈贝幼儿园不同意原审法院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要求改判其承 担部分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二审法院驳回哈贝 幼儿园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思路:1.

9、 幼儿园侵权的构成要件幼儿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构成要件,按照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此时实行过错推定,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对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保护,而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监护人证明幼儿园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 的。幼儿园的责任基础是不作为,而其作为义务就是教育、管理职责,这里的教育 职责是专指对幼儿的教育,而不是指广义上的教育活动。在对幼儿的教育中,幼儿 园没有尽到教育职责,使幼儿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

10、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管理职责,是指幼儿园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如制定合理的安 全规章制度、配备消防设备、建立健全幼儿健康管理档案等。本案中,只要王某举证证明,其在哈贝幼儿园期间受到伤害,就完成了举证责 任,接下来的举证责任就转移至哈贝幼儿园,其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 理责任。哈贝幼儿园若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则就应承担与其过 错相适宜的赔偿责任。2. 监护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其他幼儿伤害的,幼儿园不能 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是不是幼儿园承担完全责任, 而致幼儿受伤的其他幼儿监护人就不应承担责任了 ?对此,侵权责任法没

11、有明 确规定。但是,从法理分析,监护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幼儿园承担侵权责任与监护人责任存在不同的法理基础,侵权人可 以向任何一方主张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方承担了责任,都使受害人获得了救济, 全体债务即告消灭,符合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征。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竞合侵 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 竞合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关联

12、,在客观的行为和损害后果有关联, 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本案中,直接侵权行为是田某对王某的伤害,间接侵权行为是幼儿园的教育、管理过失,二者主观上没有关联,但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关联。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 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起诉债务人,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因此, 王某起诉要求哈贝幼儿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3. 幼儿园主张另一个幼儿也有过错,应否支持哈贝幼儿园主张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为本案中直接侵权人为田某。田某的 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以上已有论述,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 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不真正连 带债

13、务关系。王某可以要求哈贝幼儿园或者田某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实际上本 案中王某未起诉田某,哈贝幼儿园也未申请追加田某为共同被告。问题是哈贝幼儿园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田某的监护人追偿?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理论与实务部门均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教育机构的行为本身均有可归责性,所 以不能再向其他人主张;有的学者认为,直接侵权人要负终局责任,所以,教育机 构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对此,笔者认为,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多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 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给付,各个责任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显然,让 一个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允许再向其他侵权人主张,与其过错程度不相适应。 另外,如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其责任也要由直接侵权人负担,从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看,也允许向第三人主张。因此,笔者认为,应允许 哈贝幼儿园向田某的监护人进行部分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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